微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微信市建设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押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相关单位:
现将《微信城建筑领域建筑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押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严格遵守并按照职责落实。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微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微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微信市交通局
微信市水务局
微信林业园林局
中国人民银行微信支行业务管理部
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
2024 年 2 月 15 日
微信城建筑领域建筑企业工人工资
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微信城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施工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的通知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押金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人社部[2024]65号)、《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押金管理的规定》(粤社条例[2024] 10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项目的通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建筑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务、园林绿化等)从事工程项目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施工企业。微信城行政区域内。 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公司和专业分包公司)。
第三条 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障制度。 建筑业总承包单位(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承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规定缴存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
本市工资存款可以通过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以现金形式存入,也可以以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代替现金存入。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许可证(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的项目) )日内)按工程建设合同额(建设合同总价)或年度合同额的2%缴纳工资保证金。 其中,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最高限额为200万元; 二级建筑施工企业最高限额为150万元; 三级建筑施工企业最高限额为50万元。
住房建设、交通、水务、林业、园林等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通知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工资押金。
施工总承包商在我市有多个在建项目的,可适当降低入库比例,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我市建筑总承包单位自缴纳工资保证金之日起2年内未发生过拖欠工资的情况。 自2年期满之日起,新开工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可降低不低于50%的存缴比例。 连续三年无拖欠工资现象,并按要求落实实名就业管理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专户制度的,新开工项目免缴工资押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办理工资押金业务前2年内在我市有拖欠工资的,其工程工资押金比例提高50%,即工程建设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3%)数量)。 我市同一建设单位市押金金额原则上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缴费比例提高100%,即工程建设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4% 。 提高比例后,存款金额不受存款金额上限的限制。
第五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采用专用账户存放工资存款的,应当在签订第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工资存款。本市的行政区域。 专用帐户。 缴存工资押金的建筑总承包单位应当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押金缴存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施工总承包商采用银行担保、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担保方式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金额开具担保或者保险单,并提交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工程保函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担保公司的保函原件。
第六条 办理工资保证存款的银行、保险、担保机构应当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构(含市外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应致力于按照监管要求提供服务。 工资存款业务。
第七条 银行或保险担保机构开展前述保函、保险、担保业务,应当遵守各行业有关部门的监管规定。 明确以下事项:
(1) 担保、保险和保单均为不可撤销且按需付款的独立担保和保单。
(二)受益人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三)保函和保险单的有效期至少为一年,且不得短于合同期限。
施工总承包人应当在工程施工期间提供有效的保函。 保函有效期至少一年,且不得短于合同期限。 工程竣工前保证金到期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保证金到期前1个月提醒建设总承包商更换新保证金或者延长保证金有效期。
(4)保函和保单不规定免赔额或免赔额。
第八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住建、交通、水务、林业园林等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和银行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提供相关协助和配合。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工资保障基金的具体管理部门。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经办银行开具《农民工工资押金缴纳通知书》(以下简称《缴纳通知书》),并通知相关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书面同意。 。 经办银行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存款账户中向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为银行欠薪的农民工支付相应金额。转移。 建筑总承包商采用银行担保、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替代工资押金。 出现下列情形的,提供担保、保证保险、项目担保的机构应当在收到《付款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 按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筑总承包商承包的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偿还或者预付的行政决定。 施工总承包商逾期不履行付款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经办银行、工程保证保险公司或者工程担保公司出具《付款通知书》,并通知有关建设单位。总承包商与经办银行、工程保证保险公司或工程担保公司书面同意。 经办银行、项目保证保险公司、项目担保公司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从工资存款账户中将相应金额支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人员。 “农民工本身也被拖欠工资。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工资存款账户资金后,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等额补足。
以银行担保、工程保证保险或者工程担保公司担保代替现金保证金,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施工总承包人应当重新提供同等范围的担保、保险或者保单原件,并10个工作日内将金额作为原始担保。 。 施工总承包商申请新的保函和保险后,原保函和保险立即失效。
未及时补充资金或者不再提供保险单、保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将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违反《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 ,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工资保证金不足支付职工全部工资的,应当按比例支付。
第十二条 工资存款账户本金和利息归开户建设总承包单位所有。 工资存款账户监管期间,企业可以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资存款的利息和其他合法收益。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以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务的农民工工资以外的理由被扣押、冻结或转移。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工资存款账户本金。 对违反规定挪用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主管部门依法冻结、扣划建设单位工资存款账户时,开户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拖欠农民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对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记入处分的决定。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克扣或者无理拖延农民工工资达到拒付劳动报酬罪规定数额的;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应当每季度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工资存款报表。
第十五条 工资押金对应的工程竣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栏和公示栏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30 以后可以申请退还工资押金、保函、原保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资押金对应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未解决的,应当在处理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完毕,建设总承包商依法履行还款(先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出书面申请退回工资押金或退回保函以及原来的政策。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微市交通局、微市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微市支行联合印发微市建设企业职工《建筑领域工资支付押金管理办法》《通知》(绥人社规字[2024]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服务指引》并另行发布。
披露方式:主动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