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向公司“借了350万”,会计因做错账被罚税70万!

2024-01-14
来源:网络整理

对于老板向公司“借”钱的问题,很多人不理解。 今天我就和大家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老板向公司“借”钱,会计怎么记账?

老板:“公司是我开的,钱是公司的,所以我=公司=钱,我=钱。”

最后的结论是,公司的钱是我个人的钱,我想怎么用就怎么用。 它进入我的左边口袋,我不需要纳税。

是不是真的? 公司的钱是老板的吗? 老板随意转让就不用纳税了吗?

可能很多公司老板都有这样的想法,我辛辛苦苦赚来的钱不是我能支配的吗? 税务局为什么要来这里分一杯羹?

老板不懂税法可以理解,但如果你作为负责报税的公司,不严格控制税收,公司就有大麻烦了。

01 老板向公司“借”钱,被罚税70万元

有一位老板几年前开了一家公司,生意很红火。 后来,他需要买房改善生活,就从自己开车的公里数里“借”了350万元,用来买房。 公司亏了350万,所以要平衡账目,所以当时公司的会计是这样记账的:

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老板借了350万元

贷款:银行存款350万元

该笔贷款已借多年,一直列在“其他应收款”下,尚未偿还。

您认为这种做法有什么问题吗? 相信很多老板都会说我也是这么做的!

也有很多老板在公司刚成立的时候先把一笔钱转入公司账户,然后再转走。 老板把钱转进来的时候,是这样记账的:

会计分录:

借方:银行存款

贷款:股权——老板投资股票

提取资金时,提取的资金也作为股东贷款列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且长期不会返还。

上述会计处理看似没有问题,但在今年“严税打击”的环境下,这样做是致命的!

地税局在对老板进行公司税务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其他应收款”项下有一笔350万元的“贷款”,是老板转移多年未偿还的。 税务局的同志看了之后,发现桌子一拍:这还不错,交税就行了! 最终,老板借的350万,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70万元,扣缴税款少缴50%罚款35万元,共计105万元。 它就这样消失了。

借来的350万元为何被确认为“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投资者应当在纳税年度内从所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提取资金。 。 (除)纳税年度结束后既没有归还也没有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的,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项目。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

可见,公司虽然是老板的,但并不是他的金库。 老板把公司账户上的资金提取出来,长期不用于其他用途,是不可接受的。

02老板想向公司“借钱”怎么办?

一般来说,除了临时借款、利润分配等特殊情况外,这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持税务登记证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国家法规。 并向税务机关报告所有帐号。

为什么要把钱从公司的基本账户转到老板的个人账户呢?

如果是公司贷款:

借:其他应收款-老板姓名

贷款方式:银行存款

当您将来收到发票时,您可以证明其用途,可以用于购买材料或其他允许的费用,这些费用可以抵消其他应收款。

借: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原材料等。

贷:其他应收款

或者老板回报:

借方:银行存款/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

但如果借款期限超过一年,根据税法,就会被视为给老板的个人利润分配,并要对这笔钱缴纳个人所得税。

看到这里,你不禁惊出一身冷汗。 财务部门赶紧看一下你自己的账本,看看是否存在这样的税务风险!

解决了老板从公司拿钱进账的问题后,又出现了一个问题。 钱付完后,对方不开具发票。 会计如何做会计? 继续阅读:

如何记录遗漏的发票?

就会计处理而言,当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和经济行为时,必然要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并没有规定收入、费用等的定义和确认需要取得发票的要求。换句话说,缺少发票不会成为公司不确认费用的理由。

因此,即使没有取得发票,也应确认企业支出的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

借款:管理费用等

贷款:银行存款等。

作为一名会计师,以上的会计处理是相当正确的。 但如果企业发生真实、必要、合理的支出,缺乏发票而用其他发票代替,甚至购买发票进行会计处理,则属于非正常支出。 其违反了会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还涉嫌违反税法。 真是得不偿失啊!

现实中,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租赁厂房等时,往往会因为“节约”开支或者供应商与老板之间的“面子”问题而拿不到发票。

例如:华华公司与黄世仁公司签订租赁协议。 协议规定,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黄世仁公司将位于市中心的一栋厂房出租给华华公司,年租金12万元,于2017年8月一次性付款,未开具发票。 华华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2017年8月1日

借款:预付12万元

贷款:银行存款12万元

借:管理费用元

贷款:预付元

2、2017年9月-2018年7月

借:管理费用元

贷款:预付元

可见,华华公司并未因未取得发票而停止会计处理。 会计师仍需采用权责发生制将当月发生的租金计入当期损益。

亲爱的会计朋友们,很简单,但是为什么这么简单的问题这么容易出错呢?

因为一些会计师对税收的“票控税控”感到恐惧,税务问题让所有会计朋友开始怀疑会计处理的正确性、会计准则的权威性,甚至生命!

缺少发票的会计已处理。 其实就是基于获取一致发票的方法。

接下来我们来说说“怀疑人生”!

0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无法取得发票

一般情况下,每年5月31日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截止日期。 如果企业在此日期之前无法取得相应支出的发票,则相应支出需要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这意味着需要缴纳更多的企业所得税。 俗话说,调整资产负债表,不调整账户。

0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可开具发票

①.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符合抵扣规定的进项税额仍可在取得并证明时当期抵扣;

②. 获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 这意味着没有发生新的经济业务,不再进行会计处理。

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相应费用。

发票的本质可以理解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会计处理始终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 因为存在着让人“质疑人生”的税收法律体系,所以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就会出现一系列的差异。 对两者差异的完美控制,也是一个优秀会计师专业能力的体现。 维护会计准则,按照税法纳税,是我们所有会计、财务人员不变的准则。

附:风险提示:虚开发票仅仅是“假”或“不真实”发票吗?

思想,空虚

虚开发票自然就是开具“假”、“不真实”的发票。 这种想法不能说是完全错误的,但虚拟开放的定义比想象的要大得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顺序、栏目开具,所有联必须立即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假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或者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的;

(二)允许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的。

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三种情况为假发票,那么如何理解这三种情况呢? 且听小编一一讲述。

1、为他人或者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哪些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举几个简单的例子:没有发生真实的交易,却开具了发票,这是假的; 苹果卖了,但发票是橙子的,这是假的; 卖了3个苹果,但发票上写的是2个苹果,这是假付款; 销售的苹果每斤5元,但发票却是每斤7元,属于虚假付款; 东西卖给了A,但是发票开给了B,这是虚假付款; A售出的东西给了B,但发票是C给B开的,这是假发票等等。综上所述,发票上的卖方、买方、产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企业实际运作相一致。 如有不符,则为假发票。

2、让他人为您开具与您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这个比较容易理解,即不仅给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假开票,而且允许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假开票。 例如,A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避税,要求其法定代表人的朋友为B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A公司开具发票。 在此,A公司和B公司均虚开发票。 需要提醒的是,不少经营者或财务人员理所当然地认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殊不知要求他人为自己开具发票也是一种虚开发票行为。虚开发票行为。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本条还包括中间商虚假发票的范畴。 这里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专业的,即以此为生财之道,充当发票开具方与发票接收方之间的“经纪人”。 、赚取中介费,属于违法行为; 另一种是恰巧认识了一家有多余发票的公司或者一家缺少发票的公司,抱着帮助朋友的想法成为了介绍人。 这种行为大多是不懂法律的人造成的。 到。

但无论你懂不懂法律,也无论你是否收取介绍费,一旦出现此类行为,你必须接受的法律制裁都是一样的。 因此,千万不要介绍他人虚开发票,以免好心办坏事,害己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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