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查处涉嫌拒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法解释[2013]3号)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制度,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劳动报酬,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2001年令(2018年第310号)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涉嫌拒不移送刑事案件侦查衔接工作的通知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涉嫌拒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
(一)因行为人逃跑无法调回工资账簿等证据材料,或者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调查询问劳动者并做好准备 询问笔录时,应积极收集能够证明劳动就业、拖欠工资金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并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金额等相关证据来认定事实。工人。 调查询问过程一般需要录音、录像。
(二)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以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劳动者确认收到劳动报酬,并通知劳动者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不得在指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者明确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回避”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隐匿方式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但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内配合解决问题的除外。
(三)企业将工程、业务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人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招用工人且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保卫部门应当向具有用人单位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报告。 对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企业有充分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全部劳动报酬,而该单位或者个人未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向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或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个人。 下达限期整改指示或者行政决定,并要求企业对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督促,确保正确发放给职工。
(四)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额较大的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及时出具责令支付文件。 行为人逃跑,不能将责令缴纳文件交给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单位负责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走访行为人的住处、办公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工地等。项目地点等。订购付款的文件必须在当地邮寄,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相关影像材料应包含在案卷中。
二、切实规范涉嫌拒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移送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时,必须符合《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移送案卷应当附下列材料:
1、涉嫌刑事案件移送函;
2、涉嫌拒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调查报告;
3、涉嫌刑事案件移送审批表;
4、限期整改指示或者行政决定等执法文件及送达证明;
5、劳动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调查、询问记录;
6、欠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基本情况;
七、与涉案涉嫌拒付劳动报酬有关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移送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同时附送案件移送函副本及相关材料目录。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时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送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二)公安机关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签署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回执。 调动材料不齐全的,可以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上述规定补充调动。 案件受理后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审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书面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抄送人民社会保障部门。检察院。 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书面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或者撤案的,应当同时将案卷材料退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公安机关不受理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受理案件未立案侦查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监督。及时依法决定立案或者不立案。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决定不予立案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四)人民检察院发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拒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未移送或者逾期不移送的,应当敦促转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人民检察院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面意见后,应当及时移送案件。 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部门拒绝移送案件、立案中存在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三、切实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依法查处涉嫌拒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过程中,可以就犯罪标准、证据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咨询对情况复杂、难以认定的案件进行固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举报区域性犯罪、涉案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二)对于涉嫌拒付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请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配合。
(三)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过程中,要加强联动配合,建立拒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联席会议制度。拒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移送。 定期相互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及时了解案件信息,研究解决查办拒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衔接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效运用刑法打击拒付劳动报酬行为。 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