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了吗?女工肖兰的疑问解答

2025-05-15
来源:万象资讯

协议达成之后,若出现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经济补偿的责任归属问题便成了争论的焦点;同时,不少企业也会试图通过各种手段来规避支付补偿的法定义务。

肖兰是某家器材厂的一名女工,她与该厂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近期,公司举办了一场全体员工大会,会上宣布了因投资策略调整,公司即将停止运营的消息。公司口头告知员工,他们的劳动合同将被取消。经过深思熟虑,肖兰最终选择了接受这一提议。次日,她按照公司规定,写好了辞职信并递交了上去。

一周过后,肖兰拿着公司正式出具的离职文件,想要索回应得的经济补偿。可是公司却告知她,由于是她自己提出离职,所以公司不需要承担补偿的义务。这番话让肖兰感到十分不解,她不禁疑惑,既然双方已经商定解除劳动合同,难道真的不需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_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 _公司没钱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表明,在雇主与雇员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双方有权共同决定终止劳动合同。另外,第四十六条的第二、第三款进一步强调,若雇主依据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合同且双方意见一致,雇主需向雇员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在此,关键在于确定是谁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提议。

公司已经作出决定并对外公布了这一打算,然而,这仅仅是一份口头声明,并没有形成正式的文件。尽管如此,公司却要求员工提交辞职信,以此来制造员工主动离职的假象。公司采取这样的做法,意在规避应当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这种做法显然是与劳动法律的规定不符的。

肖兰递交了离职的申请,但这一行为并未能掩饰公司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依照常规,公司本应给予赔偿,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他们竟然试图采取非法途径来规避应承担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_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 _公司没钱支付补偿金

肖兰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交仲裁请求,请求仲裁委员会判定公司履行其法定职责,并且要保证肖兰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侵害。

在遇到关于劳动关系协商中断的这类情况时,许多人会对仲裁机构是否能够妥善处理赔偿问题心存疑虑。对此,您有什么看法?不妨在评论区发表您的见解。另外,也请您为这篇文章点个赞,并帮忙转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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