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中院:2021年电动三轮车事故致潘某死亡,原告主张车辆缺陷致损失一半保险金索赔案

2025-05-12
来源:万象资讯

卢法案[2025]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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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如果尚未履行其安全通知义务,谁将负责“产品责任纠纷”?

2021年3月,原告的母亲Pan购买了A公司在B销售办公室生产的电动三轮车。 2021年9月7日,潘(Pan)在骑行案件工作的车辆驾驶时,由YU驾驶的重型卡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PAN死亡并损坏两辆车。 公共安全局菲山分公司的交通警察旅确定,潘已承诺未根据需要屈服的非法行为,无驾驶执照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没有车牌的机动车,并对事故负责同样的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根据公共安全部门以商业保险的50%发表的责任提出了索赔。

原告声称,车辆的缺陷是潘负责对事故承担相同责任的原因,这导致他损失的一半保险,应由所涉及车辆的生产商和卖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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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后,法院裁定,作为生产商的A公司没有在指示中指出该案件涉及的车辆是机动车,也不促使购买者持有驾驶执照。作为卖方,经销商B及其运营商Zou未能如实地将车辆视为机动车,也没有履行其安全通知义务,这使消费者错误地认为他们可以驾驶车辆而无需获得机动车驾驶员的许可,从而导致产品缺陷和事故之间有一定的关系,并且与Pan的死亡和相应的责任和相应的责任感和相应的关系。

根据潘(Pan)在事故中的错,车辆缺陷与交通事故与事故之间的相关性,法院裁定A和B公司的销售办公室将补偿原告(×25%)Yuan。判决后,任何一方都没有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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