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提出问题
在房地产项目中,为了解决售楼、监控账户带来的资金周转不便,开发商有时会借用施工方的账号进行资金转移。 例如,开发商先支付1亿元到施工方账户,然后施工方再支付8000万元到开发商指定账户。 此时,如果施工方的债权被第三方(受让方)收购,且工程结算尚未审核,极易引起纠纷。 债权受让人称,开发商支付的1亿元为工程款,施工方支付给开发商的8000万元为开发商向施工方的贷款。 如何区分是项目付款后借钱还是借账户转账? 法院将如何审理此案?
2、案例索引
微信金联实业有限公司、微信百美房地产有限公司、微信辛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民事裁定,案号:(2013)民申字第1046号
三、案例简介
再审申请人微信金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联公司)与被申请人微信百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美公司)发生纠纷,一审第三方,微信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联公司”)。 在涉及新集公司贷款纠纷一案中,他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民二十七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金联公司(新集公司债权受让人)以新集公司向白梅公司账户或白梅公司指示账户转账10万元为由,主张白梅公司与辛集公司之间存在借款。 关系。 百美公司提出将资金从借入账户划转,即百美公司先将1.49亿元以上划入辛集公司,辛集公司再将1.49亿元划入百美公司账户或百美公司指示账户。 金联公司不同意这一说法,并声称百美公司支付给辛集公司的1.8亿元是该工程款。 广东高院认为,金联公司主张袁系欠款证据不足。
4. 最高法院判决摘要
金联公司关于百美公司欠新集公司人民币贷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主要原因是: 1、本案抗辩的焦点是白美公司与辛集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及工程款的结算支付。 金联公司以辛集公司向百美公司账户或百美公司指示账户转账10万元为由,主张百美公司与辛集公司存在借贷关系。 百美公司回应称,新集公司是百美公司开发的百信广场的建设工程承包商。 为解决售房、监控账户造成的资金流转不便,经辛集公司同意,百美公司通过信函从该公司银行账户转账,金联公司索偿的人民币实际来自于百美公司。公司。 金联公司认为,白美公司向辛集公司划转的款项用于支付工程款,而辛集公司支付的工程款金额远高于白美公司划转的1.8亿元。 2、由于新集公司与白美公司之间没有书面借款协议,且双方之间存在建设合同关系,且存在从借款账户划款的事实,因此白美公司是否欠新集公司款项应由白美公司承担责任。双方资金。 这只有在全面审查所有法律关系,包括项目资金的交易、结算和支付后才能确定。 但这些问题并非金联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故本案未进行实质性审查,也导致本案中百美公司与辛集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法定论。案件。 3、债务买方金联公司从辛集公司与百美公司往来账户中提取单方转账链接,并声称是百美公司向辛集公司借款。 依据明显不足,百美公司证明金联公司主张的款项来源于百美公司向辛集公司的转账,足以对金联公司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 二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金联公司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总结与启示
百美公司是否应对辛集公司的债务作出回应,只能在综合审查双方的财务交易、项目资金的结算和支付等所有法律关系后才能确定。 金联公司只是利用相互账户中的单方转账链接来声称债务证据不足。 金联公司在本案中所犯的错误是未将工程结算及付款作为诉讼请求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