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案例:是否可以主动放弃社保,然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024-01-08
来源:网络整理

【法官摘要】虽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王春学主动拒绝缴纳社会保险时,却以魏桥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请求魏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经济补偿显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原判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24)鲁民载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春雪,女,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信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伟,山东凯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微信魏桥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杜堤镇医院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国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伟民,男,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美,山东德恒(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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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春雪因与被申请人微信魏桥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不服山东省微信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16民终963号民事判决。 (以下简称魏桥公司)。 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24年12月1日作出(2024)鲁民申第894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再审申请人王春学委托的委托代理人孙志伟,魏桥公司委托的委托代理人丛伟民、李国美到庭参加诉讼。 目前该案已结案。

王春雪申请再审,请求判令魏桥公司支付王春雪: 1、2018年6月工资2818元; 2、经济补偿1.0元; 3、加班费1.0元。 事实及理由:1、王春雪提交了自己的微信工作群,显示群主已下发通知,要求名单上的员工填写不参加职工社保申请表,并提交了微信信息发布者及绑定手机号码的使用。 人员信息。 申请人还提交了相关记录证明魏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加班工资等情况。 一审法院未对王春雪提交的非自愿书面材料及书面后提出保险请求的证据组织质证。 2、提交25张员工签到表照片和两个月工资表。 一审法院责令魏桥公司在5日内提交上述证据原件。 魏桥公司未按规定提交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

魏桥公司辩称:1、王春雪在职期间,我公司多次书面通知其缴纳社会保险,但王春雪多次以书面形式明确向我公司提出申请,理由是他因故参加新农社会保险。私人原因。 申请不再缴纳社会保险,并承诺不再向公司索取经济补偿。 现在却被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2、根据现有保险政策,因王春雪已缴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且拒不配合办理社保手续,我公司无法为她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我公司无过错,不应支付经济赔偿。 3、王春雪的社会保险权益仍可通过补缴等方式实现。 4、王春雪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加班事实,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我公司有相关证据,应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

王春雪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魏桥公司支付王春雪: 1、2018年6月工资4865元; 2、经济补偿1.0元; 3、加班费1.0元。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06年9月13日,王春雪进入魏桥公司上班。 2018年6月19日,王春雪以魏桥公司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拖欠加班费等为由辞职。 王春雪辞职前,魏桥公司尚有2818元工资未支付给王春雪。 王春雪现诉请与魏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魏桥公司也同意解除。 2017年9月10日,魏桥公司向王春学发出《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通知》,其中称:公司准备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五项社会费用、工伤、生育。 保险,请准备好所需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劳保经办机构办理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和农村居民新农保退保手续,或到原就业单位办理转让手续; 办妥手续后,将手续提交给公司; 因参保或转户手续影响其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王春雪在通知上签字盖章作为便条。 同日,王春雪向魏桥公司发出《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申请书》,内容为:《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统筹的通知》公司发给我的已收到。 本人已在家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但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未提交相关材料; 如果本人事后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所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将由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同时,本人承诺不会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索赔经济赔偿。 王春雪为申请人,魏桥公司为被申请人。 王春雪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1、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2、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6月工资4865元; 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周末加班费1000元。 2018年8月3日,仲裁委员会作出滨开劳动仲裁案字[2018]389-1号仲裁裁决书,裁定:1、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2、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了文件移交手续。 ;3. 驳回申请人要求经济赔偿的仲裁请求。 同日,仲裁委员会作出滨凯劳动仲裁案【2018】第389-2号仲裁裁决: 1、被申请人在离职前向申请人支付工资2818元; 2.驳回申请人关于加班费的仲裁。 问。 2024年7月2日,王春雪收到上述仲裁裁决书,并于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 1、王春雪与魏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2、魏桥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春雪支付工资2818元; 3、魏桥公司15日内为王春雪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4、驳回王春雪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其中5元减半,由魏桥公司承担。

王春雪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1、撤销(2024)鲁1691民初769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王春雪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魏桥公司承担。

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1、王春雪请求魏桥公司支付经济赔偿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2、魏桥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王春雪加班费。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王春雪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证明,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从民事义务和社会义务的角度来看,因为社会保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基本保障,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 因此,无论劳动者是否声明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都不能免除这项义务。 劳动者还有权随时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另一方面,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未办理社会保险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即“劳动者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无效由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等,都是以用人单位有过错为基本特征的,因此,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济补偿请求权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实际上规定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时有过错。 本案中,王春学曾三次出具申请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应当认定,王春雪未办理社会保险的主要原因是其个人意愿所致。 如果仍然支持其支付经济赔偿的请求,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王春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该证书的签字行为负责。 如果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魏桥公司存在欺诈、胁迫、利用他人等行为,则应当为其签字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此,王春雪要求支付经济赔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王春雪在仲裁阶段及一、二审上诉过程中均未对其证书上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她只声称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强制在证明上签字,但并未提交。 证据成立的,应当承担不能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当承担加班费的负担。加班存在的证明。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知晓加班事实而用人单位未提供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王春雪虽然提交了员工签到表,但都是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也没有魏桥公司的印章和签名。 这并不能证明王春雪加班的事实,也不能证明魏桥公司知道他加班的事实。 王春雪应当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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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春雪承担。

法院经复查,认定事实与原审一致。

再审中,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第一、三项均无异议,故维持原判。 因此,围绕两方纠纷,确定本案焦点问题为:1、魏桥公司是否应当向王春雪支付经济补偿金;2. 2、魏桥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王春雪加班工资以及加班工资金额如何计算。

关于魏桥公司是否应当向王春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本案中,王春学对其向公司提出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书面申请无异议,并认可其在书面申请上签名的真实性。 当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魏桥公司存在欺诈、胁迫、利用他人利益等行为时,应视为其已表达真实意思表示,并应为其签字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虽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王春学主动拒绝缴纳时,又以魏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法保险。 这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原判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魏桥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王春雪加班工资以及加班工资金额如何计算等问题。 为了支持自己的加班主张,王春雪提交了25张员工签到表和2个月的工资单照片。 关于出庭问题,魏桥公司作出如下声明:一审法院于2024年8月7日出具了《庭审笔录》,《笔录》中写明“被告能否提供与出庭时间一致的出庭表”。原告提交的25张签到表? 李国美(被申请人代理律师):我们现在不能提供,但是开庭后3天内我们会提供。电脑里保存的电子版的签到记录。这个电子版是根据各车间提交的考勤表编制的电子版考勤记录。 二审法院2024年3月12日《调查笔录》中称,“?被上诉人,至于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到的考勤表、工资表原件是否在贵公司” :他们不在我们公司,我们公司已经对一审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不予采纳。” “……其次,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考勤表、工资表不属于我公司所有,在没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我公司无法提交所需材料。在此,上诉人关于加班费的主张应成立”就其提交的证据而言,我公司不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魏桥公司一审时承认有考勤表,但二审时否认存在相关证据,声称无法提交。 根据“禁止反悔”原则,魏桥公司在二审中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属实时,应采信其第一次陈述,认定其持有相关证据但拒绝提供,责令其承担不良后果。 综上,推定王春雪的诉讼请求成立,王春雪请求判令魏桥公司支付加班工资1万元的请求得到支持。

综上,王春雪的再审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改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微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初(2024)第963号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微信市人民法院民初(2024)第769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山东省微信经济技术开发区(2024);

二、维持山东省微信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鲁1691民初第769号民事判决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即“一、原告王春学、被告微信魏桥科技”与科技产业园两家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被告微信魏桥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春雪支付工资2818元;3、被告微信魏桥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春雪2818元。魏桥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原告王春雪办理完毕档案移交手续;”;

3、微信魏桥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春雪支付加班工资1万元;

4、驳回王春雪的其他主张。

一审案件受理费为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为10元,均由魏桥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承担。

此决定为最终决定。

审判长杜雷

崔志勤法官

李金明法官

2021 年 2 月 20 日

法官助理肖军

文员王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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