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 10 月 21 日聚焦:支付宝可视为存款对被执行人账户处理

2025-06-20
来源:万象资讯

虚拟账户资金冻结扣划_支付宝账户冻结怎么办_支付宝账户查封冻结措施

2012年10月21日星期日,案件部主办,由刘吟秋担任责任编辑的新闻报道中提到,对于被执行人的支付宝账户,可以实施查封、冻结或扣划等操作,这些行为可被视作对账户内存款的处理。新闻热线为(010),读者可通过电子信箱押@rmfyb.cn联系,或使用支付宝进行相关操作。明确这一观点后,法官接下来将思考如何对这类虚拟账户实施查封和冻结操作。在过去,对于被执行人的实体账户,法官可以直接前往开户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特定营业网点,通过向工作人员直接送达协助冻结通知,实现对账户内存款或资金的冻结。支付宝账户与此有所区别,此类账户系所有权人通过网络平台开设,并经支付宝公司审核后设立的网络虚拟账户。因此,该账户的开户主体是支付宝公司。至于法院在处理此类账户冻结事宜时,目前尚无明确的先例可供参考。法官直接与位于浙江省杭州市的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取得电话联系,经过多次电话交流,最终决定采用邮寄方式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考虑到支付宝账户系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与法院日常执行的常规银行账户性质不同。在案件执行阶段,所遭遇的挑战包括:支付宝账户中的资金是否属于可被强制执行的财产,以及虚拟账户的资金冻结和扣除操作如何进行?针对这些问题,执行法官于洋接受了记者的专访。他认为,尽管支付宝账户是一种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但账户中的资金实际上是以真实资金或资金账户为支撑的。该账户的设立与使用均受到法律法规的保障,账户持有人对账户内资金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置的权力,因此,这种权利应当被纳入法律所规定的合法财产权范畴。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以及其它财产权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根据此规定,支付宝账户理应被纳入法院可执行的“其它财产权”范畴,故法院有权限令协助,对被执行人的支付宝账户实施“只进不出”的冻结措施。随后,法院顺利冻结了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中的7.5万元以上资金,这为案件全部款项的执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关于支付宝账户内资金如何被扣划的问题,支付宝公司回应称,鉴于其现有操作系统尚不具备直接将资金划转至法院账户的功能,因此只能采取其他替代措施。例如,案件申请人可在支付宝平台上开设个人账户,随后支付宝公司会依据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将被执行人账户中的相应资金划拨至申请人的支付宝账户,最终由申请人自行完成提现操作。法官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协商,申请人表示同意开设一个个人支付宝账户。在法官的监管下,申请人将支付宝账户中的资金提现至个人银行账户。确认提现操作顺利完成之后,申请人正式向法院提交了收条,最终实现了与普通银行账户划拨资金相同的功效。“然而,Q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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