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修订背景及历程

2025-05-09
来源:网络整理

1。修订背景

为了实施“关于海洋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控制法规”的相关规定,运输部颁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海洋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法规”(2010年7月7日),并于2013年8月7日,2013年12月,2013年12月和2016年12月进行了三项修订。

2016年11月7日,在第12届全国人民共和国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24届会议上,“修正案的决定”(第56号总统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消了“批准在船舶污染港口的供水地区的批准”。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修改和废除一些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理事会第676号法令)取消了船舶污染物收到的污染物的批准,并在“预防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控制”中所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处理的船舶污染物处理。

此外,2015年8月29日修订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空气污染和控制法”进一步阐明了预防和控制船舶空气污染的要求。为了实施相关要求,运输部发布了“珍珠河三角洲,扬格河三角洲的船舶排放控制区的实施计划,以及 Rim(北京--)水域”。

为了更好地实施最高法律的新修订内容,有必要修改“关于预防和控制中国人民共和国对海洋环境污染的规定”(以下简称“法规”)。

2。修订的主要内容

(1)根据上级法律的要求,将取消与污染相关的操作的批准。

This the of for , or use in , wash , , gas, and in the of the port area, the with , and , and of ship , , , and ship , as well as the of ship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元的接收证书,并实施相关操作的报告系统。在减轻行政管理人员的负担的同时,它有助于海上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

(ii)关于预防空气污染和控制船只的新内容

《法规》第1条增加了有关预防和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空气污染作为制定基础的法律。同时,“法规”还增加了对船舶石油供应单元石油产品质量的要求。

(iii)加强多个部门之间的联系

该法规第15条补充说:“如果港口建立了一个联合账单系统,用于接收,转让和处置港口污染物,则接收单位的船舶和船舶污染物应报告符合联合账单系统要求的接收,将船污染物转移和处理给相关的胜任部门。”

《法规》第59条规定了船舶燃料供应单元提供的燃料质量的要求。同样显然,海事管理机构将告知单位向相关主管部门供应过多的石油,并提倡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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