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有无时,需依据该领域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发明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进行全面评估,这包括对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预期达到的技术效果的综合分析。在审视现有技术时,我们不应仅仅停留在其公开信息层面,而应深入探究其技术方案的具体应用领域,并对其进行细致的分析,从而评估这些技术在整体上是否能够提供某种技术上的启示。
04 “主轴电机”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
日本电产(东莞)有限公司向有关部门提交了针对LG伊诺特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主轴电机”(专利号:ZL2.5)发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申请。该专利技术应用于制造轻薄型笔记本电脑光盘驱动器,据称能够减少约70%的生产成本。案件涉及的情况相当复杂,无效宣告的依据、证据和组合方式众多,申请文件篇幅长达780页,权利要求书也历经多次修订。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理,最终作出了第号无效决定,并且在此决定中,基于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确认了专利权的有效性。
【决定要旨】
若发明技术方案与相近的现有技术存在诸多不同之处,那么在判定发明所真正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必须综合考虑其整体技术方案。若某一特定差异属性脱离了其他差异属性便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效用,那么我们可以认定这些差异属性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将这些差异属性视为一个整体,综合考虑它们对整个技术方案产生的技术影响,进而明确发明真正解决的技术难题。
在评估技术启示的存在与否时,需以本行业技术人员的视角出发,以最相近的现有技术和实际已解决的问题为基准,探究其他现有技术中是否含有能够解决该实际技术问题的方法,从而让本行业的技术人员能够轻易地领悟到发明的创新之处。
针对“以2-(2,6-二氧哌啶-3-基)-邻苯二甲酰亚胺和-1-氧异二氢吲哚为成分的替代品及其减少肿瘤坏死因子α水平的技术”的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
南京卡文迪许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针对赛尔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名为“取代的2-(2,6-二氧哌啶-3-基)-邻苯二甲酰亚胺和-1-氧异二氢吲哚及降低肿瘤坏死因子α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8),要求进行无效宣告。此专利内容主要涉及一种用于治疗血液肿瘤的来那度胺化合物。经过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号无效裁决,并认定所有权利要求均缺乏创新性,最终宣布该专利权整体失效。
【决定要旨】
专利文件所记录的技术构思相较于现有技术带来的创新,构成了技术人员评估该构思是否具有创造性的重要依据。在专利申请之后补充提交的实验资料,可以用于核实或补充说明专利文件中已公开的技术成果,然而,这些资料并不能对上述客观事实基础造成影响。
专利权人若想通过提交额外的实验数据来支持其专利具备特定(或一定程度)的技术成效,这一主张的合理性通常受限于两个关键点:首先,该实验数据是否足以证明其意图证明的技术成效;其次,该技术成效是否能够被本领域的专业人士根据原始专利文件中公开的信息所确认。若实验所揭示的技术成效未在原有专利文档中有所记录,那么在进行创新性评估时,便应将其排除在外。
06 “固体药物剂型”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
罗氏制药有限公司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关于“固体药物剂型”(专利号:ZL2.X)发明专利权无效的申请。这项专利涵盖了含有利托那韦的固体制剂,该制剂旨在治疗艾滋病,并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极大关注。经过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最终作出了第号无效决定,判定专利中的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26缺乏创新性,并宣布该专利权完全失效。
【决定要旨】
在现有技术中,即使某一技术特点在最佳实施策略中并未被提及,这也并不代表提供了与之相反的技术指导。假如现有技术中记录了为解决相同的技术难题而采取的某种技术方法,不论这种方法是否记录在最佳实施策略里,一般都应视为现有技术已经提供了选择该技术方法的指导。在评估现有技术是否提供了采用某种技术方法的有效指导时,必须基于对发明实质性贡献的准确理解,并且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位置上,对现有技术进行全方位、公正的评估。
新药若在商业领域取得显著成就,这主要得益于技术的重大突破。这种商业上的成就,在评估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应被视为一个关键考量因素。然而,若该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证实商业上的成功直接源于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特性,那么仅凭商业成功并不能充分证明该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
07 “载体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
深圳零度智能飞行器有限公司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关于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载体装置”(专利号:ZL2.8)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申请。这一案件涉及的是新兴的航拍无人机技术,双方当事人在该领域都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涉案专利主要针对无人机航拍云台系统中的数据传输和动力线路进行了优化改进。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号无效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决定要旨】
技术人员在其所属的技术领域内,能够掌握该领域内的现有技术,并且具备常规的实验操作技能。在评估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有效支撑、权利要求的保护边界是否明确、以及所要求保护的方案是否能够解决技术难题时,必须依据该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和操作能力来进行综合评价。
说明书明确指出所需达到的“可实现性”,涵盖了“实现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方案”、“解决说明书中所提及的技术难题”以及“达到说明书中所预期的技术成效”。专利文件一旦记载了相应的技术方案,且成功解决了技术难题并达到了预期的技术效果,便符合了实现条件的标准。至于该专利是否涉及或可能涉及专利说明书中未提及的其他技术问题,通常不应当成为评估该专利能否得以实施的依据。
08 “新型摄像导轨”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
惠州市拉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向相关部门提交了关于中山大山摄影器材有限公司持有“新型摄像导轨”(专利号:ZL2.3)这一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申请。该专利针对大型摄像机的摄像导轨进行了创新改进,并荣获了多项国际大奖。在经过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后,最终作出了第号无效决定,确认了该专利权的有效性。
【决定要旨】
在解读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时,需站在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角度。若该术语在专业技术领域内具有与日常生活领域不同的含义,并且其在发明中所扮演的角色正是该领域内普通技术人员所熟知的,那么应依据该领域的专业技术含义来解释,以便准确把握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及其所蕴含的智慧贡献。
在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时,若某一技术特征在其所属的技术领域中蕴含独特的意义与功能,并且该发明正是通过这一技术特征的独特功能实现了有益的技术成效,而现有技术中对应的技术手段并未具备这种特定的功能,那么即便发明中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手段在其他方面具有相同的作用,也不能认定后者已经公开了前者。
关于“陆风E32”车型越野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的申请案件。
【案情】
请求人捷豹路虎公司以及杰拉德·加布里埃尔·麦戈文,分别对专利权方江铃控股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名为“越野车(陆风E32车型)”的专利号ZL2.5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了无效的声明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理完毕后,作出了第号无效裁决,指出该专利与捷豹路虎公司揽胜极光车辆所展示的现有设计不符,违反了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最终宣布该专利权完全无效。
【决定要旨】
对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解读,需参照普通消费者的知识范围和认知水平。“一般消费者”并非特指那些购买商品或日常生活中使用商品的人,而是指那些对特定产品领域的发展有着关注,并因对相关产品设计有深入了解和关注,从而具备一定知识和认知能力的人群。一般消费者理应对涉案专利申请日期之前所涉及的同类型或类似类型产品的外观设计状况(即现有设计情况)以及它们常用的设计技巧有一定的基本认识,并且具备识别相应产品设计变迁的能力。
在本案中,依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判断过程被细分为五个具体步骤:首先,明确各要素的相似与差异;其次,依据普通消费者的知识及认知水平,设定汽车各部位观察的权重;再者,基于现有设计状况,确定设计空间的大小;接着,评估争议点是否属于常规设计,及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最后,对相似与差异之处进行逐一分析,以确定各自的权重。
“针对通过在解锁图像上实施姿态动作以实现设备解锁的‘发明专利申请复审’案件”
【案情】
苹果公司作为复审请求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4月9日就“通过在解锁图像上执行姿态来解锁设备”(申请号:2.7)这一发明专利申请所做出的驳回决定提出了复审申请。此专利申请内容关乎苹果公司所拥有的手机滑动解锁技术。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理完毕后,作出了第号复审决定,确认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权利要求一至十七项,均满足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相关要求,并据此取消了之前作出的驳回判定。
【决定要旨】
在创造性判断的过程中,准确理解发明的基本构想是至关重要的。这种构想往往较为抽象,必须借助专利申请文件,从技术方案的角度进行详细的表述和呈现。准确理解发明构思的步骤,需要本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据申请文件中所阐述的现有技术背景、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为解决这些不足所采用的技术方法以及最终达到的技术成果,对发明者所提出的改进理念进行提炼和概括。
在准确理解发明构思的前提下,需全面审视那些在形式上有所区分但在技术本质上相互关联、协同解决技术难题的多个不同特征。同时,在明确发明所解决的实际问题时,需依据这些特征在发明中实现的客观技术效果来判定,不应受到发明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解决方案的引导。(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