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行闪电贷因征信系统漏洞被骗贷415万,施某等人作案详情曝光

2025-06-23
来源:万象资讯

记者贺向军 实习记者 彭鑫 报道

因系统漏洞问题,招行被骗贷415万。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份裁判文书揭露,招商银行的闪电贷业务因征信体系存在缺陷,遭受了施某、陈某、林某等数人恶意利用,进而引发了招商银行闪电贷业务的骗贷事件。

据调查,闪电贷系招商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途径向个人提供的,旨在支持借款人企业运营或合法消费的网络贷款。从提交申请至得知审批结果,整个过程大约耗时十分钟。一旦批准,资金最快可在60秒内到账,贷款额度上限为30万元,且利息按日计算。

自2019年10月份开始,施某与陈某、林某等人(林某案件另行处理)相勾结,利用招商银行“闪电贷”征信系统存在的缺陷,通过向银行提交伪造的客户职业证明和虚假的社保资料等,借助中介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搜集到的20名贷款人身份,向招商银行宁波分行及其下设支行骗取贷款,共计诈骗人民币41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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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与他人合谋,并与不同层级的客户中介勾结,通过收取高额费用等非法途径,从骗取的贷款中瓜分赃款。在此过程中,施某分得赃款超过六万元。然而,案件爆发后,施某退还了一部分赃款。

此外,在2019年11月,张某被王某等人招募参与贷款活动,陈某等人通过伪造张某的身份信息,将其伪装成某某学院的辅导员,并提供了虚假的社保证明,以此手段在招商银行宁波分行成功办理了“闪电贷”业务,从而骗取了25.9万元的贷款,其中张某本人分得了6.5万元。

2020年4月26日,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广电路的莫泰酒店,施某被警方成功拘捕。紧接着,2020年6月5日,张某在浙江省安吉县亦被警方逮捕。

公诉机关提出,施某意图非法获取财物,与他人合谋,通过伪造证件等非法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涉及金额极其庞大,依法应被追究贷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此外,还判定施某为从犯角色,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缴纳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审理结果显示,所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符,此外,还发现施某已对部分贷款人的部分损失进行了赔偿。

最终,法院判定施某犯有贷款诈骗罪行。在涉及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施某扮演的是辅助角色,属于从犯。根据法律规定,应对其从轻处罚。此外,施某表现出坦白态度,且已认罪并接受处罚,依据法律,可进一步减轻其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对施某作出贷款诈骗罪的判定,并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同时并处人民币七万元的罚金。刑期计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若判决执行前已先行羁押,则羁押时间按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计算,具体执行期限为从2020年4月26日至2027年2月25日。罚金需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责令施某继续退还并赔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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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与招商银行取得联系,了解案件详情。银行工作人员告知,需先记录相关信息,随后由相关负责人进行答复。然而,直至稿件完成,记者仍未接到银行的任何回复。

记者注意到,这并非招商银行首次遭遇系统漏洞被他人利用的情况。在此之前,已有不法分子通过信用卡交易后退款等手段,频繁骗取高额信用卡积分。这些虚假交易累计金额高达4164万余元,非法获取了招商银行的309万消费积分。

近些年,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迅猛增长,网络信用贷款逐渐成为主流贷款方式,然而,这种模式亦常常伴随着欺诈行为以及风险管理不够严谨等问题和潜在风险。

在7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着重指出,必须对互联网贷款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进行清晰划分,同时规定互联网贷款必须遵循小额、短期、高效运作以及风险可控的基本准则。其次,需明确风险管理标准。商业银行需对互联网贷款业务构建一个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该体系应涵盖贷前、贷中、贷后各环节,对风险进行全程控制。同时,还需强化对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的管理。此外,还要注意防范并有效管理信息科技领域可能产生的风险。

此外,必须对合作机构的管理进行规范化,增强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升事中及事后的监管力度,并明确要求商业银行构建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体系,对借款人数据的来源、运用及存储等方面设定具体的标准和要求。

行业专家指出,商业银行在进行信用授权前,应当广泛收集数据,力求贷款客户资料的准确性。此外,银行自身的系统也应全面优化,以显著提升防范欺诈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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