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一则关于颁布国家园林城市相关标准以及申报和评审管理措施的通知。
建城〔2016〕23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上海市绿化与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部门:
为深入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指导思想,坚定执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创建园林城市在推动城乡园林绿化建设、优化居住环境中的关键作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步伐,我们部门对《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及分级考核标准》、《国家园林县城城镇标准和申报评审办法》进行了修订工作,并最终形成了《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以下简称为《标准》)以及《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现将此文件发送给你们,请严格依照其内容进行操作。各地方可根据本《标准》及《办法》的规定,自行制定或修订本地区的园林城市相关系列标准,并依照这些标准进行申报和评审工作。
《关于发布〈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细则〉及〈国家园林城市评价准则〉的通告》(编号建城12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国家园林县城及城镇评价准则与申报评审细则》(编号建城148)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生态园林城市申报、评定办法及分级考核标准》(编号建城170)均已被同时宣布作废。
附件:
1. 国家园林城市系 列标准
2.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