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殴打妻子次日贱卖千万股权,转让行为合法与否成谜

2025-06-04
来源:万象资讯

在妻子遭受殴打后的次日,该男子以极低的价格,将价值数千万的股权转手给了自己的父亲。这宗股权交易,是否构成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以及这一转让行为是否涉嫌恶意勾结,引发了人们的疑问。

股权转让要合法,否则无效。(图 / VCG)

发现股权异动

涂菁的配偶邹晓飞担任浙江嘉兴一家企业的重要股东,他们于2005年步入婚姻殿堂,并在次年迎来了女儿的诞生。婚后,邹晓飞与别人联手负责该企业的日常运营。到了2017年5月,邹晓飞向涂菁透露,原本登记在其父亲邹仲耀名下的公司股份已悉数转手,而邹晓飞本人则成为了该公司的最大股东。

数年后,邹晓飞性格发生了显著变化,可能是因为工作压力等因素。夫妻间的争执逐渐升级,演变成激烈的争吵,邹晓飞甚至多次对妻子动粗。涂菁饱受家庭暴力之苦,不得不多次报警求助。2023年2月27日,涂菁再次遭受丈夫的殴打,她当场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拥有的所有财产。次日,涂菁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3年3月7日,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发布了民保令1号裁定书,明确禁止邹晓飞对涂菁实施家庭暴力。此保护令一旦送达,即刻生效并执行,除非申请人主动提出变更或撤销。当天,邹晓飞担心此举会损害其商业信誉,遂要求涂菁撤回申请,然而涂菁并未同意,导致夫妻关系迅速恶化,降至冰点。

三个月后,涂菁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对包括公司股份在内的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然而,法院的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邹晓飞拒绝接受离婚,并在法庭上提交证据,声称自己并未持有公司股份。根据工商登记的资料,邹晓飞的父亲邹仲耀掌握了公司90%的股份。面对这一证据,涂菁在法庭上提出了质疑。

邹晓飞坚决拒绝接受离婚,因此,在2023年8月,桐乡市人民法院对涂菁提出的诉讼要求予以了拒绝。

涂菁对邹晓飞提供的股权登记资料感到可疑,因此决定委托律师展开调查。根据工商登记档案的记载,有一家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其出资额为4950万元,全部登记在邹仲耀名下,持股比例为90%;而李甲的出资额为550万元,持股比例为10%。2017年5月12日,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动,具体为:李甲以550万元出资,持股比例为10%;李乙同样出资550万元,持股比例也是10%;而邹晓飞出资额高达4400万元,持股比例达到了80%。

工商登记档案显示,至2019年12月16日,李甲的出资额维持在550万元,其持股比例为10%;而邹晓飞的出资额则调整为4950万元,持股比例上升至90%。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变更后,李乙已不再是公司股东。

夫妻共同财产股权转让 _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_ 恶意串通股权转让无效

2023年2月28日,涂菁向法院提交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文件,同一天,邹晓飞与邹仲耀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规定,邹晓飞将其在某公司持有的90%股份以每份100元的价格转给了邹仲耀,并且这一决定已经得到了公司股东会的批准。到了3月8日,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完成,而《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股东会的决议文件,作为变更登记的必要附件,已经被存档。

主张转让无效

2023年10月,涂菁将邹晓飞、邹仲耀及某公司诉至法庭,诉求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同时责令某公司重新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邹仲耀所持有的90%股权恢复至邹晓飞名下,并要求邹晓飞与邹仲耀共同协助完成相关手续。

涂菁提出,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实际出资者系邹晓飞,注册资本的来源均为邹晓飞与涂菁夫妇的共同财产,而邹仲耀仅是挂名的股东。邹晓飞与涂菁的夫妻关系遭遇波折,导致他们的父子俩密谋合作,仅以100元之微的价格,将价值高达4950万元的股权进行转让。这一行为实质上侵犯了涂菁的财产权益,且该转让行为在法律上无效,故此提出恢复原状之请求。

在一审开庭期间,为证实公司注册资金的来源系夫妻共同财产,涂菁出示了个人活期账户的完整交易记录。这些记录显示,某公司的实缴注册资金总额为5500万元,其中3050万元由邹仲耀出资,1600万元由邹晓飞出资,550万元由李甲出资,300万元由李乙出资。值得注意的是,这四笔资金均是通过涂菁的转账或现金存入实现的。而实际上,邹仲耀、李甲、李乙只是名义上的出资人,真正的出资者则是涂菁和邹晓飞。涂菁进一步指出,实缴的注册资本并非一次性投入,而是依照认缴制度的规定,分阶段逐步支付。

邹晓飞、邹仲耀以及那家公司均未对活期账户的明细记录提出质疑,然而,他们强调,涉及的资金并非源自涂菁与邹晓飞夫妇的共同财产,同时,涂菁的现金提取记录并不能直接证明邹仲耀以及李甲、李乙的出资情况。

邹晓飞、邹仲耀及该公司共同提出,该公司90%的股份原本即归邹仲耀所有,非邹晓飞与涂菁夫妻共同财产。此外,股权与物权、债权不同,它是一种融合了人身和财产属性的综合权利,具备社员权的特性。将法律上的共有观念应用于股权,实属不妥。若“夫妻一方名下登记的股权构成夫妻共有财产”的见解得到认可,股东的配偶便能够轻易地对股东行使股权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和挑战,从而使得交易的稳定性和效率不复存在,公司的日常运营以及股东的商务活动也将陷入一片混乱。

邹仲耀与该公司共同提出,在2017年5月,邹晓飞晋升为持股80%的主要股东,此情况基于他购得了邹仲耀所持有的80%股份,而这一交易事实得到了2018年3月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佐证。到了2019年12月,邹晓飞再次购得李乙持有的10%股份,但他并未如约支付股权转让金,累计欠款金额达到了3350万元。故此,在2023年3月8日,邹晓飞将90%的股权转回给了邹仲耀,同时,邹晓飞与涂菁亦成功消除了3350万元的债务负担,并未对涂菁的利益造成损害。至于股权以100元低价转让一事,实则仅是出于完成变更登记程序的实际需求。

在法庭辩论中,涂菁对邹仲耀及该公司提出的答辩意见进行了驳斥,指出尽管2018年3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了股权转让的金额,但邹晓飞并未按照约定向邹仲耀支付该款项。这一事实进一步证实了该协议中的约定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愿表达。即便该债权确实存在,也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的限制。实际上,股东所投入的资金并未完全到位,故而《股权转让协议》亦明确规定邹晓飞需依照公司章程的修订版,按时支付其应缴的出资款项。据此,邹晓飞与涂菁并未对邹仲耀负有3350万元的债务。

认定恶意串通

一审法院针对两个主要争议点进行了深入分析,这两个焦点分别是:所转让股权的属性问题,以及是否存在恶意勾结侵害女方合法权益的情况。

夫妻共同财产股权转让 _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_ 恶意串通股权转让无效

在探讨股权转让是否构成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中,一审判决指出,工商注册资料显示邹晓飞是某公司的股东,尽管涂菁的名字未在登记名单中,但涉案股权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经营所得,股权本质上属于财产权。在此期间,夫妻一方若以共有财产进行投资并获取公司经营收益,这些收益自然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转让所得的股权理应归涂菁与邹晓飞夫妇共同拥有。鉴于他们夫妻关系的不稳定,邹晓飞将个人名下的股权转让给了邹仲耀,这一行为无疑会削弱涂菁的权益。因此,邹晓飞、邹仲耀以及某公司提出的股权转让不会对涂菁利益造成损害的辩解,由于缺乏充分依据,不予采纳。

关于该转让行为是否构成恶意勾结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明确规定,若行为人与对方恶意勾结,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的民事行为,将不具备法律效力。根据查证的事实,股权转让交易在邹晓飞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之后,紧接着人民法院发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次日进行。邹晓飞是邹仲耀的儿子,鉴于他们之间关系紧密,邹仲耀在了解到邹晓飞与涂菁感情出现矛盾的情况下,仍与邹晓飞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且仅以100元这一极低的价格成交,这种行为侵犯了涂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合法地位。此行为构成了双方恶意勾结、损害他人利益的举动。邹晓飞、邹仲耀以及某公司声称该股权原本属于邹仲耀,这一抗辩观点不予接受。

2024年1月28日,桐乡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定邹晓飞与邹仲耀在2023年2月28日所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为无效文件,并将某公司90%的股权变更手续正式登记在邹晓飞名下。

邹晓飞、邹仲耀以及涉事公司均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满,遂提起上诉。上诉人指出,一审法院未对邹晓飞在2018年和2019年间欠下邹仲耀及李乙的股权转让款3350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同时,他们还强调,公司股权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仅代表其产生的收益,而一审法院关于股权转让会损害配偶权益的认定缺乏依据。

在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进行了核实。该法院指出,邹晓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某公司90%的股权无偿以极低的价格转让给了邹仲耀,这一行为实际上等同于无代价的财产转移,导致其丧失了该股权及其带来的收益,从而显著降低了邹晓飞与涂菁的共同财产总额,对涂菁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关于三位上诉人指出的一审法院未认定335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事实,经查证,尽管当时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了股权转让的金额,但转让方邹仲耀与李乙在接下来的将近四年里并未向邹晓飞追讨该款项,而且他们在2023年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中也没有提及股权转让款的抵消事宜。根据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资金投入证明,尽管双方对邹仲耀与李乙共同出资3350万元的问题存在分歧,但均认可邹晓飞实际出资1600万元的事实。因此,涂菁就邹晓飞无偿转让人股权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主张,已经履行了举证责任。至于邹晓飞是否欠付股权转让款3350万元,这一点并不妨碍对涉案《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性的判断。

二审法院针对三位上诉人提出的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观点,认为股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这一认定与股权登记持有者处理股权的效力判断并不相悖。因此,三位上诉人企图通过股权处理效力的推定来否定股权及其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论据,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三上诉人辩称,邹晓飞与邹仲耀之间并无恶意勾结,侵害涂菁权益,此说法与查证的事实不相吻合,故不予采纳。

2024年9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最终裁决文件中明确指出,对上诉请求予以驳回,同时保留了最初的判决结果。

【案件警示】

江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方晓霞提出,这一案件牵涉到民法典中婚姻家庭部分、合同部分以及公司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的交织,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必须全面考量股权转手的时机、价格以及转让过程中双方的关系等关键要素,从而判定是否存在恶意勾结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恶意低价转让股权之举违反了诚信原则,不仅侵犯了配偶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这一行为向人们发出警示,在商业活动中必须恪守诚信,否则将可能遭受法律制裁和道德指责。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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