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东营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2025-06-29
来源:万象资讯

2024年,东营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双重保护作用,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各种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形成了知识产权“严格保护、全面保护、快速保护、协同保护”的工作格局,并持续优化。同时,为增强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与保护意识,有效震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我市公开发布了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十大典型案例。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某厚朴公司及东营某厚朴堂公司之间涉及不正当竞争的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

北京某厚朴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正式成立,其业务涵盖中医科医疗服务。该公司在其处方笺、微信二维码、胸牌、诊所玻璃墙、服务热线公示牌、门头以及室内牌匾等多个位置,均显著使用了“厚朴中医”这一标识。作为第号“厚朴中医”及字母、图形商标,以及第号“厚朴中医”商标的注册权人,北京某厚朴公司拥有这些商标的专用权。东营市的一家厚朴堂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正式注册成立,其业务涵盖了医疗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性质)以及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性质)等多个领域。北京的一家厚朴公司因指控东营厚朴堂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已向垦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东营厚朴堂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并要求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判定,东营的厚朴堂公司在注册公司名称时故意采用“厚朴”二字,意图借助北京厚朴公司的品牌影响力,此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决东营厚朴堂公司必须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厚朴”二字,并拆除所有带有“厚朴”字样的店头招牌及店内物品;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东营某厚朴堂公司因一审认定事实有误,认为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东营中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二审法院判定,北京某厚朴公司使用的“厚朴”字号及品牌,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知名度,且为公众所熟知。东营市的一家厚朴堂公司在公司名称和店面招牌上使用了“厚朴”字样,其业务领域与北京市另一家厚朴公司的某些服务领域存在重叠,这可能导致公众将两家公司视为同一市场主体,误以为东营的厚朴堂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与北京的厚朴公司有所关联,从而形成不正当竞争。在二审中,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了上诉,并维持了原判。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的名字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代表企业的商业信誉,还体现了品牌形象。若经营者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具有影响力的他人企业名称,容易误导消费者,使其误以为该商品出自他人之手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这种行为属于恶意“搭便车”,是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不正当竞争。此案件在维护商业道德与伦理方面具有深远影响,不仅有效防止了知名企业名称的滥用,而且保障了商业交易的公正与秩序,进而维护了众多消费者的根本利益。

垦利区人民法院对北京某科技公司提起的,针对王某涉嫌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进行了审理。

北京某科技公司,一家经国家相关部门正式授权,专注于远程教育领域的公司,其旗下运营着包括正保会计网校、建设工程教育网、医学教育网在内的十数个教育平台,在业内享有盛誉。该公司拥有正保会计网校所提供的注册会计师、初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税务师等考试相关远程辅导课程的知识产权。该公司以招生、销售学习卡等方式向学员提供视频课程,这些课程均实施了全程加密等保密措施。王某在淘宝上开设了自己的店铺,未经授权,私自复制了北京某科技公司拥有著作权的注册会计师考试相关辅导课件和资料,并以低价对外销售,从中获利,这种行为给北京某科技公司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北京某科技公司已将王某诉至垦利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的维权费用。经过审理,垦利区法院确认了北京某科技公司对涉案视频作品所拥有的著作权。王某在未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在网购平台上擅自低价销售相关视频作品,此行为侵犯了北京某科技公司对涉案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全面评估涉案作品的种类、声誉以及侵权行为的细节情况后,并考虑到北京某科技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所必然发生的合理开支,法院判定王某需向北京某科技公司支付赔偿金。该案随后上诉至东营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本判决案例旨在促进网络版权管理秩序的标准化,并以此为基础,塑造数字经济时代的法治氛围。借助司法裁决手段,明确界定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同时保障权利人的经济权益和创作积极性。判赔损失不仅为权利人维权提供了经济支持,同时彰显了司法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肯定,另一方面,它对盗版产业链中的从业者发出了警告,限制了盗版获利的可能,增强了社会对盗版违法性的认识,并促使消费者倾向于选择合法购买途径,共同构建一个尊重版权的社会环境。

案例三:东营市文化旅游部门对高某某在网络上擅自发布侵犯版权的剧本杀作品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

2024年3月8日,东营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检察意见书,文号为沪普检意〔2024〕15号。意见书中指出,我市居民高某某在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开设网店销售侵犯版权的剧本杀作品。经过案件侦查,检察机关判定高某某涉案金额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所规定的构成犯罪所需违法所得巨大数额的标准,因此建议将此案移交给市文化和旅游局,对高某某实施行政处罚。经调查确认,自2021年下半年开始至2022年9月,高某某在淘宝等网络购物平台上开设店铺,对外销售剧本杀相关产品。在此期间,共涉及71种不同的剧本杀产品。其销售额累计超过90万元,非法所得更是高达30余万元。对于这些金额,当事人高某某均无异议,承认了相关事实。因其销售的剧本杀作品均由上游供货商代为发货至消费者,公安机关仅在嫌疑人高某某住所查获了20种剧本杀作品,故对于其他已售出的剧本杀作品,无法进行同一性鉴定。因此,无法确凿认定涉案作品与被侵权作品之间存在复制关系。最终,计算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时,仅以公安机关在高某某住处查获的20种剧本杀作品为依据。当事人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擅自发布作品,网络平台上已明确查证的20种剧本杀作品的侵权行为事实明确,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应条款,对当事人进行了警告处理,并依法没收了其非法所得,收缴了侵权复制品,同时对其进行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剧本杀”和“密室逃脱”等行业迅速崛起,深受年轻一代的青睐,逐渐成为文化娱乐领域的一股新生力量。司法部门通过追踪相关案件线索,执法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款,对涉事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处理,确保了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匹配,实现了惩戒与教育的双重效果。此案件系我市审理的首个涉及省际逆向执行刑罚的剧本杀作品版权侵权案件,对剧本杀行业的侵权盗版违法行为进行了有效打击,并促进了著作权保护环境的优化。

案例四:东营区农业农村局查处山东某种业有限公司制售假种子案

2023年11月3日,东营区农业农村局的执法人员于上午时段,在对东营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仓库内存放着大量的未经标识、无标签的大豆种子。现场调查得知,山东某种业有限公司(位于济宁嘉祥)为了拓展业务、提升大豆种子产量,于2023年5月15日向东营的合作单位——某农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分发了三批次大豆种子。这批种子包括“中豆68”三万公斤,旨在东营市进行“繁种种植”。然而,经过鉴定,这些种子的品种纯度未达到国家标准。该批种子所涉及的种植面积达到数千亩,对粮食安全和农民的利益构成了严重威胁。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确定,王某某等农户遭受了超过600万元的损失。2024年1月5日,农业相关机构依照法律程序,将此案件转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运用大数据分析和实地考察等多种手段,成功抓捕了10多名犯罪嫌疑人,目前案件已进入公诉程序。

优质种子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能够激发农民的种植热情,提升他们对农业生产的信心。此案中,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紧密合作,有力地打击了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此举促使农资生产与经营企业遵循法律法规,规范经营,提升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进而促进了农资市场的健康发展与秩序维护,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例五: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陈某某和李某某涉嫌销售伪造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

2024年5月7日,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将一宗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违法案件转交给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调查发现,从2022年5月4日至6月10日期间,陈某某与李某某在拼多多平台上售卖假冒“耐克”品牌的鞋子。他们并未完成市场主体登记手续,其中李某某主要负责直播销售工作,而陈某某则负责商品的采购、发货以及售后服务。两位涉事者的非法经营总额达到.21元,非法获利为7185.00元。在2024年7月,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认定,指出涉事者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法部门要求涉事人员即刻纠正其违法行为,同时对其实施罚款、剥夺非法所得以及没收非法所得财物的行政处罚措施。

本案的查处充分展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重要作用,这不仅有助于激发社会大众的创新活力,还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使得通过网络直播销售侵犯商标权商品的新型违法行为日益凸显,当事人通过直播平台向不特定消费者推销侵权商品,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此案的处理为网络直播平台在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方面提供了宝贵的借鉴与参考,同时也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在打击侵权假冒活动中的有效衔接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案例六: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东营区的某家购物超市涉嫌销售冒牌“龙口粉丝”这一地理标志产品的事件进行了调查处理。

龙口粉丝作为地理标志产品,依据2002年第92号公告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予以认定,其保护区域包括山东省的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莱阳市、莱州市等现辖行政区域。该产品遵循GB/-2008标准,并享有法律层面的保护。2024年9月,有关部门依据平台提供的举报信息,对东营区的一家超市进行了实地核查。经调查发现,超市货架上陈列着四袋正在销售的“君丝宝®”火锅粉丝,这些粉丝的产地是招远市,遵循的标准是GB/。然而,在收银小票和价格标签上,该产品被标注为“龙口粉丝”。“君丝宝®”火锅粉丝的来源地是招远市,尽管它位于“龙口粉丝”的地理标志保护区内,然而,其产品遵循的标准代码为GB/,与“龙口粉丝”所执行的规范并不相同,因此,当事人所销售的涉案产品并不属于“龙口粉丝”这一地理标志产品。当事人将“龙口粉丝”这一名称用于销售“君丝宝”火锅粉丝,这种行为属于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且与他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龙口粉丝”商品名称相同,容易导致消费者误以为所购产品是源自“龙口粉丝”这一地理标志的产品。东营区市场监管局认定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相关条款,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执法人员要求涉事方即刻停止违规行为,并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及违规商品,同时对其处以相应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地理标志代表着某个特定区域的珍贵资源和财富。对地理标志商标权的侵犯不仅会损害其声誉,而且还会对特定地区的生产经营者造成严重的竞争优势损失,并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某超市在此次案件中的做法可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误以为该超市销售的粉丝系我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对此案件的查处,不仅有助于提升公众对知识产权和地理标志相关法律的认识,还能强化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案例七:垦利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侵犯“海飞丝”与“飘柔”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

宝洁公司拥有注册于第3类“洗发液”商品上的“海飞丝”和“飘柔”商标,这两个商标均享有盛誉。其中,“海飞丝”商标的注册公告日期为2001年3月28日,其续展注册的有效期将持续至2031年3月27日;而“飘柔”商标的注册公告日期则是在1995年4月21日,其续展注册的有效期将覆盖至2025年5月20日。2024年7月2日,垦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对辖区内的某家副食批发部进行了例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他们利用微信上的“宝洁会员中心”小程序,通过“查验真伪”功能,对当事人所售的海飞丝和飘柔洗发露的防伪码进行了扫描。扫描结果显示,这两款产品均为假冒伪劣商品。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的专业人员已鉴定,这些洗发露并非由商标权利人生产,亦未获得其授权许可生产。同时,该商店未能出示供货商的资质证明、进货凭证等相关材料,因此无法证实其已尽到进货检查的责任。2024年9月14日,垦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判定,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此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条款。据此,执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实施了没收侵权商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案涉及的“海飞丝”与“飘柔”商标均为国际上享有盛誉的品牌,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并在各自所属行业里展现出强大的影响力和显著的商业价值。严厉打击此类侵权行为,不仅捍卫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切断了销售终端的非法收益途径,展现了执法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实力和坚定意志,而且对于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形成良性、健康、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起到了显著的示范效应。

案例八: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东营一家有机肥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发田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

山东发田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在第1类“肥料”商品上注册了“发田”商标,该商标的注册公告日期为2018年6月21日,其专用权期限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28年6月21日止。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山东发田生物肥业有限公司的投诉和举报,指出东营市的一家商贸公司擅自印制并销售了印有该公司商标和名称的肥料包装袋,这些包装袋随后被销售给了一家肥料加工厂。在2023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对这家商贸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结果发现这些包装袋已被销售至东营市的一家有机肥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迅速抵达东营,对一家有机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这家公司利用印有“发田”、“TM生物有机肥”、“山东发田生物”等字样的包装袋,将生物发酵羊粪进行销售,并将产品出售给了公司客户。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的相关举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的具体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涉事方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案特别强调对商标全过程的保护,通过生产阶段的追根溯源,明确侵权真相,追踪侵权产品的流动路径,精确打击使用阶段的商标侵权行为,成功实现了对侵权链条的全面打击。在生产阶段搜集侵权线索更具指向性,有利于迅速锁定使用方,提升了行政执法的效率,有力地打击了侵权行为,保障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案例九: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泰王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争议进行了处理。

山东泰王冷却设备有限公司因涉及其“冷却塔冷却器防冻装置”(专利编号:ZL2.2)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专利权争议,于2024年3月14日向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处理申请,并附上了相应的证据文件。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4年3月20日受理了此案,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的条款,成立了专门的合议组。随后,分别在2024年4月28日和6月13日进行了口头审理。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人要求对两台设备的技术特性进行对比分析。然而,被申请人以设备正在使用中为由,拒绝拆解进行对比。在调解后,决定对未使用的两台设备进行拆解,并邀请了技术调查官参与技术特性的对比分析。2024年6月13日,合议组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法律责任、法律适用以及处理结果进行了详尽的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相关条款,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作出了拒绝请求人所有要求的行政决定。

本案例充分展现了在跨区域、跨部门合作中,对知识产权进行协同保护,并在高标准、高质量的基础上严格实施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的重要性和典型性。本案件的行政裁决处理决定在经历两轮行政诉讼审判后,均以胜诉告终。这不仅展现了依法保障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公正性,也凸显了依法维护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的公平性。此举对于全市构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创新氛围、畅通知识产权保护维权途径,以及从源头上减少假冒侵权违法行为,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案例十:广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饶县广饶街道一家体育用品店进行了调查处理,该店涉嫌侵犯了某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尤尼克斯株式会社拥有第号“”商标,该商标专用于第28类运动类商品,其注册公告日期为2016年5月14日,且商标的有效期从同日开始计算,直至2026年5月13日。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亦拥有第号“”商标,同样适用于第28类运动类商品。该商标的注册公告日期定于2016年11月21日,其商标的有效使用期则从同一天开始计算,直至2026年11月20日结束。2024年4月28日,广饶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线索展开调查,针对广饶街道一家体育用品店进行取证。在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店销售的标有特定标识的运动袜和运动裤,以及标有另一标识的羽毛球拍和运动裤。然而,店方未能出示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联系方式,亦无进货发票、结算凭证或供货合同等文件,无法证明这些商品来源的合法性。江苏威克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和尤尼克斯(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商标代理人确认,涉案产品均为伪造。2024年5月,执法部门认定,该体育用品店销售的带有特定标识的羽毛球拍、运动裤、运动袜等商品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进行了没收侵权商品、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遭受侵犯的商标专用权涉及多款知名品牌的鞋子。在互联网经济时代,新型商业模式和竞争格局日益凸显,涉案产品采用“网络销售+快递发货”的方式,线上销售、线下发货,影响范围广泛。案件的处理不仅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防止了更多互联网消费者上当受骗。这对推动新型商业模式的健康有序发展,以及净化网络经营环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大众新闻记者 杜美萱 通讯员 刘新东 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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