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翻球违例
在运球过程中,球暂时停留在手中(或者整个手掌面朝上),并且在此状态下继续进行运球动作。
在进攻时力求突破对手,需变换进攻策略,「球却意外地停留在我的手中」完成突破。
三、球回后场违例
控球方将球推进至对方半场,若球在未遭对方触及的情况下返回己方半场,且由己方球员或本人触球或捡球,则此动作被称为“回场”;若球被对方击回己方半场,或被对方抢断但未能成功让球返回己方半场,此时己方球员再去捡球或拾球,则被视为有效进攻,不属于“回场”行为。即便甲方完成投篮动作,双方均未成功夺得篮板球,球滚出后场,甲方捡起球后仍被视为有效进攻,而非被迫回场;这是因为,一旦投篮出手,此次控球权便成为未定之数,任何一方均有权争抢球权。
在完成最后一跃,从后场腾空而起,跨越中场线步入前场,球员在“尚未着地”或仅“一只脚着地”的瞬间便成功接住了队友的传球。
四、篮下3秒违例
进攻球员若在禁区内逗留时间超过三秒钟;其计分规则为,数一、二、三,哨声响起。
在禁区内站立(包括踏在线上),另一只脚则站在禁区之外,这样的停留时间同样应当被计算(前提是双脚需完全离开禁区)。
在执行“后场控球”动作时,场上的前锋球员在篮下停留的时间不计入3秒限制;然而,若他连续逗留在禁区内的时间超过3秒,且在第4秒时在禁区内触球,便构成了3秒违例。至于“发界外球”的情况,即便计时器未启动,也不会被算作3秒违例;同样地,若球员在禁区内逗留时间超出3秒,并在第4秒时在禁区内接到球,则同样构成3秒违例。
五、8秒违例
甲队采取全场紧逼或高压式防守策略,导致乙方在短短8秒内无法将球有效传递或推进至对方半场,这一时段主要依靠裁判员进行计时,而24秒进攻计时器则作为辅助工具。
六、24秒违例
24秒的计时器一旦响起,若球仍掌握在甲方手中,便构成了违规行为。即便甲方尝试投篮,却未触及篮筐,计时器声仍旧响起;即便当时双方均未夺得球权,违规方依然是甲方。
在2.24秒的计时器即将响起的那一刻,甲队队员尝试投篮,遗憾的是,篮球并未触及篮筐,反而被本队球员重新夺回;需注意的是,只有篮球“触碰到篮筐”才能算作一次有效的进攻。
七、脚踢球违例
1.在持(运)球时,防守方故意用脚去踢球、阻挠传球等。
并非有意进行踢球动作却不幸用脚触球,比如在控球过程中未能妥善接球导致球落在脚上,或是运球时脚不慎接触到球,亦或是防守方在对方传球过程中,试图拨球或抄球,导致球改变方向而碰触到自己的脚,这类“无意中触球”的行为均不构成违规。
八、罚球违例
在执行罚球的过程中,罚球手必须等待球明确地触及篮筐,此时方可由站在三分线外的球员介入争夺球权。
在执行罚球动作时,那五位负责在禁区内占据位置的球员必须耐心等待,直到执罚者将球抛出或踢出,球离开其控制范围之后,他们方可进入禁区内尝试抢断。
在罚球得分之际,无论哪支球队的球员(非主罚者)提前进入场地,该得分依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