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视频公司委托某榕公司依照其提供的或已确认的微短剧剧本,制作单集视频短剧,其时长不得超过3分钟。双方明确,微短剧剧本、相关文字作品以及短剧作品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衍生权利,均归某视频公司所有。
此后,以小说《重××》为蓝本,改编而成的网络微短剧《恰××》在榕某公司的短剧管理平台上线。这部微短剧在授权播放的“夏某视频”小程序中播出,观众需付费才能观看第18集至第99集的内容。
短剧一经发布,便赢得了观众的青睐。然而,某视频公司注意到,在一家科技公司运营的“某小剧场”微信小程序中展映的微短剧《这××》中,其故事主线、剧情编排、角色塑造、演员阵容以及视频时长等方面,与《恰××》完全相同。某短视频平台的搜索功能显示,有用户误将《这××》当作是微短剧《恰××》的别称,而在该平台上《这××》微短剧的链接指向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某小剧场”小程序。随后,负责制作《这××》视频的某视频公司,以著作权被侵犯为由,将某科技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判定,某科技公司擅自侵犯了某视频公司对涉案微短剧的修改权限以及网络传播权,因此需向某视频公司支付包括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在内的赔偿金,总额达到4.6万元。
著作权法明确指出,所谓的作品,系指在文学、艺术及科学范畴内,展现出独创性且能够通过特定方式呈现的智慧创造。
微短剧作为一种新兴形式,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所指的作品范畴,尚存争议。在司法领域,普遍观点认为,尽管微短剧的单集时长较短,与传统的影视作品有所区别,但它们依然拥有清晰的主线和主题。只要在素材选择、拍摄视角、表现技巧以及画面布局等方面展现出作者独特的创意和劳动成果,就应当被视为视听作品。
在本案中,某视频公司委托某榕公司负责微短剧的拍摄任务。该作品《恰××》展现出独特的创意,构成了一项智力成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作品应被视作视听作品,并享有著作权法的全方位保护。对于侵犯该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侵权方需承担包括停止侵权、消除不良影响、公开道歉以及赔偿损失在内的多项民事责任。
此外,著作权法确立专有权利的宗旨在于,通过授予创作者一定期限的独占权,确保他们能够从自己的作品中获得应有的经济收益,进而激励更多人士投身于创作活动,推动更多优质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在权利人损失难以界定以及侵权人获利情况不明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赔偿金额时,需全面考量微短剧的知名度、所投入的资金规模、节目的热播时长、被指控侵权者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以及权利人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
(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