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理解证据规则:重数量轻质量,混淆证据材料与定案证据区别

2025-05-18
来源:万象资讯

对于证据规则的机械解读,实际上主要表现在对证据印证规则采取了一种机械的认定手段,过分强调证据数量上的优势,却忽略了证据本身的质量标准。在证据数量明显偏向一方,而另一方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况下,往往缺少对证据进行常识性、逻辑性综合评估的意识,对于搜集到的相关证据不加甄别地全部接受,仅对证据的合法性及相关性进行了审查,却未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进行深入剖析,因此模糊了证据材料与经过质证分析确认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之间的界限。

作为裁判依据所引用的证据,需经过严格的质证流程得到官方认可,此类证据旨在证实案件事实,并与判决的定罪和量刑直接相关。这些证据材料必须完全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大标准,若不满足这些要求,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有效证据材料。

以故意伤害案件为例,若在侦查过程中,所搜集的主要证据为口供类,诸如受害者的陈述、证人的证词等,并且目击案件发生的证人都是受害者一方的亲朋好友,那么就可能产生证词和受害者陈述偏向一方,对被告人不利的情形。若未充分考虑证人身份的特殊性,仅因受害者陈述与证人证词等可以相互佐证,便直接认定案件事实,则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这是因为,证人可能因与受害者之间的亲情或友情关系,而提供对被告人不利的虚假证词。

分析证言的真伪性时,必须参照常识和常理,特别要重视收集客观证据,例如现场监控录像等。一旦发现证人陈述与监控视频所显示的关键信息完全不符或存在显著差异,便应立即以证言缺乏客观真实性为依据,将其排除。在分析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时,可参考现场的具体位置等信息。例如,有证人声称在自家的阳台目睹了被害人被被告人打击的情景。然而,现场调查结果显示,实际打斗发生的地方是在楼道中,而该证人的阳台位于小区的另一侧,根本无法观察到楼道中的情况。进一步查证发现,证人是在事后从被害人家属那里得知此事,并在此基础上自行添油加醋,声称自己目睹了整个案件发生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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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司法机关就可以直接将该份证言作为虚假证据予以排除。依据常理分析,这些证词可能存在不实之嫌,比如,证人在案件发生的当天所提供的证词表示自己并未看清楚具体情况,其证词中对案件事实的描述显得模糊不清;然而,在案件发生数月之后,当再次进行补充询问时,他们却能详尽地描述案件细节;又或者,这些证人的证词并非在第一时间收集,而是在数月之后才搜集,而且不同证人的证词内容竟然出现了几乎毫无差异的高度一致性。

从审判核心和庭审深入化需求出发,理应要求相关证人亲自出庭提供证词。通过控辩双方多次的交叉提问,可以验证证人证词的真伪。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被害者和被告往往因自身利益考虑,可能会对案件事实作出截然不同的陈述。在这种情形下,仍需以客观证据为依据,并结合常识与常理进行合理判断。

被告人在供述中提到,是受害者率先拿起一把长柄铁锹对他发起了攻击,他这才不得不拿出自己携带的水果刀进行自卫,在挥舞水果刀的过程中不慎划伤了受害者;而受害者则表示,是因为与被告人言语不和而发生争执扭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趁机利用水果刀对他进行了刺伤。

在此案件的具体情况中,实际上受害者的健康状况明显优于加害者。而且,根据病历资料的记录,受害者所受的伤害是刺伤,而加害者身上仅有的损伤是在倒地后产生的擦伤,并未有其他类型的伤害。根据常理推断,若受害者主动挑选特定工具对加害者发起攻击,他完全能够在较远距离内对加害者造成有效伤害,并且这种伤害通常会留下特定的伤痕,不可能只是轻微的擦伤;再者,加害者仅凭水果刀无法与受害者手中的工具抗衡,加之受害者所受的创伤为捅刺伤,这明显表明加害者是有意用刀具刺伤受害者,而非在无意识挥舞中造成的伤害。缺乏现场目击者的证言和监控录像,再加上现场并未找到铁锹,经过综合分析,可以明显看出被告人的陈述存在极大的不实之处,因此这些陈述不能被当作有效证据来采纳。

机械主义_证据质量要求_机械证据规则

被害人提供的病历资料和人体损伤鉴定报告均能证实其陈述,具备客观性和真实性,故可作为有效证据接受。基于此,可以推翻被告人关于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辩解。尽管受限于人类认知规律的制约,我们只能尽可能从证据层面还原已发生的案件事实,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很难完全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

法律事实的认定应以确凿的证据为基础,力求尽可能地揭示案件的真相。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全面地搜集证据,更要对证据进行深入的综合性分析。不能仅仅机械地堆积证据,更不能生硬地套用证据的印证规则。不能以证据数量的多少来衡量其证明力的大小,因为虚假的事实本质上仍然是虚假的,其数量再多也不可能改变其虚假的本质。

若单纯固守机械的证据验证原则,并且未能采纳庭审中心主义,关键证人未亲自出庭接受质询,便有可能让数量上的优势导致虚假证据被错误地当作定案依据,进而构建起一个虚假的证据链。最终,刑事判决的结果往往难以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大众的认同。原本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可能会被错误地判定为故意犯罪;而原本构成犯罪的行为,则可能因为虚假的证据而被误判为合法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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