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被“搬运”上热搜阅读过亿
巨大的流量并未给创作者带来喜悦,他们在举报“网络搬运工”时却面临着维权困境。
网络时代信息传播速度极快,然而,视频内容的“搬运”行为却常常导致众多原创作者的利益受损,且维权过程异常困难。近期,短视频创作者“大福在成长”分享的失业生活视频被非法转载至其他平台,不仅引发了热议,讨论热度更是达到了亿级规模。流量如潮水般涌来,却未能给她带来喜悦,原因在于她并未对这种使用授权,而且她的个人信息也被公之于众。当她通过私信请求对方删除相关内容时,却遭到了忽视。面对这一困境,她不得不聘请律师,准备启动法律程序,目的明确,即要求对方删除帖子。最终,该视频得以被删除。近期,视频的创作者向紫牛新闻记者透露了其艰辛的维权经历。信息来源于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徐悦。
未经授权的视频获得“泼天流量”,创作者维权难
2024年11月,博主“大福在成长”发布了一段名为“失业后发现出门旅行并不快乐”的视频。视频中,他分享了自己在失业后外出旅行的经历,坦言旅行并未给他带来预期的快乐,反而让他感到无聊。这段视频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强烈共鸣,同时,也有不少网友纷纷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今年4月26日晚上9时,有人未经允许,将“大福在成长”的视频在多个平台上非法转载,导致其热度迅速上升,相关话题的阅读量也随之急剧增加,讨论热度亦随之高涨。
此事是通过我身边的亲朋好友得知的,那天我在微信上收到了众多信息。4月27日一早,“大福在成长”在朋友的提醒下了解到这一情况,随即向负责搬运视频的账号发送了私信,要求其立即删除视频,并明确表示若不遵从,将采取报警措施。“大福在成长”向紫牛新闻记者透露,他自己创建账号的事,身边的亲朋好友并不知情。失业后,我选择了从事自媒体行业,这事儿是偷偷进行的。我并不希望熟人知晓,主要是因为觉得这样做有些难为情。
视频遭他人转载后,“大福在成长”迅速与平台取得联系。起初,我尝试进行举报,但搬运行为并不被视作抄袭。无奈之下,我只能选择举报侵权和肖像权侵犯,幸运的是,这一举报得到了认可。尽管如此,视频并未被删除。面对这一情况,“大福在成长”果断决定报警。那天,我看到词条阅读量已超过5000万,且热度仍在持续攀升。我目睹着词条的浏览量从5000万攀升至6000万,乃至7000万,心中担忧越来越多的人会注意到这一变化,因此我选择了报警。我向警方寻求帮助,期望能够获取到搬运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以便能够直接与他们沟通,请求删除帖子。然而,我被告知这属于个人隐私,若需进一步了解,必须通过法律途径,即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出具调查函,届时警察才有权限将对方的信息提供给我。大福这样说道。
4月27日的午后,“大福在成长”团队踏入了法院,却因准备不充分而未能提起诉讼。当天,她再度通过短视频公开了自己的遭遇,“我在视频中详细描述了事件的经过。”然而,情况并未有所改善。到了4月28日,“大福在成长”团队咨询了律师,着手准备再次提起诉讼,却意外发现那段视频已被删除。她向记者透露,“或许是平台处理措施起了作用,发布视频后,众多热情的粉丝和网友纷纷向我举报,最终帖子被删除了。”在视频被删除之前,该视频的话题浏览量已高达1.4亿次,讨论量达到1.6万次,这场流量风波暂时得以平息。
搬运短视频侵权纠纷屡见不鲜
记者调查发现,短视频领域蓬勃发展,然而视频盗用侵权现象日益严重,严重侵犯了原创者的合法权益。在另一起案件中,陈先生作为拥有百万粉丝的短视频博主,专注于创意商品推荐视频的发布,他发现梁先生在其他平台上未经允许就搬运了他的作品,并去除了水印。陈先生认为梁先生侵犯了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认为平台监管不力,因此将两人一同告上法庭,索赔金额高达103万元。
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梁先生涉嫌侵权的事实并无争议,然而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以及视频作品属性判定方面产生了不同意见。陈先生坚称梁先生的行为构成恶意侵权,同时强调其视频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和价值;而梁先生对百万赔偿金表示不接受,与此同时,平台方则认为陈先生的部分视频独创性不高,应当被归类为录像制品。
短视频究竟归类于视听作品还是录像制品?法官阐明,在涉及此类侵权争议的案件中,对视频类型的界定直接关系到赔偿金额的确定,一般来说,视听作品的赔偿金额往往超过录像制品。经过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依据视频的拍摄技巧、编排方式等因素,法院判定部分视频属于视听作品,其余则为录像制品,并认定陈先生为视频的创作者。梁先生擅自发布视频,侵犯了陈先生在网络上的信息传播权利,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该平台并未履行其审核管理的职责,因此无需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梁先生需赔偿陈先生因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若干元。同时,平台也对梁先生进行了封禁处理。
律师解读:他人未经授权擅自搬运视频侵权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付建,一位知名律师,他提出“大福在成长”发布的视频拥有著作权,任何未经授权擅自将视频转移的行为,都是一种侵权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包括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多项著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