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在海外旅行中行走的旅行社
最近,江西省南昌市东区人民法院得出了旅行合同纠纷案。原告李在出国旅行并在法庭上提起诉讼时意外倒下,要求被告的旅行社弥补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和其他费用。 49元。在审判期间,法院增加了第三方,一家保险公司为第三方。法院根据法律裁定,第三方,保险公司,总计54元的损失,包括医疗费用和其他损失,从该判决的有效性之日起十天内。
原告李与被告的旅行社签署了“团队出站旅行合同”,前往泰国。 2018年7月25日,李在泰国行走时跌倒。受伤后,他被送往当地医院接受治疗。后来,他回到中国继续治疗。在此期间,一家旅行社支付了3,000元的医疗费用。李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其残疾水平。评估后,将LI评估为9级残疾。双方未能就赔偿进行谈判,李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重新评估后,将LI评估为10级残疾。旅行社向第三方保险公司提供了旅行社责任保险。
法院裁定,原告李与被告的旅行社签订了旅行合同,并建立了旅行合同关系。旅游经营者应在旅游过程中履行对游客的安全义务。如果旅游经营者未能履行其安全义务并给游客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则旅游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一家旅行社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履行了旅行活动中通知和警告的义务,因此他应承担某些李的伤害责任。原告李具有完全的民事能力,应对他的人身安全负有谨慎的责任。李在旅行时跌倒,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考虑到此案的实际情况,被告旅行社承担30%的赔偿责任,对原告李的合理损失造成的赔偿责任。由于原告李选择在旅行合同纠纷中违反被告违反合同的责任,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由于被告在第三方中已保证了旅行社责任保险,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了事故,因此被告的上述赔偿责任应由第三方保险公司在人身伤害和保险的死亡责任的范围内赔偿。上述判决是根据法律做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