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平台与客户未曾相识,对于发布的内容审核力度亦十分薄弱。陈某,该平台的管理者,在法庭上如此陈述:“我与马某并无交集,对那条微博的具体内容也所知甚少。”他指出,每年处理的订单数量高达数十万,实在难以一一详查。他们会对网站上的订单进行日常抽查,对于涉及政治、、暴力的推文会予以拒绝,但对于其他内容的真实性则难以进行核实。
马某坦言,他并未核实过微博信息的真实性。一旦他察觉到信息不实,便已无力阻止网络知名人士及广大网民的转发与评论。
用户点一次平台赚一毛
新华每日电讯记者经过调查揭露,许多非法网络平台在背后大肆制造虚假流量,这些平台已构成一个规模庞大的、价值千亿级的灰黑产业链。在百度搜索“点赞平台”时,可以找到高达2400万个相关链接,众多网络平台均提供流量提升服务。这些操作的具体方法包括以下三种:
首先,通过“网赚”应用搜集零散用户流量。比如在“喜爱帮”、“手赚客”等应用中,用户需依照指示执行转发、评论、点赞等任务,从而获得相应积分奖励。完成代刷任务后,他们能赚取差额利润。
这种活动易于上手、收益迅速,甚至有人戏称“躺着也能赚钱”,因此吸引了众多时间较为宽裕的用户。古悦雄表示,参与者需根据平台提供的“剧本”套路撰写评论,并将截图发送给所谓的“导师”进行评价,若不符合要求则需重新修改。许多产品的高评价和低评价往往源自这些平台。
其次,通过技术手段模仿人工行为,实施大规模的点赞和评论操作,其中群控软件的使用尤为普遍。2020年9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涉及微信平台刷流量群控软件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了审理。该涉案群控软件主要利用电脑操控真实手机进行大量操作,一款微信群控软件能够同时控制120个微信账号进行点赞、评论等操作,以此向企业收取流量营销推广费用。客户通常需要推广的内容包括商业广告、公众号文章等。
近期,刷流量手段层出不穷,经历了从最初的人工操作到如今机器自动化的转变,且形式也从单一演变为多样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万勇教授如是表示。
第三种手段是炮制网络热门文章,以此吸引粉丝的目光。“粉丝至上、购车购房”“唯有不断增粉、增粉、再增粉,才能积累财富,才能获得真正的‘真爱’”……2020年11月,广州警方对一伙网络水军进行了全面打击,在其藏身之处,此类标语比比皆是。
办案民警透露,自2020年4月起,该涉案团伙以“广州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幌子进行经营活动,旨在通过吸引粉丝来获取“流量主”广告收益,他们借助自媒体平台炮制网络“爆款”文章,散布大量虚假信息,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在互联网经济领域,流量成为主宰。这类空壳企业“养号”的主要目标是为了获取流量,进而收取广告费用。每当用户点击一次,公司便能从中赚取一分钱。然而,他们发布的内容大多充斥着令人震惊的虚假信息。古悦雄如此评论。
“小生意”暗藏“大风险”
受访者指出,制造虚假流量所形成的灰黑产业,以及操纵公众舆论焦点等举动,很容易演变成破坏网络环境、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不当手段,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风险。
在“某社区自助下单平台”上,记者观察到有“快手刷双击1元100个”的服务,用户可以在该平台上挑选所需的流量任务平台,设定所需的点赞和关注量,并输入个人链接完成下单。记者决定花费2.88元购买50个短视频的双击服务,随后“某社区自助下单平台”显示了一条提示信息:为了绕过监管,短视频必须在发布20分钟后才能生成相关任务。三分钟过后,记者观察到该段短视频已获得超过五十个不同账号的点赞支持。
若在当日的短视频点赞榜上名列前茅,便有机会登上热搜榜单,随之而来的曝光度将实现指数级提升。即便不进行点赞操作,也能吸引公众的目光。广州某传媒公司运营部门的主管如此表示。
近期,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就一宗涉及侵入及非法操控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并宣判。涉案被告人姚某所开发的“直播神器”软件,能够人为提升特定电商平台店铺直播间的观看人数。商家若使用此软件作为“外挂”,便能在直播间制造出虚假的互动氛围,吸引不明真相的消费者盲目跟风购物。
除此之外,近期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的法院在处理多起涉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时,揭示了众多知名互联网企业均遭受了此等困扰,并已对那些制造虚假流量的群控软件企业发起了法律诉讼。
深圳中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法官钟小凯在审理腾讯与群控软件的案件时指出,该软件通过不正当途径抢占用户关注,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影响了社会对互联网流量经济的正确评估。
钟小凯透露,部分用户自愿将账号提供给刷单团伙以换取报酬,而这些团伙中的不法分子则会在用户账号内植入“后门”,以便日后操控。结果,软件开发者得以窃取用户的个人信息、好友信息等私密资料,甚至可能引发诈骗等不良后果,导致严重的隐私泄露和网络安全事件。
法治化、多元化治理网络黑灰产
万勇指出,从法律角度考量,网络虚假流量黑灰产业链因涉及的事实与行为特性各异,可能触犯多项法律条文,诸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再者,若为了获取虚假流量而实施损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则可能构成刑法第286条所定义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然而,针对虚假流量灰黑产业链的打击工作面临众多实际挑战。广州大学法学院欧卫安教授指出,涉及该领域的法律法规相对分散,尤其在刑法范畴内,对于相关违法行为的界定存在不少分歧。万勇也表示,鉴于越来越多的网络黑灰产业选择租赁海外云服务器、使用国外手机号码,甚至雇佣外籍人士从事违法活动,这使得打击工作在调查和取证方面都面临着极大的困难。
互联网平台的相关负责人指出,尽管持续对“养号控评”行为及其产生的虚假流量进行打击,然而,群控系统在对抗中不断进行更新和升级。目前,最新的群控系统能够模拟人的行为,其活动时间与数量均无固定规律,这给防控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法律专家提出,应从立法、行政、司法和社会治理等多个角度综合施策,以压缩流量黑灰产业的生存土壤,并不断提升网络黑灰产治理的法治化程度。万勇强调,对于司法领域涌现出的新问题,应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及时颁布司法解释以及修订法律等手段,来丰富和完善法律治理结构。
本报记者毛一竹、胡林果、毛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