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的! 超过4倍LPR的民间贷款不受保护。 应该向哪些机构申请?

2024-01-14
来源:网络整理

2. 暂时不适用的科目

如上所述,上表所列均属于金融机构类别。 但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院称其是一家金融机构,其业务是放贷。 因此,证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也有一些融资业务,如融资融券、股票质押业务等。 甚至不少券商、资管公司此前也做过直贷业务。 笔者认为,此类机构虽然是金融机构,但由于其主营业务并非贷款,其开展的融资业务仍需受到最高法院4倍LPR的限制。 当然,这里的争议是比较大的。 最终可能还是由证监会和最高法院来决定。 以口径为准。

3、现实影响案例分析

然而,实际的金融生态系统往往与各种业务交织在一起。 不能简单地说某个机构不受影响、某个机构受影响。

(1)比如蚂蚁金服如果使用网商银行的借贷渠道,不会受到影响。 但毕竟网商仅持有30%的股份,并受到严格的监管约束。 如果您使用小额贷款公司(花呗、借呗),将受到4倍LPR利率限制。

再比如平安普惠,利用小贷公司的借贷渠道,本质上也与银行合作提供贷款。 如果是贷款援助模式,则不受4倍LPR的限制。 如果是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模式,则需要遵守这里的规定。

(2)哪些银行业务也可能受到影响?

首先,如果贷款援助业务本质上是银行放贷,则不会受到影响。

然而银保监会从过去到现在对银行贷款实施了各种限制。 虽然民间借贷没有限制,但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实际上受到严格限制。 比如,银保监局今年在微信上发文:“严密监测中小银行贷款利差”。 变化促进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下降。 鼓励浦发银行、微信银行、微信农商行按照风险自担的原则,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优惠贷款。 贷款利率在同期LPR基础上下调至少25个基点。 上海其他银行可参照执行。”

银行资产的投资类型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例如,底层资产是交易所消费金融资产的ABS产品,因为这些ABS大多是循环购买,保证资产方的期限能够与资金方相匹配。 未来,收入可能会因最高法院的这份文件而下降。 当然,大部分是因为有足够的价差,原股东和劣质投资者的安全垫足够厚。 即使基础资产收益率下降,也不会影响高级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

4、简单绑定4次LPR合理吗?

民间金融从业者对这一规定提出批评。 总的来说,我认为这个想法是对的。 当前,就大局而言,保住公司命脉比什么都重要。 但细节上却存在一个严重的误区,那就是LPR是银行最优贷款利率,是以MLF为计算标准加分的(详细解释在笔者之前的解读“”中),也就是接近无风险贷款成本。

民间金融恰恰是一种基于风险评估的定价体系,而且大多是传统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覆盖的融资群体。 单纯使用4倍LPR,使得民间金融的利率保护上限对未来信用溢价不敏感。 无论经济环境如何变化,企业间信用风险如何分化,4倍无风险贷款始终会覆盖高风险的民营企业。 借贷是有价格的。

这是使用4倍LPR最大的问题,而且我相信长期来看LPR还会继续下降。 不过,即使LRP跌破3%,也不意味着企业和消费者信贷将普遍增加,也不意味着信贷将保持不变。 风险溢价将会下降。 如果信贷溢价上升或信贷分化加剧,最直接的结果将是民间贷款供给不足。

因此,将4倍LPR改为贷款平均利率的3.5倍或4倍,可能会更好地反映市场对风险的定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新闻材料,此次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

(一)在坚持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上,对合同无效的情形增加一条:“贷款人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贷款”的,视为合同无效。 无效的。

本条的修改与《人民九分钟》的相关规定一致。 《人民九分钟》规定:未依法取得借贷资质的从事民间借贷的法人,以及从事民间借贷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民间借贷的行为视为无效依法。 如果同一贷款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活动,一般可以视为专业贷款人。

(二)将“向金融机构索取信贷资金并高息转贷给借款人”合同无效修改为“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高息转贷”。 无需满足高利率再贷款条件。 只要贷款获得并再次借给借款人,该贷款就无效。

本条的修改也与《九人纪要》的相关规定一致。 《九人纪要》规定,认定“高利贷”放贷行为的标准从宽。 只要贷款人通过放贷行为获取利润,就可以认定为“高利贷”。 “再贷款行为。

3、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大幅降低

根据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借贷,借贷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大幅降低民间贷款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达到压缩民间贷款利率标准的目的。

借款人与贷款人原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人与借款人约定超过年利率36%的,超出部分的利息协议无效。如果借款人要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息36%的利息(即在24%、36%的两级、三级地区,24%以内提供法律保护。24%-36%当事人自愿(法律不保护,超过36%无效)”修改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每年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月.次确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按照2024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仅为15.4%,较过去的24%有较大涨幅和 36%。 衰退。

“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相关规定出处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1991年8月13日实施的《人民法院令》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沿用了这一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中,年利率为24%,即按当时基准利率6%左右的四倍计算。 现行基准利率已被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所取代。 因此,本次修订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确定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体现了司法政策的连续性,而这一标准也与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接近。地区。 采用一年期报价利率,是考虑到民间贷款融资期限短、融资快的特点。 贷款合同签订的月份是统一司法标准。

大幅降低司法保护上限,是为了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压缩民间借贷空间,防范道德风险,降低中小微企业民间借贷融资成本。

4、根据最新利率形成机制规定调整相关标准

(一)复利规定调整。 原“借款人、借款人在结清前一贷款本息后,将利息计入后一贷款本金,重新开具贷方票据。如果前期利率不超过年利率” 24%的,重开信用证将载明金额视为后一笔贷款的本金;超出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一笔贷款的本金,若约定利率超过后一笔贷款的24%当事人主张超出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一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前款规定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应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初始贷款本金与以初始贷款本金为基础,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贷款期限利息之和。 和。 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修改为“借款人和贷款人清偿上一笔贷款的本息后,利息计入本金”。后期贷款的金额和资信证明将重新开具。 如果之前的利率没有超过合同约定的,则合同成立。 目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四倍,重开信用证明中注明的金额可确认为后续贷款的本金。 超出部分的利息不确认为后续贷款的本金。 按照前款规定计算,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应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超过初始贷款本金与按照初始贷款本金计算的整个贷款期限利息之和的,贷款本金和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的四倍,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逾期利率调整。 原“借款人与贷款人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修改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协议规定”率,以协议为准。” 协议,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此外,“贷款期间利率和逾期利率均未约定,贷款人主张借款人在资金占用期间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修改为“未约定借款期限利率和逾期利率,贷款人主张借款人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逾期还款之日,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利率没有约定,贷款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而不是逾期利息。

(三)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并存的调整。 原“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已就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约定。贷款人可以选择追偿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您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合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它。”

此次司法解释的修改,是根据《人民九分钟》、《民法典》等重要法律和文件,对民间借贷相关问题做出相应调整。 距离修订草案发布近一个月,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新时代”,明确提出修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 经济方面,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障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活动和非法借贷活动。 此次修订,将加大对高利贷、非法放贷、职业放债人等违法行为的司法打击力度,进一步净化民间借贷市场,促进民间资本向实体经济注入血液。 此外,司法利率上限的大幅下调也将有效压缩民间借贷市场。 贷款利率水平有利于降低中小微企业民间借贷成本,促进普惠金融健康发展,也更有可能影响金融机构利率水平,形成下行趋势。整个社会的利率水平。

----------------本文结束------------

《民法典》于2024年5月28日审议通过,并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无疑将对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产生全面、巨大、深远的影响。 该系列课程将以商业银行信贷全流程为指导,以民法典新增、修改、整合的法律条款为基础,结合《九民纪要》、《网贷新规》等最新监管要求、司法判例等,阐释信贷业务常见的法律风险,并进行分析总结,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课程介绍

课程内容涵盖整个贷款业务流程,包括贷前审查、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担保权新规定、贷后管理、非诉贷款追收及诉讼催收等。肖斌将凭借自己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民法典对征信业务的影响进行详细梳理,并给出相应的实践建议,希望通过该系列课程,对各征信机构和信用机构有所帮助。信贷机构。 人员、风控管理人员、法务人员等应在民法典生效前后及时更新法律知识内容,把握民法典要点,提高实践思路,优化信贷业务和流程,更好地开展信贷工作。商业。

课程目标

民法典新、修订、整合法律规范要点详解

浅析民法典对银行信贷全流程的影响及其理论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司法判例等解释信贷中常见的法律与合规风险。

提供信贷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并提出法律合规风险的防范措施建议,以便相关人员妥善处理信贷中的法律问题

导师

肖斌

民商法博士,微信天池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微信律师协会担保法专委会委员。 他自2008年起从事律师工作,擅长银行合规、融资并购、破产重组和商业纠纷解决。

肖律师团队长期服务于商业银行、中小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公司等,主要提供常年、专项法律服务。 主要服务内容包括标准文本设计、合同审查、风控咨询、争议解决等,为金融机构提供深度服务。 提供各种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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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民法典》及整个信用流程

1. 贷款前

1.1 企业分支机构可以申请贷款吗?

1.2 接受已婚人士的贷款申请是否等同于联合贷款?

1.3 如何查询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

1.4 学校、医院可以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吗?

1.5 企业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担保人吗?

1.6 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受到保护? 可以作为抵押品质押吗?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解释

1.7 哪些财产不能作为抵押品?

1.8 哪些财产可以作为抵押?扩大抵押范围:海域使用权等。

1.9 新设立的居住权对银行信贷有何影响? ——民法典物权节第十四章

1.10 当抵押贷款遇上居住权,对银行有何影响?

1.11 当抵押权遇上租赁权——如何理解民法第405条的“出租、转让占有”?

1.12 如何有效设立动产抵押权?

1.13 证券、基金份额、股权质押时,如何确定相应的质押登记机关?

1.14 如何理解民法典第440条中的“现有和未来应收账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

1.15 调查确定贷款用途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三条解释

2、借贷合同问题(签订、借贷、合同条款)

网商银行贷款支付会上征信吗_贷款网商支付银行用什么卡_网商银行贷款支付怎么用

2.1 信用贷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对形式有什么要求?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六百六十八条解释

2.2 实践中电子借贷合同常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2.3 预订合同和信用额度合同的效力如何? ——民法典第495条解释

2.4 格式术语

2.5 利率协议的界限

2.6 合同履行

2.7 非典型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388条第一项

2.8 《民法典》中有哪些措辞或技术规定需要修改?

三、担保合同十二个问题

3.1 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是否也一定无效? ——民法典第682条第一项

3.2 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3.3 代理法人能否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683条解释

3.4 担保合同中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是否可以推定为一般担保/连带担保? ——民法典第686条解释(重点内容)

3.5 如果保修期不清楚,是两年还是六个月? ——民法典第692条解释

3.6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如何规定? 实践中,担保合同中的“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681条解释

3.7 一般担保中,担保人的首诉抗辩权会发生哪些变化? ——第六百八十七条解释

3.8“担保最高限额除本章规定外,按照抵押最高限额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何理解? 主要包括哪些情况?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解释

3.9 多名担保人中,一人赔偿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共同担保问题?

3.10 混合担保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能否相互追偿?

3.11 债权转让是否需要通知保证人? 还是需要其同意? 如果没有通知,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无效? ——民法典第696条解释

3.12 债务转让是否需要担保人同意,还是只需提供通知即可? 未经保证人同意,债务转让协议无效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一项解释

4. 担保物权新规定

4.1 担保物权的法律关系

4.2 设立抵押时,抵押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抵押物的描述除了名称和数量外,还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条解释

4.3 清算/清算协议是否有效? 如何理解“只能依法优先受偿抵押/质押财产”? ——民法典第401条、第428条解释

4.4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是否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民法典第406条的新变化。

4.5 浮动抵押中优先财产范围的变更——民法典第396条解释

4.6 动产浮动抵押、抵押物确定情形和时间的新变化——民法典第411条解释

4.7 当抵押遇上出售时,对于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是否不得使用动产抵押? 民法典第404条解释

4.8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并存,如何行使保证权?

4.9 如果同一房产有多个抵押,谁有优先权? ——民法典第414条新变化

4.10同一财产同时存在抵押权和质权的,谁优先? ——民法典第415条新增规定

4.11 如果同一财产有多个其他担保权益,谁拥有优先权? (同时还有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可以登记的担保权,还款顺序是怎样的?)

4.12 以动产抵押担保购买价款的,符合公示要求的享有优先权——民法典第416条新规定

4.13 抵押期间抵押人死亡,无继承人或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抵押权人如何主张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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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接受动产质押时,如何在质押合同中记载质押财产,使质押财产具体化——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解释

4.15 动产质押交割? ——民法典第224条解释。

5、贷后管理

5.1 贷后检查中,如发现贷款资金被挪用或挪作他用,如何采取措施?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条、第六百七十三条

5.2 金融机构应如何正确处理客户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669条、第1034条

5.3 如何行使不安全防御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五百二十八条

5.4 如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526条

5.5 如何申请增债和增信?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解释

5.6 如果借款人违约,贷款银行是否有权从银行其他分行扣留借款人的资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5.7疫情和防控措施能否适应情势变化?情势变更制度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民法典第533条解释

5.8 情势变更制度如何适用于贷款合同? ——情势变更制度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民法典》第533条解释

6、贷后非诉追收

6.1 合同转让——债权转让

6.2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

6.3 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民法典第562条至第566条的解释

6.4 如果贷款人声称贷款提前到期,是否以合同终止为前提?

6.5 如果债务人的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按什么顺序清偿债务:先利息还是先本金?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第五百六十一条解释

6.6 贷款展期与担保

6.7 贷款减免和担保

6.8 借新还旧、担保

6.9 不还本贷款的续贷和担保

6.10 过渡性贷款和担保

7、贷后诉讼催收

7.1 《民法典》施行后,担保权的实现路径是否会发生变化? 您如何比较强制收回的选项? ——民法典第410条

7.2 民法典时代,-19疫情对诉讼征收有何影响?

7.3 诉讼时效的常见风险? ——民法典第188条等

7.4 保修责任时效如何确定? ——民法第694条等?

7.5 抵押物遭遇查封时——最高抵押额担保主债权认定理由的新变化民法典第423条解释

7.6合同的保全——民法典第535条至第537条代位权新变化的解释

7.7合同的保全——对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第五百四十二条解除权新变化的解释

7.8 电子借贷合同和网络借贷中的诉讼实务问题

7.9 《民法典》施行后,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及其司法解释是否仍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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