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万贷款全部用现金支付吗?原告与被告串通换取有效法庭文件,被发现。

2024-01-14
来源:网络整理

“原告,您是否有向被告借款150万元的转账凭证等交易记录?” 微信上的金山法院庭审台上,法官李静正在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法庭调查。

“没有,钱都是现金付的。” 原告乔某答道。

李静抬起头看了他一眼,转身询问被告。

“确实都是现金给的。” 被告人费某证实。

李靖满心疑惑。 多年的审判经验告诉她,这个案子可能存在问题。

150万元全现金支付?

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乔某称,两年前,他与费某及费某的妻子、母亲共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费某及其三人共同作为借款人,以该房屋作为抵押,向其借款150万元,并与费某三人共同作为借款人。开具收据。 一份。 随后,因费某等三人逾期未偿还贷款,乔某起诉法院,要求三名借款人返还贷款并支付利息。

庭审当天,原告乔某、被告费某到庭参加诉讼。

当法官询问是否有双方货币兑换的转账凭证等交易记录时,乔、费均表示,150万元全部以现金交付。

在银行业全面发展、移动支付全面普及的今天,150万元全部以现金交付? 这显然违背交易习惯,也不符合常识。

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声明差异很大

法官:乔,你什么时候把钱交到哪里的?

乔:在费先生的办公室里,他的妻子和母亲也在,还有另外两名工作人员。 当时是下午两三点钟。 我开车去那里,带了一个笔记本电脑包,里面装着钱。 钱从家里的保险箱里拿出来,分成一叠一万元一叠,一共150叠。

法官:费为什么说办公室里只有你和他两个人? 你们两个一起把钱从车里拿出来。 钱装在布袋里,十万元一捆,每袋里有四十万元左右。 总共有四十万元。 一个人拎着两个袋子,拎着往办公室走去。

乔:嗯……可能是我记错了……

拥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李法官利用孤立证言,让乔、费陈述了贷款的每一个细节。 致使原告和被告对谈判过程、合同签订、交付场景、利益协议等描述截然不同,可以说完全是两个版本。

故事的第三个版本揭示了隐藏的交易

鉴于乔某、费某对借款事实的陈述完全不一致,为查清事实,法院决定另行开庭审理,并通知其余两名被告费某的妻子、母亲到庭审理。

二审时,法官首先选择与费妈妈单独谈话,老人说出了第三个版本。

原来,乔、费之间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乔已经向费支付了部分购房款。 费先生收到后,先还清了房子所欠的抵押贷款。 由于乔某暂时无法还清全部房款,而费某已将收到的购房款用于还清抵押贷款,无法退还乔某,房屋交易陷入僵局。 为了保护乔某已付购房款的利益,双方决定以借款合同的形式确定乔某的债权。

法官将老人的陈述转达给乔、费后,他们保持沉默,没有提出任何反驳。

所谓的贷款合同,原来是为了一套房子……

考虑到原告与被告之间可能存在其他合同关系,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法官对原告、被告双方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严正告知,如需解决纠纷,诉讼应以真实的合同关系为依据,串通使用虚构事实。 法律禁止交换有效法庭文件的做法。

原告和被告均表示接受过教育,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承担已缴纳的诉讼费用。

法官提醒:

当前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时有发生,需要法官以敏锐的眼光予以甄别。 此类案件中,当事人利用法定民事程序,恶意串通、捏造事实,规避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意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无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案子。 虚假诉讼不仅扰乱正常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而且挑战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严重损害社会诚信体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相对人有虚假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意思隐瞒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虚假意思表示。 原、被告均明其所表达的意思表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串谋作出与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应当无效。 对于被告所描述的隐匿行为,应当根据其真实的法律关系,适用相应法律来判断其有效性。

虚假意思表示不仅在民法中受到负面评价,虚假诉讼也被纳入刑事犯罪范围。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虚假诉讼正式定为犯罪。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及配套实施意见,为惩治虚假诉讼提供制度支撑。 指导各级法院积极探索预防和惩治虚假诉讼的各种有效措施。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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