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专指那些在本集团范围内发行并流通的单用途卡,其母公司为该集团的核心。所谓集团,是由一个企业法人完全控股,由多个企业法人联合组成的法人实体。而品牌发卡企业则特指那些在特定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发行单用途卡,并拥有该品牌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是获得授权,独占使用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法人实体。同一品牌下的特许经营体系,指的是由若干家企业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这些企业共同采用同一企业的标志或注册商标。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零售、住宿及餐饮业务的发卡公司,其预收资金余额上限不得超出前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四十;而专注于居民服务业的发卡公司,其预收资金余额则不能超过前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对于工商注册时间不满一年的发卡企业,其预收资金余额上限应为注册资本的两倍。集团旗下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总额不得超出其前一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三十。本规定中的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特定用途的卡片所预先收取的资金总额;而预收资金余额,则是指从预收资金中扣除已支付的商品或服务费用后的剩余金额。根据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规模较大的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以及品牌发卡企业,需执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所管理的资金占比不得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而集团发卡企业的这一比例应达到30%,品牌发卡企业则需达到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