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收入及资金安全对比

2025-06-04
来源:万象资讯

与支付宝花呗、京东白条等公司通过提供自有资金赚取利息差别的做法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主要通过搭建借贷平台,从提供中介服务中收取费用。然而,有些中介机构并不满足于仅收取微薄的服务费,它们渴望成为借贷合同中的出借方,以便获取更高的利息回报。为此,这些机构会依靠自身推出的投资产品来筹集所需资金。由于缺乏明确的定位,筹集到的资金安全性难以得到确保;若发生不良债务,投资者的利益将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相比之下,那些仅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小额贷款的公司,能够自行承担盈亏,其权益界定更为明确,资金的安全性也相对更高。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的陆蕊律师指出,一旦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出现坏账,不仅会损害出借方,也就是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们的利益,而且他们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此外,有时还可能发生中介平台挪用资金、携款潜逃等恶劣事件。

相较之下,小额贷款机构运用自身资金作为贷款本金对外发放,独立承担盈亏责任,权益界定明确,资金安全性亦有所提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携款潜逃的风险。此外,这类机构在利息计算方面也较为遵循法律法规。陆律师指出:“显而易见,国家正积极推动网贷平台向小额贷款机构转型。”

二、网贷利率为什么变成吃人的老虎?

借走了万元,却滚成了数十万元,最终甚至导致家庭破裂……“高利贷”如今似乎已经成为了网络贷款的代名词。众多借款人对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缺乏了解,糊里糊涂地承担了沉重的利息负担。

评估网络贷款利率的合法性应以年利率为基准,这指的是借款人支付的成本与贷款原始金额的年度百分比。在这一计算中,贷款的原始金额是

实际获得的贷款资金,其借款成本可由最终还款总额扣除贷款本金来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款中明确指出,若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且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此利率支付利息,法院将予以支持。然而,若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将视为无效。若借款人要求出借人退还超出年利率36%的额外利息,法院应当予以批准。

以公共交通信号灯为例,在涉及网络贷款的民间借贷中,若约定的年利率低于24%,则等同于“绿灯”,出借人可依法要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及利息;若年利率介于24%至36%之间,则可视为“黄灯”,借款人对于超出24%部分的利息有权选择不支付,但若已偿还,则不得索回;而年利率超过36%的情况,则等同于“红灯”,超过36%的利率属于非法,借款人有权拒绝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只需按照24%的年利率支付利息即可。

三、变戏法的本金与砍头息

在网络贷款领域,频繁出现借款金额与实际到手金额不符的情况,例如借款一万元,实际到手却只有八千元,即便如此,借款人仍需按照一万元的本金来支付利息。此类现象背后,隐藏着“砍头息”的问题:一些网贷平台在发放贷款时,故意模糊本金定义,从而向借款者征收超出法定范围的高额利息。2019年,央视“3·15晚会”揭露了某些网络贷款中介存在“714高炮”问题,这些机构在放贷过程中,通过所谓的“服务费”等手段,预先扣除了一部分贷款金额,形成了高额的“砍头息”。

在处理网贷相关诉讼时,法院首要任务是核实借款的实际本金数额,进而判断借款利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所载明的借款金额,通常被视为本金。若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了利息,法院则应将实际出借的金额作为本金进行认定。

为了更好地理解什么是”砍头息“,不妨来看看下面这个例子:

如果借款人向网贷公司借款元,实际拿到元,那么本金就是元;

若借款人从网贷平台借得一定数额的资金,该平台先从借款中预扣2000元,或者是在资金到账的瞬间立即扣除2000元,那么借款人实际到手的是8000元,故此8000元即为借款的本金。

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法院并不仅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所记录的借款金额来确定借款本金。真正决定本金数额的是,借款人在借款过程中实际收到的金额。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于2017年发布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不得在借贷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费用,同时亦禁止设定过高的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在借款过程中,借款者需留意网贷平台可能采取的诸如“预扣利息”、“额外费用”等手段故意增加贷款本金。为确保能够保留证据,借款者应在每次资金流动时尽量保留电子或纸质记录。

网贷平台收取的高额服务费是否合法?

若把网络贷款平台视作房产中介,那么它便为借贷双方构筑了一个交流的桥梁,在此平台上发布借贷信息,满足各自的需求,进而推动交易达成。该平台所收取的费用,即网贷领域的佣金,在法律层面称作居间费用,遵循居间合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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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明确指出,居间合同涉及居间人向委托人通报合同订立的可能性,或者提供促成合同成立的媒介服务,而委托人需为此支付相应的报酬。此外,该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进一步规定,一旦居间人成功促成合同的成立,委托人便需依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关于居间服务协议,《合同法》并未对费用的收取设定上限或具体执行条款,因此,一旦网贷平台作为居间人成功促成贷款交易,只要双方事先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要求且有效,借款人作为委托方,便需按照约定向网贷平台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在申请贷款之前,借款者应当认真查阅相关条款,充分了解合同中规定的服务费用收取的具体方式和标准,以及这些费用可能对贷款者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

四、网贷公司的法宝—贷款人的个人信息

“能告诉我现在借一万块钱,年利率是多少吗?”

这并非我们所能自主决定的。您需提供个人身份信息,随后系统将据此评估您的信用状况。基于此评估,我们才能确定可提供的借贷金额以及相应的年利率。

申请网贷过程中,平台通常要求借款人提交手机号码、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以证明其信用状况;此外,还需收集借款人亲属、友人资料,甚至可能获取通讯录权限,这些做法在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时,可能引发信息泄露风险,甚至导致恶劣的暴力催收行为,从而埋下潜在隐患。

网络平台所收集的个人信息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用户在注册过程中自愿提供,二是平台通过其他途径收集。网贷平台普遍存在对用户信息过度搜集或利用的现象,而利用非公开手段窃取数据信息的现象,已演变成网贷行业的灰色产业链。

2019年,公安部启动了“净网2019”行动,依法对违法收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进行了查处,这其中涵盖了众多网贷类应用。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下半年,已有超过40家金融网贷企业因其App存在违规问题而被要求进行整改。

多数网络贷款应用程序会获取用户的联系记录、银行账户数据以及购物资讯。在部分APP的注册过程中,隐私条款往往被默认选中,用户若不反对即被视为已接受,若用户拒绝隐私条款,将无法完成注册并使用该服务,而且某些APP的注册页面甚至不提供隐私条款供用户查看。

陆蕊律师指出,尽管在理论上个人信息享有法律保障,但在实际进行个人信息权益维护的过程中,往往面临高昂的成本和巨大的难度,让人感到迷茫。个人信息一旦泄露,甚至难以明确最基本的侵权主体,“当你试图对网贷平台提起诉讼,以索回你未曾提供的个人信息时,你甚至可能找不到明确的诉讼对象。”

针对网贷平台过度收集用户资料的现象,用户似乎并未充分关注。在我国裁判文书网上,以“网贷”和“个人信息”作为搜索条件,仅发现445份相关文件;若以“网贷”和“信息泄露”为关键词,则仅找到2份文件;然而,当以“网贷”和“资金”作为关键词时,却检索出了大量文件。这表明,在诉讼过程中,网贷平台信息获取的不规范性并非关键所在,公众更关注的焦点在于金钱方面的争议。然而,过度收集信息所引发的隐患,可能会给用户今后的生活带来不利影响。

五、遭遇“暴力催债”或“夺命连环Call”,怎么办?

“钱都不还你还有脸吃饭?还钱!”

近年来,报道中频繁出现网贷公司采取暴力催债的行为。他们通过短信狂轰滥炸、电话恐吓、泄露隐私照片、甚至上门滋扰……这些网贷公司为了迫使逾期借款人还款,不惜使用各种极端手段,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社会悲剧。

陆蕊律师指出,“夺命连环call”这种极端的暴力催债行为是违法的,而且借款人还可能遭遇非法拘禁,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违反刑法,构成了犯罪。而合法合理的催收方式一般有三种:

为何某些网络贷款企业会选择采取强硬的催收方式,而非通过法律途径来追讨债务呢?实际上,这些企业之所以采取暴力催收,主要是为了突破法律对利息上限的规定,从而谋取更高的利息收益。然而,如果它们选择走上法庭,最终能够获得的赔偿金额往往远不如它们所期望的高额回报。

既然选择了采取暴力催收手段,那么将案件提交至法院诉讼,自始至终并非这些非法网贷企业的首选策略。对于借款人而言,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遭受额外经济损失的重要途径。

即便催收手段在法律允许的界限内,借款人亦需保持警惕。陆蕊律师指出,某些网络贷款机构或许会利用伪造的律师函进行债务追讨。若借款人遭遇此类情形,可通过网络查询该律师事务所,核实署名律师的名字是否在官方网页上有所展示;同时,还可直接拨打电话至律所,咨询该律师是否确实在该机构工作,以此来验证律师函的真伪。

六、规范网贷市场,法律真的“缺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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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贷行业频繁爆发的负面新闻,引发了公众对国家对其非牌照管理制度的质疑,以及对“宽进严出”监管模式的反思。网贷市场的法律法规是否过于宽松?面对新出现的问题,法律是否有所缺失?

陆蕊律师指出,在制定法律规范的过程中,由于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难以做出全面预测,因此,基于事前预想的立法往往难以实现。通常的做法是,待问题出现之后,再逐步采取措施进行规范。

实际上,我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法律规章,旨在应对并处理网贷平台所面临的问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呼吁律师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的法律意见,并发布了相应的操作指南。网络贷款作为一种新兴的民间借贷形式,近年来逐渐兴起,其具体形态也在持续演变。从法律角度对网络贷款进行规范、解决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并非短期内能够实现。

应当认识到,不能仅因网贷领域出现的恶劣或消极案例,就对民间借贷在市场经济中的正面影响予以全盘否定。民间对于资金的需求巨大,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在尚未具备向银行申请大额贷款的资格时,必须依赖民间借贷来获取资金,以此推动自身的成长。因此,民间借贷,其中网络借贷亦在其列,作为一种社会资金分配的手段,对市场经济的运作与进步起到了推动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借款利息条款的修订建议时,明确指出民间借贷的正面影响: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发展,市场主体对资金的需求持续上升。民间借贷,作为对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的部分融资需求,并提升了经济自我调节和适应的能力,同时,它在拓宽融资途径和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展现了其积极的作用。

民间借贷对经济整体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套路贷等恶劣事件,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为此,国家在法律制定和监管方面付出了努力,旨在确保市场经济能够正常运作。同时,一些地区也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对非法借贷机构进行严厉打击,以保障经济秩序的稳定。

1、  全国性文件的颁布

近些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银监会等相关部门,鉴于网络贷款领域当前的实际情况及涌现的各种问题,出台了涵盖备案注册、资金保管、监管执法等多个方面的多项政策文件,旨在规范网络贷款机构的运作,保障该行业的合规与稳健发展。

截至目前,尽管国家尚未正式颁布全面废除“网络借贷平台”的政策法规,但“网络借贷清理”的势头已然显现。在11月12日,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负责人李均锋指出,未来整治网络借贷的行动将目标明确、路径清晰、方法多样,致力于实现清理效果,以退出市场作为核心目标,以降低规模、降低风险、降低不良贷款率为关键举措,并以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理作为主要手段。全面清理网络贷款信息中介业务只是个时间问题,网络贷款行业将逐步向更为规范的贷款公司模式转型发展。

2、 “职业放贷人”名单制度的建立

民间借贷满足了社会上各种融资需求,然而,它也滋生出了虚假诉讼、套路贷等违法行为。为了遏制这类恶性事件在民间借贷领域的蔓延,相关部门着手实施“职业放贷人”管理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职业放贷人”进行了清晰的定义:指那些违反国家规定,未获监管部门批准,或超出经营权限,以盈利为目的,频繁向不特定社会对象提供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恶劣的,将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并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所谓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意指在两年之内,对包括单位和个人在内的不特定多数人,通过借款或其他方式提供资金,且次数达到10次或以上。

一些地方的司法机构鉴于当地职业放贷现象频发,出台了“职业放贷人”名单制度,旨在规范民间借贷活动。“职业放贷人”的身份信息将成为法官裁决的关键依据,法官将严密警惕通过诉讼途径将非法利益合法化的行为,并可能对职业放贷人作出不利判断。同时,税务部门也将参与其中,对相关个人依法征收税款。

在处理民间借贷案件时,法院对那些在一定时间内涉及多起借贷诉讼的放款人进行审查尤为严格,会详细询问其职业身份、为何同时提起多起诉讼、与借款人的关联等情况。这些问题的回答往往对放款人不利。鉴于此,部分从事高利贷业务的放款人宁愿牺牲部分利益,也不愿将案件提交至法院审理。

3、地方进一步规范网贷信息中介的行动

在本文所提及的五省市全面撤销网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举措之外,各地在规范网贷信息中介管理领域亦付诸了诸多努力。其中,江苏省在2017年12月便对《江苏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该方案对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的注册设定了较为苛刻的要求,这包括需提交主要发起股东近两年的信用记录、由法律事务所提供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以及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商业银行签署资金托管协议等。这些规定在备案登记环节便对网贷机构的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了审查,旨在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网贷领域恶性事件。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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