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
若实际转账的出借资金数额小于借款合同中规定的金额,法庭将根据现有证据判定该差额部分为预先扣除的利息。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借款的本金应如何确定?利息又该如何进行计算?在本期案例解析中,我们将以槐荫法院李明亮法官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为例,共同探讨相关的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23日,杨某与马某达成协议,签署了《个人借款合同》。该合同明确指出,杨某需向马某借款一定金额,借款的有效期为从2020年10月23日至2021年1月23日,约定的月利率为1%。为保障合同的履行,杨某以其个人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并完成了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同一天,马某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杨某支付了相应的借款金额。借款到期后,尽管马某多次催促,杨某依旧没有归还借款。于是,马某将杨某告上了槐荫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以及截至目前的利息,金额共计1000元。
杨某未答辩。
审理过程中,马某述称剩余7500元本金系通过现金方式出借。
争议焦点
本起案件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如何确定被告需向原告归还的本金金额?以及利息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保障。在本案中,杨某向马某进行了借款,有转账凭证以及《个人借款合同》作为证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双方商定的借款利率为每月1%,借款期限设定为3个月,据此计算,在借款期间内应支付的利息总额为7500元,这一数额与马某所述通过现金方式借出的金额相符。然而,马某向杨某转账的金额与剩余款项以现金交付的方式,与常规的交易习惯不符。马某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曾向杨某支付过现金,同时也没有对异常转账金额给出合理解释,因此,他所提到的7500元现金借款应被视为预先扣除的利息,而非实际出借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所载明的借款金额,通常被视为本金。若在原始本金中已预先扣除利息,那么法院在判定时应将实际借贷的数额视为本金。据此,杨某需向马某归还的借款本金数额为元。
在利息方面,双方商定借款的月利率为1%,换算成年利率则为12%,这一利率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限制。杨某需以元为单位,从2020年10月23日开始,直至债务清偿完毕,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于马某提出的超出部分利息主张,法院将不予认可。
最终,槐荫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判定杨某须向马某偿还一定数额的款项,并需支付相应的利息(以特定金额为计算基准,从2020年10月23日开始计算,直至全部清偿,年利率为12%),同时,法院也驳回了马某提出的其他诉讼要求。判决下达后,双方均对判决结果表示接受,未再提出异议,目前该判决已经正式生效。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债权凭证如借据、收据、欠条等所记载的借款数额,通常被视为本金。若本金中已预先扣除利息,法院则需将实际出借的金额作为本金。《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在发放本金前先行扣除。本金中提前扣除的利息,需依据实际借款金额进行本金退还,并据此计算利息。所谓的“预扣利息”,亦即人们常说的“砍头息”,会导致借款人实际到手、可支配和使用的本金少于原先约定的金额。在此情况下,若仍要求借款人按照原定本金进行还款并计算利息,无疑会打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即便出借人在本金中预先扣除了利息,只要他们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金额要求偿还本金和利息,法院仍将根据实际出借的金额来确定本金和利息的计算。
法官强调:“砍头息”违背了法律法规,无法获得法律支持。借贷双方需提高法律认知,严格依照法律进行民间借贷活动。借款人需警惕并防范潜在风险,坚决抵制“砍头息”,同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权益受损时能够有效举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若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或其履行义务的方式与合同约定不符,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合同、实施补救措施以及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需遵守协议规定,在指定的时间范围内归还所借资金。若双方未对还款期限作出明确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不够清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相关规定,借款人仍可自主决定在任何时候归还;同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一个合理的时限内完成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若出借人要求借款人依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应利息,法院应当予以批准。然而,若双方约定的利率超出了合同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则不在此列。
所谓“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系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
债权凭证如借据、收据、欠条等所标注的借款数额,通常被视为本金。若在本金中预先扣除了利息,法院则需将实际借出的金额作为本金来认定。
第二十八条
若借贷双方就逾期利率已有明确协议,则应遵循该协议;然而,此利率不得超过合同生效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若未设定逾期利率或约定的利率模糊不清,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方式。
若双方未就借期内利率达成协议,亦未就逾期利率作出约定,若出借人提出,借款人应自逾期还款之时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并承担相应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则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若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借款期间的利率,却未对逾期利率作出规定,若出借人提出要求借款人从逾期还款日开始,按照约定的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则法院应当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