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微信群里“拼团游”:风险自担法律监管难度大
目前,微信群与QQ群不再仅限于熟人间的交流,它们有的已成为信息传播的途径,甚至演变成为商业推广的平台。一些组织、机构或个人,把微信群、QQ群、论坛以及贴吧等,用作策划旅行的手段。尽管这些低成本的推广方式受到部分人的青睐,但一旦安全事故发生,责任归属的问题便变得尤为棘手。
拼团游意外受伤索赔遭拒
田丛鑫在微信群参与拼团旅游时不幸遭遇安全事故,导致身体受伤却未能获得赔偿,这让他倍感苦恼。今年四月,田丛鑫将拼团游的组织者告上法庭,但最终败诉。这场诉讼的起因可以追溯到去年夏天,当时他与朋友加入了“开心驴友自助游”微信群,一同前往内蒙古大青沟进行漂流活动。不幸的是,在漂流过程中,田丛鑫意外地遭受了腰椎体急性压缩性骨折。当他向旅游组织者提出索赔要求时,却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他只能将此事诉诸法院。法院裁定,该活动组织者非以谋利为目的,田丛鑫因不正确的坐姿导致受伤,责任应由其本人承担,法院判定全部责任归咎于田丛鑫。
微信群、QQ群、论坛等交流平台的日益普及,使得众多游客选择通过这些途径加入旅游团。此类事故并非个例,相关报道亦屡见不鲜。据相关报道,2015年6月,珠海的陆先生仅花费2000元,便通过“牛背山旅游集散中心”的QQ群,与成都的游客拼团前往牛背山游玩。然而,返程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导致陆先生及其家人三口均受到伤害。
徐女士,她曾通过QQ群参与过拼团旅行,回忆说在2016年之前,这种旅游方式相当流行,尽管后来其数量有所下降,但至今仍有所保留。这类拼团旅行通常不签订合同,加入群聊需支付小额费用,群公告中对事故责任作出明确约定,诸如“费用均摊,风险自负,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事故后果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本群及成员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等,亦或是通过指明无组织者、无负责人、仅设联络人和向导等方式来规避责任。在费用上,这种“拼团游”实行平均分摊,成本较低,并且通常不签订正式合同;即便有合同,其内容也往往不够规范。
记者以游客身份添加了成都川藏雄鹰自驾旅游俱乐部的QQ群,对方回应称:“我们并非传统旅行社,与旅行社存在根本差异。我们是一家自驾游俱乐部,旅行中的餐饮、住宿和门票费用由队友们平均分摊,费用多少由大家自行决定,途中并无任何强制消费。”观察对方展示的一份他人合同照片,定金为2000元,尾款则是3500元。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中手写的2000元金额存在涂改痕迹,此外,签订该自驾游合同者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也清晰可见,这疑似涉及到客户隐私的泄露问题。
据调查,通过QQ、微信群以及论坛等途径招募游客的“拼团游”存在两种类型,其一类似于田丛鑫所经历的,这类“拼团游”不以盈利为宗旨,而是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发组织的纯娱乐活动;其二则是陆先生与记者在调查中遇到的,这类“拼团游”则带有明显的商业性质。
社交媒体上的拼团游可能违法
类似的“拼团游”QQ群在网络上易于搜寻,然而,大多数群的管理规定相当严格。记者尝试申请加入某些户外俱乐部的QQ群时,有的遭到了管理员的拒绝,有的则成功加入,但随后便被迅速要求根据群公告更改昵称。至于微信群的管理则更为严格,通常需要通过熟人推荐或者直接联系群主才能加入。
此类途径组建的旅游团队,实际上与传统意义上的拼团旅游存在差异。中青旅遨游网的首席品牌官徐晓磊指出,尽管田丛鑫的案例在字面上看似拼团并无二致,但发起者的身份却截然不同。传统拼团旅游通常涉及多家旅行社分别招募游客,然后在机场或旅游目的地将他们拼凑成团,这种旅行社间的拼团行为是合法的,并且受到合同的保护。田丛鑫所参与的团队缺乏接待主体,其发起者并未持有旅游组织接待的相应资质,他们仅是普通的个人。
浙江省旅游局法规政策部门的调研员、同时也是浙江省旅游法研究会的副会长黄恢月指出,若由社交媒体平台拼凑而成的旅游团队,确实属于非盈利性质的自助游,那么这样的活动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至于由亲戚、朋友或熟人所发起的拼团旅游,若实行均摊费用的方式,则这种行为并无不妥。
然而,当前存在不少拼团游实际上是由注册为旅游俱乐部的企业所经营,即便它们的业务范围并不包括旅游服务,这些企业依然通过社交媒体平台进行拼团招揽顾客。更有过之者,部分企业在社交媒体上打着旅游的旗号,一旦拼团成功,便组织团队进行低价旅游活动,并在旅游过程中推销金融产品或保健品。黄恢月指出,这实际上牵涉到超越经营范围的问题,若旅游业务超出了注册企业的业务范畴,那么所谓的“拼团游”便构成了违法行为。此外,QQ群、微信群、俱乐部以及户外组织一旦达到一定规模,它们不可能持续以非盈利为宗旨,最终必将转向以盈利为目标。尽管目前对这些机构的监管存在一定难度,但通过联合执法,这一目标还是能够达成的。
法律解读
“风险自担”也不代表能够推卸责任
几起“拼团游”安全事故被揭露后,维权难题随之显现——“拼团游”事故的责任划分涉及众多法律条文。针对田丛鑫的个案,黄恢月提出,法院的裁决存在进一步讨论和探讨的余地。黄恢月引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内容指出,若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保障职责,导致他人遭受损害,则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拼团游的组织者无疑属于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范畴。举例来说,当驴友们选择露宿时,组织者有责任指导他们如何安全地进行露宿,并确保大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若经营行为涉及其中,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经营者负有确保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责任。
业内人士指出,即便存在“风险自担”性质的公告或口头协议,责任依然不能免除。依据社会公德,组织者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拼团旅游通常价格低廉,或声称实行部分AA制,一旦发生意外,团员自身亦需承担部分责任。黄恢月表示,《民法通则》明确指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徐晓磊指出,若拼团游的组织者缺乏必要的资质,一旦发生意外,不仅发起者,连参与者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情况与酒局中的意外相似,无论是组织者还是参与者,多少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律监管存在灰色地带
为何组织结构松散、安全责任界定模糊且缺乏保障的拼团游,却能持续存在?这不仅仅是因为其成本和价格较低,还与监管层面存在的模糊地带密切相关。
拼团游规模通常不大,多是通过微信和QQ群等平台进行组织,这类活动在半私密网络空间进行,监管和证据收集存在一定难度。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副秘书长李广指出,依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若此类拼团游涉及超范围或非法经营,工商管理部门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若旅行社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旅游主管部门亦有权对其进行处罚。但是工商局和旅游委数量有限,执法力量和这现实需求不匹配。
我国的相关法律对旅行社开展境外旅游业务设定了明确的标准,然而,对于一般旅行社的业务范围界定往往不够明确,这使得判断那些组织拼团游的个人或机构是否从事旅行社业务变得尤为困难。李广指出,尽管相关法律法规对旅行社的业务范围有所阐述,但并未明确指出哪些业务仅限于旅行社独家经营,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涉足。此外,其中所提及的招徕和接待等概念也显得较为模糊和泛泛而谈。
利用法律边缘地带进行操作,借助社交媒体吸引游客参与拼团旅游,这一现象在市场上已逐渐显现,同时也从侧面揭示出我国旅游市场的巨大需求。业界人士指出,对于此类经营模式,不能简单采取禁止措施,而应采取疏导策略,建议相关企业申请旅行社经营资质,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缴纳保证金,从而实现其合法化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