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支付境外个人佣金是否需缴税?来看相关规定

2025-05-19
来源:万象资讯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境外个人所得_营改增后对外支付佣金_营改增境外个人佣金缴税

问:营改增后,支付的境外个人佣金需要缴税吗?

我首要考虑的是,对于支付给境外个人的佣金,应当代为扣除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收入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以及相关附加税费。

是否正确呢?让我们看看法理上是如何释义的。

1、个人所得税

国内企业需负责代为扣除并缴纳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外国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款的第二项对“外国个人”进行了定义,即:这类个人要么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且不居住,要么是有住所但居住时间不足一年。

在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内,“来源于境内所得”指的是劳务行为发生的地点在我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此条款明确指出:“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原因,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所获得的收入。”

支付方作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指出,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发放应纳税款项时,必须按照税法要求代为扣除税款,确保按时入库,并需详细记录以备查验。

2、增值税

国内企业在向境外个人支付佣金时,若这笔收入源自国内,那么该企业需缴纳增值税。计算应扣缴税额的方法是:先将接受方支付的价款除以(1+税率),再乘以增值税税率。

“来源于境内所得”在增值税中是指服务的发生地在境内。

《财税2016年第36号文件》的附件一第一项明确指出,在我国境内销售服务的个人与单位需依法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年第36号文件》附件一的第十三条明确指出,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境内销售服务范畴:一是境外机构或个人向我国境内机构或个人销售的服务,其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二是境外机构或个人向我国境内机构或个人销售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地亦在境外;三是境外机构或个人向我国境内机构或个人出租的有形动产,其使用地点同样在境外。

境内代理人或购买人属于“扣缴义务人”范畴。《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明确指出,对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但未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若其境内没有代理人,则购买方将承担扣缴义务;若境内有代理人,则该代理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个人同样需承担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纳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所有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与个人,均构成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主体(以下简称纳税人),并需遵照本条例的规定,按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章节明确指出,所有需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机构与个人,除了那些依据《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件)的规定,仅负责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之外,均需遵照本规定,向教育部门缴纳相应的教育费附加。

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等税种的征收,其核心在于确定劳务的具体发生地;若企业能够证实该劳务是在境外发生的,则无需承担纳税义务。

依据《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第四条(三)的规定,境内机构或个人在支付境外发生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时,无需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换言之,若支付对象为国外个人账户,且支付内容为境外发生的进出口贸易佣金,则可以不提交《税务证明》进行汇款。

为执行国务院对扶持小型及微型企业成长的指示,各地纷纷上调了增值税的起征标准。以福建省为例,依据闽财税[2011]92号文件,增值税的起征点被提升至月销售额的特定金额,这一政策适用于所有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换言之,只要境外支付金额未超过增值税的起征点,个人便无需承担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