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五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制度再次迎来修订。
6月20日,证监会对外发布了《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此举旨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该规定着重于对业务发展加分指标的优化,旨在促使经营机构将重心放在高质量发展上。同时,它鼓励中小机构走特色化和差异化的发展道路,强调打击大案要案的重要性,并加强综合惩戒措施,以切实增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本次对规章名称进行了更动,将《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更名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此举旨在与主要围绕分类评价构建的制度体系相协调。业内专家强调,证券公司的评级评估体系构成了监管体系的核心,证监会依据这些评级结果,在多个方面如风险控制标准、风险资本计算比例、监管资源配置、现场与非现场检查频次等,对各类证券公司执行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以此实现激励优秀、惩戒不良的目的,并有效发挥监管的导向作用。
更加突出券业功能发挥
注重专业能力
本次《规定》的修订中,将“促进证券公司充分发挥其职能与作用,增强专业水平”纳入总则,同时对现有的评价体系进行了调整,改为“风险管理水平、持续遵守法规状况、业务进展及职能发挥情况”,旨在强调督促证券公司端正经营思想、积极履行职能、提升专业能力,并引导其增强对实体经济发展和国家战略实施的服务力度。
同时,为了更有效地评估证券公司在市场中的“作用表现”,《规定》特别增加了由证券业协会负责组织的“作用表现”专门评估活动,并将该评估结果纳入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体系之中。据相关消息,证券业协会已经设立了“功能发挥”专项评价的评估准则,并推动行业进行了试点评估。目前,评价工作主要集中在对证券公司在执行金融“五篇大文章”任务上的成果进行评定,旨在促使证券公司强化内部组织架构和资源配置,根据实际情况有效地实施“五篇大文章”的战略规划。
记者透露,接下来,针对专项评价的具体内容,将结合行业发展的具体状况,以及引导证券公司发挥其作用和提升专业实力的需求,逐步提炼经验,适时作出调整,并持续优化。
实际上,在日常生活操作中,近年来证券公司的评级活动显著促进了业界树立正确的经营观念,通过实施专门的监管措施、以及自律组织进行的专项评估,促使业界妥善处理功能性与盈利性之间的平衡。
在近年来的分类评价工作中,我们旨在促使证券公司充分发挥其在直接融资领域的“服务商”角色和在资本市场中的“看门人”作用。为此,我们采取了将投资银行执业质量评价结果与分类评价的加分机制相挂钩的措施,同时,还增设了并购重组专业能力、新股发行定价能力等专项监管工作的加分项。这些举措旨在有效推动证券公司切实提高投资银行的执业质量,并增强其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
市场分析人士普遍认为,证券公司在我国资本市场及整个金融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中介角色,此次修订举措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监管机构对证券行业向高质量发展方向的引导作用,同时增强了证券公司在推动投融资良性互动、服务实体经济、国家战略实施以及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所发挥的关键职能和作用。
证券公司需主动协调好其功能性与盈利性之间的平衡,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专业特长,致力于提升直接融资的比例,并竭诚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持续发展。证券公司相关人士指出,需着力推进金融领域的“五篇大文章”,重点加强科技创新、绿色经济、民营企业等关键战略领域、重点行业和薄弱环节的资源整合与金融扶持,尤其是对国家重要科技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以促进“科技—产业—金融”的良性互动,为加速培育新型生产力注入更多金融动力。
支持中小机构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规定》对规模性指标进行了适当的优化与整合,强调了支持差异化发展和特色化经营的方向。
此次《规定》的修订动作,涉及对营业总收入加分标准的调整,去除了该加分项;与此同时,对净资产收益率这一加分指标的权重进行了加强,加分上限从原先的1分上调至2分;此举旨在促使证券公司秉持集约化发展的理念,并着力提高其经营效能。
业界专家强调,目前《规定》针对证券公司的众多核心业务都设定了收入提升的加分标准,并且还特别设定了针对营业总收入提升的加分项,这导致了一定程度的加分重叠,不利于凸显高质量发展的方向。本次修订着重于功能的发挥,对业务发展的加分指标进行了优化,旨在引导经营单位集中精力提高经营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从而更有效地推动高质量发展。
《规定》对部分加分指标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适度扩大,将净资产收益率以及经纪、投资银行、资产管理等核心业务收入的加分标准,从原先的前20名提高至前30名,并根据排名给予0.25分至2分不等的加分,旨在激励中小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寻求差异化的成长路径。在相关细分领域的加分项目中,中小机构能够通过努力实现“跳一跳、够得着”的目标,从而凸显了支持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的导向。
健康发展的证券行业,不但需依托一定规模的优质头部机构推动行业向高质量迈进,而且还要中小机构充满活力,走差异化、特色化的发展道路。这些机构应充分利用区域、人才等资源优势及专业能力,精心打磨,优化产品供给,创造价值,进而更有效地满足投资者对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需求。
实际上,众多中小券商通过成为“小而精”的服务商,深入挖掘区域经济的丰富资源,这已成为他们突破困境的策略之一。一些区域性的中小券商,将“乡村振兴”和“普惠金融”的考核标准转化为具体的行动抓手。此次《规定》的修订,不仅明确了支持中小机构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道路的方针,而且有助于这些机构根据自身的资源优势和特点,探索出一条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从而在精细化服务上取得更大进步。
同时,执行《关于促进中长期资金进入市场的实施计划》,该《规定》新增了证券公司自主投资权益类资产、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拓展、权益类基金销售保有量、权益类资产管理规模等具体指标,并激励证券公司在吸纳中长期资金、助力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加大力度、打造特色,改善自主投资结构,增强对投资者的服务效能。
强化综合惩戒
切实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
为了增强对重大违法违章行为的全面惩处力度,更有效地执行“严厉打击大案恶案”的方针,并切实加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维护,《规定》在三个关键领域进行了细致的改进。
首先,要强调打击大案和恶案的重要性;其次,需对下调评价结果的方法进行优化;再者,必须坚持对整体实质进行深入分析;最后,对于重大恶性案件,必须严格降低相关证券公司的评价等级。《规定》第18条中详细列出了适用于降低公司评价结果的具体情况,这些情况涵盖重大风险事件以及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严重失效等方面。本次修订将降低评级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旨在为处理重大恶性案件时降低公司评价结果提供操作空间,从而提升了相关手段的实际应用价值。
第二点,是倡导全面、高效地运用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手段以及自律性管理措施,综合运用多种监管工具,严格惩处证券领域的违法行为。本次修订全面考量了纪律惩戒、行政惩处以及业务暂停等关键行政监管手段的严重性及其对行政受罚者的冲击,遵循“罚当其罪”的原则,对“资格罚”的纪律惩戒扣分标准进行了适度提升,旨在在全面注册制框架下,增强“资格罚”自律管理措施的制度威慑力。此外,还对行政处罚的扣分标准进行了优化调整,确保其分值区间与其它扣分和加分项目在总体上保持平衡。
经过以上调整,将有助于全面高效地实施自我约束、行政监督、处罚措施以及降低信用评级等多样化的监管策略,从而严厉惩治证券领域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同时也有助于使分类评估结果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合规风险控制及职能发挥的全面状况。
第三,倡导证券企业提出采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机制或主动进行先行赔偿,以更有效地保障投资者的正当权益。若证券企业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而受到调查,且案情明确,依据《规定》需扣除至少1.5分。本次修订规定,若证券企业提出采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机制或主动进行先行赔偿,则根据相应的评估标准,最多扣除1分。该规定的实施,以证券公司自发提出申请、有效缓解或消除证券违规违法行为对投资者所受损害为前提,有助于促使证券公司主动、迅速地对受损投资者进行赔偿,从而减少投资者维权所需成本、缩短维权时间,真正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规定》在借鉴以往分类评价经验的同时,进一步细化了证券公司在处理重大风险化解和处置等特殊情况时的操作规程;实施了穿透式监管,并完善了针对证券公司股东行为的扣分评价体系;根据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债券交易风险控制和资管业务风险控制等领域的扣分标准进行了优化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