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李某赔偿支付宝10001元

2025-06-12
来源:万象资讯

10月2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涉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公司)与李某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网络审理,并在庭审过程中作出判决,裁定被告李某需向支付宝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金以及合理的费用总额。

支付宝公司提出指控,指出5月16日,李某向该公司报告,表示其手机遗失,导致账户中的3050元资金被盗用,并要求该公司进行赔偿。李某是账户安全保险的受保人,在提交了相应的理赔资料后,另一家保险公司已经向其支付了3050元赔偿金。然而,原告后来发现,6月22日,李某利用“人脸识别”功能,在声称丢失的手机上成功重新登录了支付宝账户。原告主张,“人脸识别”技术依赖个体独有的生物特征来验证身份,确保他人无法通过此方法操控支付宝账户。然而,李某在已挂失的手机上再次登录支付宝账户,这一行为与手机丢失的实际情况不相符。此外,该支付宝账户还出现了其他异常操作,这些情况共同表明李某声称的手机丢失及账户资金被盗并未真实发生。李某虚构账户资金被盗的情况,导致支付宝服务资源被无谓消耗,同时损害了支付宝的服务系统。因此,支付宝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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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声称,他的手机并未离奇失踪,而是有人在未告知他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他的手机、账户以及密码进行消费,因此并不存在他虚构“盗刷”行为以骗取赔偿金的事实。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定,根据《支付宝服务协议》中的规定,用户不得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向支付宝公司申请非授权支付损失赔偿,若违反此规定,将可能破坏支付宝支付服务的正常秩序,并对支付安全防范的智能风控系统产生数据污染。支付宝公司提交的系统资料揭示了李某的支付宝账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而通过双方通话录音等证据的比对,李某所声称的账户被盗的说法显得不合常理,其中存在许多难以解释的疑点。在高度可能性的判断下,可以认定李某在本案中谎称账户被盗并虚假申请赔偿,这一行为违背了双方达成的协议,构成了违约。支付宝公司在接到李某的报案后,其客服团队多次通过电话与李某展开交流,详细询问案件情况,并深入了解其诉求。在此过程中,客服人员还代为办理了账户安全险的理赔手续。然而,这些行为不仅消耗了支付宝的人力资源,还占用了原本可用于服务其他正常用户的商业资源,从而降低了支付宝的服务效率和用户体验,对公司的服务系统造成了实际损害。上述损失在法律上难以精确计算,基于警示和教育的角度,支付宝公司提出要求赔偿1元损失以及因维权所支付的1万元律师代理费,这一主张与双方协议中的约定相符,且具有合理性。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需赔偿支付宝公司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额为若干元。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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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传统支付手段,支付宝的在线支付功能仅需输入对方的第三方支付账户,便能够轻松完成转账和付款操作。这一服务以其操作简便、支付迅速、无需密码以及良好的用户使用体验而受到青睐。然而,它也伴随着潜在的风险和安全隐患。支付宝公司郑重承诺“疑案先行赔付”,旨在通过技术革新,构建一种全新的信任体系,以增强用户权益的保护,不仅推动交易顺利进行,还旨在解决网络中陌生人之间的信任难题,从而惠及整个社会。李某的行为不仅对支付宝公司的经济利益造成了损害,还可能破坏支付宝与用户间的信任关系,进而提升互联网世界的信任成本,使得互联网企业及用户因信任度下降而需承担更高的成本。此外,该行为还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约定以及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理应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惩处。

互联网信息的零散化以及陌生人交流的特点,导致了网络行为的不确定性,这使网络中潜藏着削弱人际间信任的强烈倾向;然而,互联网的开放性、透明度、平等性和对话性,同样蕴含着构建积极信任的巨大潜力和独特的价值。本案判决有望发挥教育意义和警示效果,旨在通过法治手段对网络行为进行规范,进而为网络社会主体的交往信任提供司法支持,共同打造一个清新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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