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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些法规应于2016年7月8日生效。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条为了改善公务员职位的分类,建立符合专业和技术公务员特征的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科学水平,并建立高质量和专业的公务员团队,这些规定是根据公务员法律和法律和相关法规制定的。
第2条本法规中提到的专业和技术公务员是指专业从事专业和技术工作的公务员,并为履行其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证。他们的职责是高度技术性的,替代品很低。
第3条:专业和技术公务员的管理应遵守政党管理干部的原则,遵守道德正直和能力,并将道德放在首位,坚持关注绩效和行业认可,通过渠道和专业建设来遵守监督,约束,约束和激励的同等重要性。
专业和技术公务员的管理遵守开放性,平等,竞争和最佳选择原则,并根据法律权威,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4条中央公务员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各地专业和技术公务员的全面管理。县级或高于县级的公务部门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专业和技术公务员进行全面管理。高级公务部门指导下层公务部门的专业和技术公务员的管理。各级公务部门指导同一机构中专业和技术公务员的管理。
第2章工作设置
第5条:专业和技术公务员的职位应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征和管理需求的性质,在机构内部或以专业和技术工作为主要责任。
专业和技术公务员的位置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确定。
第6条该机构应根据其职能,国家行政人员配备以及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制定专业和技术公务员的职位设定计划,并确定该职位的具体职责和资格。
第7条应将中央和州机构的专业和技术公务员及其直接关联机构提交中央公务员统治部门批准;省级机构和低于机构的专业和技术公务员的职位制定计划及其直接关联机构应由省级公务部门批准,并提交给中央公务部门提交文件。
第三章位置和水平
第八条专业和技术公务员应根据专业和技术公务员职位进行管理。
专业和技术公务员的职位分为11个级别。一般职位从高到低点:一级主任,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管,第三级高级主管,第四级高级主管,一级主管,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二级主管,二级主管,第三级主管,第三级主管,第三级主管,第四级主管,第四级专业人士,专业技术。
特定的职位名称应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的部门根据一般职位名称确定。
第9条专业和技术公务员的职位和水平之间的相应关系是:
(1)1级主管:13级至8级;
(2)2级主管:15级至10级;
(iii)1级高级主管:17级至11级;
(4)2级高级主管:第18级至12级;
(v)3级高级主管:第19级至13级;
(vi)4级高级主管:20级至14级;
(7)1级主管:21级至15级;
(8)2级主管:22级至16级;
(9)3级主管:23级至17级;
(10)4级主管:24级至18级;
(11)专业技术人员:26级至18级。
第10条专业和技术公务员的职位数量通常应根据专业和技术公务员职位的一定比例确定,并且应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别规定具体措施。
第4章任命和撤职
第11条的任命,撤职和促进专业和技术公务员应由党委员会(党组组)及其组织(人员)部门进行,并根据干部管理机构以及法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任命专业和技术公务员时,他应具有相应的专业和技术资格,符合预期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并应根据专业和技术公务员职位序列在指定职位设置范围和职位数量内进行。
第13条:专业和技术资格是从高到低到高,中级和初中的。高级包括高级和副高级。
任何1级,二级董事和一级高级主管均应拥有高级专业和技术职位的资格;第二级,第三级和第四级高级主管应拥有高级专业和技术职位的资格;任何1级或二级主管均应具有中级或更高的专业和技术职位的资格;第三级主管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初级或更高级别上拥有专业和技术职位的资格。
专业和技术资格的评估方法应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单独规定。
第14条晋升了专业和技术公务员时,他/她必须拥有意识形态和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教育水平,专业和技术资格,服务年度和经验的基本条件,预期职位所需的年限和经验以及在规定的服务年内的年度评估结果应具有能力或以上。
晋升为专业和技术公务员职位的任期应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单独规定。
第15条如果确定专业和技术公务员在年度评估中是无能的,则应根据相关法规将他降低到一个职位水平。
第16条如果将专业和技术公务员转移到其他职位或专业和技术资格中,则应被驳回。
第17条新招募的专业和技术公务员通过试用期并获得相应的专业和技术资格,应按照法规在一级主管以下的职位级别范围内进行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