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发表文章《不要“任性”使用微信》,批评少数干部“任性”使用微信。 文章称,一些人在“朋友圈”对中央政策说三道四,一些人在微信群里发红包拉票,还有一些人利用微信散布谣言……
党员干部该如何使用微信值得深思。
中国纪检监察新闻截图
微信使用不当很容易触犯纪律底线
如今,使用手机发送微信消息、在“朋友圈”转发各种文章和信息,是人们相互沟通、联系、传递信息的重要方式。 但微信上也出现了一些不守纪律、不守规矩的迹象。
与中央政府发生争执
一些党员干部在微信群和“朋友圈”中忘记自己的身份,随意发表意见。 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吴某在微信“朋友圈”转发文章,并发表言论公然否认“一国两制”。 随后,他的观点被大范围转发,在当地造成极其负面影响。 吴还因“讨论中央政策,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而受到纪律处分。
散布谣言,散布谣言
“朋友圈”看似是一个私人空间,但实际上它更多的是公共空间的属性。 经过多次转发,其信息传播的广度和深度简直难以想象。 一些党员干部虽然没有在微信上发表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论,但在微信上有意无意地散布谣言。
2016年11月3日晚,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干部黄明成与家人到县城一家超市购物。 就听到一名中年妇女大声呼救:“有人抢劫。” 黄明诚去追凶手,却没能追上。 回来的路上,黄明成听到有人议论县里最近有人抢了小孩,就上车逃跑了。 回到家后,黄明成觉得有必要提醒一下身边的人。
于是,他在没有调查事件真实性的情况下,整理了一条“沱江县街头连续发生抢劫、抢儿童案件,于是上车离开”的消息,发布在微信群中。 此谣言被频繁转发,造成极其负面影响。 2017年1月,黄明诚因此受到党内警告和处分。
拉票和贿赂
除了发表不当言论、散布谣言外,微信的收发小红包功能也成为个别党员干部违法违纪、输送利益的工具。 近年来,各地查处多起大选期间发放微信红包贿赂选民的案件。
例如,广东省微信城仙塘镇古云村党支部书记李某涉嫌向微信城41名党员干部发放数万元微信红包拉票、贿选选票,被立案调查。党支部微信群。 既不是节日,也不是什么喜庆的节日,在大选的特殊时期,发红包的目的不言而喻。 无论数额大小、意向如何,党员干部在通过微信收发红包时都应极其谨慎。
党纪执行没有盲点,微信也不例外
近年来,各地陆续出台党员干部使用微信行为规范,明确党员干部使用微信的要求,划定红线。 让我一起回顾一下,让大家时刻保持清醒。
浙江:干部微信澄清“十诫”
一、不得散布违反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得发表违反中央、省委决策、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2、不泄露党、国家、单位的秘密。
3、不造谣、不传播任何谣言。
4、不转发违背社会公德、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低俗文字、图片、视频。
5、不得违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与您身份不符的销售、促销活动。
6、不违规收受微信红包。
七、不传播迷信信息,不从事迷信活动。
8、不得以任何形式拉票、行贿。
9.不要公开讨论或披露他人的隐私。
10.不得发表其他不当言论。
微信:党员干部使用微信“十严禁”
1.严禁部委机关党员干部在微信上发表、转发任何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或者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言论、文章、讲话、宣言、言论等。有其他严重的政治问题。
2、严禁在微信上发布或转发对中央政策说三道四、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言论、图片、视频等。
3、严禁在微信上发布、转发诋毁党和国家形象,诽谤、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军史的评论、图片、视频等。
4、严禁在微信上发布、转发任何散布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歧视、涉及邪教、恐怖暴力、封建迷信等的言论、图片、视频等。
5、严禁利用微信群编织“关系网”,拉帮结派、小圈子、小团伙、拉帮结派、拉票、行贿等行为。
6、严禁利用微信收受、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电子礼券。
7、严禁在微信上泄露、传播党组织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未公开事项或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8、严禁在微信上转发、讨论违反公序良俗的低俗内容,或者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内容。
9、严禁在微信上制造和传播谣言,谈论和披露他人隐私,批评和说闲话领导和同事,抱怨自己所做的工作,传播负能量。
10、严禁利用微信从事其他违反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的活动。
不仅如此,福建省微信城发布通知,“严禁公务员通过现代物流、快递、电商等隐蔽手段收受电子礼品充值卡、微信红包”; 辽宁省微信城要求“不得收受具有工作贿赂性质的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等电子红包,无论金额大小”;江西省奉新县要求“不得收受职务贿赂性质的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等电子红包。此外,多地纪委也将收发微信红包等相关违纪行为纳入监管范围。
党员干部微信“使用指南”
因微信不当使用而受到党纪处分的案例较多,其表现形式和原因各不相同。 其中,有侥幸的诱惑,也有纪律意识薄弱的因素,但根本原因是违纪者没有时刻牢记自己共产党员的第一身份,没有拉紧纪律的弦。一直。
如何从根本上认识使用社交平台的“程度”? 这里推荐一份微信《使用指南》,推荐全体党员干部学习:
微信朋友圈是私人空间还是公共场所?
答:在社交媒体极其发达的背景下,每个人都会成为媒体人。 微信朋友圈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家人和朋友组成的,而是由很多社交关系组成的。 事实上,朋友圈已经逐渐具备了媒体属性,所以微信朋友圈不是一个私人领域,而是一个公共场所。
在微信朋友圈“讨论中央政策”是否违纪?
答:根据有关规定,任何人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纸、图书、讲座、论坛、报告、座谈会等任意谈论中央政策,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给予党纪处分将被强加。
党员干部能否对朋友圈中时不时出现的负能量视而不见?
答:不需要。朋友圈越“乱”,越需要更多党员干部帮助恢复秩序; “正能量”越少,就越需要党员干部大声说出“正能量”。 党员干部要以“暮色中看壮松,乱云中仍从容飞翔”的坚定立场和“承载道义、担当责任”的责任精神,在朋友圈传播“正能量”。铁肩伸正义,巧手写文章”。
党员干部如何成为好朋友圈里的正能量?
答:一要坚定信仰,以红色信仰为最有力的武器,自觉抵制西方意识形态的渗透,以及历史虚无主义等“负能量”、“歪能量”、“黑色能量”和个人自由主义。 二是敢于承担责任,及时制止、澄清、劝导、教育朋友圈中的“负能量”。 三是善于发声,以鲜明的观点讲清事实,以幽默的语言贴近群众。
党员干部通过微信朋友圈表达诉求是否违反纪律?
答:民主推荐期间进行拉票等无组织活动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也就是说,党员在朋友圈表达诉求时,关键要看诉求的内容。 如果行为不当,属于涉嫌谋取私利的无组织活动,即使没有送礼,不构成选票贿赂,但仍构成违纪行为。
党员干部能否通过朋友圈“单位工作群”可见并单独发送保密信息?
答:涉及国家秘密、工作场所秘密的信息不能发布,即使是一对一的。 信息网络时代,存在被记录、泄露的可能性。
党员干部在朋友圈分享文章要注意什么?
答:党员领导干部和普通公民一样,有权在网络空间发表评论、转发文章。 但一定要把握好自己的定位,坚定政治立场。 在网络上转载文章时,应先对文章进行筛选,然后再发表。
来源:人民论坛网(ID:)、综合中国纪检监察报(作者:肖华)、工人日报、党建网微平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