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因言论被移出群聊后起诉群主管理员,诉求恢复身份

2025-06-20
来源:万象资讯

社交群的群主和管理员作为该群组的负责人,他们享有着由平台授予的“管理权限”。那么,在群聊过程中,将成员“移出群聊”是否构成违法行为?一旦成员被移出群聊,他们是否有权向群主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呢?

【案件回顾】

小区居民徐某对业委会的行事方式产生质疑,在与其他业主的讨论中,徐某与数位业主发生了激烈的争论,并在群内发表了侮辱他人人格和带有威胁性质的言论。管理员郑某认为徐某的这些言论违反了群规和公告内容,因此决定将其从群聊中移除。随后,徐某对此事向群主燕某提出了投诉,并请求能够重返群聊,但燕某拒绝了这一请求,并将其账号列入了黑名单。

群聊截图。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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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觉得这种行为侵犯了他在小区业主身份上的权利,让他在其他业主面前感到羞耻,损害了他的尊严,因此把燕某和郑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恢复他的群成员资格,同时要求燕某和郑某向他道歉,并且各自赔偿他一元和两元的精神损失费。

群聊截图。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一审法院认定,该行为系依据互联网群组“群主负责制”和“管理者负责制”的自治原则实施,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作出裁定,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对此,徐某表示不满,遂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指出,微信群群的群主和管理员有权自主决定群成员的加入、退出及移除等事宜,这些行为本质上属于成员间的自我管理,属于社会互动的一部分。此类行为并未引发或改变民事法律关系,因而所引发的争议不适用于民事法律调整。据此,二审法院对徐某的上诉予以驳回,并坚持了最初作出的裁定。

【人民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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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王娟在接受“人民说法”节目的访谈时指出,在本案中,群主和管理员采取的措施成功阻止了群成员间矛盾的进一步升级,这充分体现了他们作为群管理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该案件在明确群组管理者具体管理行为的性质之后,认定加入、退出、移除群组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均为成员自主决定的行为,这些行为属于社会互动的范畴,并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此举为网络社会的自我管理空间与司法审判权介入网络生活的界限进行了清晰界定。

并非所有平等主体间的联系都纳入民法调控范围,诸如情谊行为与自治行为等,均不在民法调控之列,这些问题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而是应当依靠社会交往规范来进行调整。王娟指出,对法院审判权限进行合理界定,不仅体现了对社会组织自我管理空间的充分尊重,同时也满足了司法资源合理分配的需求。

法官指出,群主与管理员作为群内管理者,肩负着阻止群成员之间发生言语攻击、侮辱诽谤、散布谣言、从事传销诈骗等不良行为的责任。遇到不当言行,他们应迅速进行正面引导,并预先制定以守法为准则的群规,确保群聊环境的和谐与稳定。(高清扬 实习生 苏曼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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