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话一小时,酬劳上百元?
租售银行卡,轻松躺赚钱?
你要是心动+行动,那就摊上大事了!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频发,其背后原因之一在于众多“两卡”被非法出租或出售给犯罪分子,这些卡片成为了他们实施诈骗和进行资金转移的关键工具。随着手机卡、银行卡以及支付账户的日益稀缺,它们在犯罪分子眼中变得极为抢手。他们利用社交平台散布大量声称“轻松赚钱、佣金当日结算”的虚假招聘信息,引诱普通民众,甚至包括在校学生,成为诈骗活动的帮凶。
一、经典案例
2022年6月,一位名叫刘某的00后学生,在QQ上发现了一则“每条短信五毛钱,拉人进群先得佣金再刷单”的兼职广告,并在兼职开始前成功获得了50元的佣金。刘某看到这确实能赚钱,便通过“纸飞机”聊天工具接受了这项兼职任务,即用自己的手机向不熟悉的人发送特定的文案。然而,在发送了一轮短信之后,刘某的手机号码便被暂停使用。
刘某尝到甜头后,不愿就此罢休,便在班级和年级里推荐其他同学使用手机群发诈骗短信,通过分成的方式赚取提成。接着,他又找到了报酬更高的“租借微信盘口”兼职,不仅自己出钱租借同学的微信号,还转租给诈骗分子从中赚取差价,结果所有租借的微信号都被封禁。
刘某深陷困境,对现有的兼职薪资不再满足,于是他选择了“通话一小时可赚100元”的“手机口”兼职项目。他利用自己的手机接收上级的语音指令,并借用同学的手机拨打上级提供的诈骗目标电话,最终导致多名受害者被骗,总金额高达8万余元。
目前,刘某因涉嫌实施诈骗行为,相关刑事立案手续已经完成。根据法律规定,他已被采取了必要的刑事强制措施。
2022年9月,一位名叫邓某的00后,在快手上看到了一条关于“高价租用银行卡”的兼职广告。他根据广告中的指示,在“纸飞机”聊天平台上添加了一位上线。对方要求邓某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用于接收转账,然后通过ATM机取款或借助第三方平台将资金转账至指定账户。每完成一笔交易,邓某可从中获得转账金额的3%作为报酬。邓某察觉到对方可能涉嫌“洗钱”等非法活动,尽管如此,面对诱惑,他仍抱有侥幸心理,选择继续从事兼职。他甚至以每张卡600元的价格,招募了数名同乡提供银行卡用于洗钱,从中赚取差价。
最终,邓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拘。
2022年1月至5月期间,大学生梁某通过网络平台开展“QQ拉手”代理活动,同时吸纳同学宋某成为其业务分支,他们利用从上级处获取的手机号码和QQ账号进行大量传播,导致众多添加的“好友”被精确引导进入诈骗QQ群。每当有人成功被拉入群内,梁某能获得18至25元不等的报酬,而宋某每促成一笔交易,也能获得18至19元不等的收入。
核算结果显示,梁某非法所得超过十万;宋某非法所得达一万七千多元。案件发生后,他们两人已将非法所得全部退还。据此,梁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需缴纳罚金十一万元;宋某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零六个月,并需缴纳罚金两万元。
二、“高薪兼职”揭秘
如果你的“高薪兼职”有以下情形,请立即停止并报案:
01 租借、收购“两卡”
电话卡、银行卡以及诸如QQ、微信、抖音等第三方支付账户和账号,统称为“两卡”。若进行非法交易“两卡”,将直接导致众多“实名不符”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QQ等产生,这些卡片和账户不仅会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亦可能被犯罪集团用于洗钱、逃税等违法行为。
02 手机口项目
以“仅需两部手机,每日轻松赚取百元”为诱饵,要求兼职人员使用两部手机,通过音频线或数据线连接,或者同时开启扬声器,一部手机需通过QQ语音等网络工具与诈骗分子取得联系,另一部手机则需拨打诈骗分子提供的电话号码,以实现语音转接功能;或者是在手机上安装远程控制软件,诈骗分子便能够远程操控手机进行拨打电话,冒充“快递客服”、“销售员”等角色,直接对民众进行诈骗活动。
03 设备维护项目
以提供免费住宿和每日食宿作为吸引,迫使兼职人员在酒店内安装“GOIP”和“VOIP”电子通信设备,这些设备能够接收手机卡并转换传统电话信号为网络信号;此外,它们还能进行虚拟拨号,随意更换手机号码拨打受害者电话,从而协助诈骗团伙隐藏其诈骗行为。
三、法律讲堂
若您参与了前述的兼职活动,轻则可能会遭受个人电话卡、银行卡以及第三方支付账户使用权限的限制;亦或是将违规违纪行为记录在个人信用报告中,从而对贷款和信用卡的申请产生不利影响。在严重的情况下,您甚至可能遭遇以下法律制裁:
01 “诈骗罪”
即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事实或掩盖真相的手段,非法获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若诈骗公私财物且金额较大,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可能被处以罚金;若诈骗金额巨大或情节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三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并需缴纳罚金;若诈骗金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可能被罚金或没收财产。
02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名被纳入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此规定明确指出,若有人明知他人正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且情节严重,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可能被并处或单处罚金。
03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若有人故意隐藏、转移、购买、代为销售或采取其他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可能被并处或单独处以罚金;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需缴纳罚金。
04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条款,对于非法获取、交易或供给具备信息发布、即时通讯、支付结算等功能之互联网密码及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行为,若情节较为严重,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可能被并处或单独处以罚金;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需缴纳罚金。
若单位触犯了前述条款所规定的罪行,则应对该单位处以罚金,同时,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按照前述条款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反诈中心提醒
在寻找兼职时,务必增强自己的辨识能力,切勿被那些声称高薪且轻松的工作诱惑。
切勿存有侥幸心理,冒险涉足所谓的“两卡”犯罪活动,切勿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以及支付二维码等。
主动下载并安装“国家反诈中心”应用程序,增强对诈骗的警惕性;若察觉到诈骗犯罪活动,务必立即联系警方,拨打110报警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