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
〔2025〕第2号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于2025年4月3日,经中国人民银行第6次行务会议审议批准,同时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认可,现正式对外公布,并自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行 长 潘功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局 长 李云泽
2025年4月22日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推动我国银行卡清算市场的持续繁荣,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实施规范化管理,确保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15〕22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中提及的银行卡清算机构,系指那些经过官方批准,依照法律规定获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并专注于银行卡清算业务活动的企业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指的银行卡清算业务,系指由银行卡清算机构负责,依据制定的银行卡清算规范和准则,运作银行卡清算系统,负责本品牌银行卡的发行与接受,同时为发卡方和收单方提供本品牌银行卡间的交易处理服务,以协助实现资金结算的一系列行为。
第三条 对于仅向跨境交易提供外币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按照原则,它们无需在中国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然而,若该机构对境内支付清算体系的稳定运行或公众支付信心具有重大影响,则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法人实体,并依照法律规定获得银行卡清算业务的许可证。
境外机构所提供的跨境交易外币银行卡清算服务,涉及授权国内收单机构或与之合作的国内银行卡清算机构,使得境外发行的银行卡能在国内使用,亦或授权国内发卡机构发行仅供境外使用的外币银行卡。
第四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需遵循我国关于国家安全和网络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以及高效运作。该基础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规定,采用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认证的商用密码产品,并达到国家及行业金融标准的规范。此外,其核心业务系统原则上不应外包给其他机构。
第五条 规定,银行卡清算机构及境外相关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持诚信原则,坚持公平竞争,确保不侵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
第六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及境外相关机构需严格执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及打击赌博等相关法律法规,并采取相应措施,有效预防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 对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或间接参与银行卡清算业务,若其行为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影响或潜在威胁,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格的安全评估。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照法律规定,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及境外相关机构执行监管职责,同时强化交流协作,合力预防银行卡清算领域的系统性风险。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九条 规定,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十亿元人民币。出资人必须使用自有的资金进行投资,严禁使用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第十条:申请者若欲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的申请,需提供以下所需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等;
企业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的副本以及公司章程,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还需额外提交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接收凭证。
(三)资本实力有关材料;
(四)需提供过去一年内的财务会计报告,内容须真实、全面且公正,但若企业成立时间不满一年,则可不予提供。
出资人作出出资决定,需明确资金的具体数额、投入的途径以及资金的来源渠道,同时,还需对出资人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详尽的阐述。
主要出资人及其他持股比例超过10%的单一出资人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需提供,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说明以及从业经历等相关资料。若出资人为我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还需提交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其投资银行卡清算机构所发放的批准文件。
(七)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情况的说明;
公司对组织架构的设定、财务的独立运作、风险控制体系的建立以及合规性机制的构建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
九、制定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的内部管理措施规划、组织结构设计,以及实施相关工作所需的技术规格说明。
(十)若使用注册于银行卡清算品牌商标标识的商标注册证,则必须出示出资人拥有的银行卡清算品牌商标权属的相关证明文件、商标转让合同或授权使用合同,同时提供申请人已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证明。
对银行卡清算业务实施可行性进行的研究报告,以及该业务的长期发展规划和所需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方案。
(十二)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的银行卡清算业务,其标准体系与业务规则所构建的框架;
(十三)持卡人和商户权益保护策略及机制;
(十四)筹备工作方案及主要工作人员名单、履历;
中国人民银行在确保用户权益得到保护、国家利益及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规定必须提交与银行卡清算业务相关的资料。
(十六)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
(十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该材料系非中文文本,需附上相应的中文翻译,且以该中文翻译版本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申请后,首先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随后就相关事宜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征询看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需在收到相关文件后30天内,提供书面反馈,并将其转交给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保障银行卡清算市场公平竞争与稳健发展的监管原则,同时参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建议,自接到申请后90天内需作出是否批准筹备的抉择,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若决定不予批准,必须明确给出相应的理由。
第十三条规定,自获准筹备之日起,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筹备期限为一年。在此期限内,申请人需在期限结束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开业申请;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筹备批准文件将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规定,若申请人欲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银行卡清算机构开业申请,必须递交以下所需材料:
开业申请书中应详细注明公司的名字、办公地点、注册资金以及运营资金等相关信息。
(二)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标准体系与具体规则内容,以及相关的详尽解释和说明。
(三)银行卡清算系统的基础设施构建报告、建设进度报告、业务不间断运行方案以及紧急应对预案。
(四)需提供满足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的技术规范与安全标准的相关文件;
(五)内部控制、风险防范和合规机制材料;
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相关材料,涵盖但不限于银行卡支付领域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标准、接入网络的安全管理措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金融数据的分类分级及其安全防护措施、核心业务系统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及评估报告、独立的网络安全风险评估文件、网络安全管理体系等内容。
(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验收材料;
(八)本报告对筹备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具体涵盖原筹备申请材料的变更详情以及相关说明。
为了符合银行卡清算业务的专业化需求,必须将其他业务剥离,并确保其完成度。
申请人打算采用国外的银行卡清算品牌,并且该品牌在境外设有机构,且该机构已经向跨境交易提供了外币银行卡清算服务的情况下,申请人还需提交一份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说明如何将该服务从境外机构迁移至申请人处。
(十一)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
(十二)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申请者需按照规定,一并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关于拟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所需的相关申请文件。
第十五条规定,若申请人在递交筹备或开业相关申请资料之后,对以下内容进行修改,须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撤销之前提交的申请资料:,,,,,,,,,,,,,,,,,,,,,,,,,,,,,,,,,,,,,,,,,,,,,,,,,,,,,,,,,,,,,,,,,,,,,,,,,,,,,,,,,,,,,,,,,,,,,,,,,,,,,,,,,,,,,,,,,,,,,,,,,,,,,,,,,,,,,,,,,,,,,,,,,,,,,,,,,,,,,,,,,,,,,,,,,,,,,,,,,,,,,,,,,,,,,,,,,,,,,,,,,,,,,,,,,,,,,,,,,,,,,,,,,,,,,,,,,,,,,,,,,,,,,,,,,,,,,,,,,,,,,,,,,,,,,,,,,,,,,,,,,,,,,,,,,,,,,,,,,,,,,,,,,,,,,,,,,,,,,,,,,,,,,,,,,,,,,,,,,,,,,,,,,,,,,,,,,,,,,,,,,,,,,,,,,,,,,,,,,,,,,,,,,,,,,,,,,,,,,,,,,,,,,,,,,,,,,,,,,,,,,,,,,,,,,,,,,,,,,,,,,,,,,,,,,,,,,,,,,,,,,,,,,,,,,,,,,,,,,,,,,,,,,,,,,,,,,,,,,,,,,,,,,,,,,,,,,,,,,,,,,,,,,,,,,,,,,,,,,,,,,,,,,,,,,,,,,,,,,,,,,,,,,,,,,,,,,,,,,,,,,,,,,,,,,,,,,,,,,,,,,,,,,,,,,,,,,,,,,,,,,,,,,,,,,,,,,,,,,,,,,,,,,,,,,,,,,,,,,,,,,,,,,,,,,,,,,,,,,,,,,,,,,,,,,,,,,,,,,,,,,,,,,,,,,,,,,,,,,,,,,,,,,,,,,,,,,,,,,,,,,,,,,,,,,,,,,,,,,,,,,,,,,,,,,,,,,,,,,,,,,,,,,,,,,,,,,,,,,,,,,,,,,,,,,,,,,,,,,,,,,,,,,,,,,,,,,,,,,,,,,,,,,,,,,,,,,,,,,,,,,,,,,,,,,,,,,,,,,,,,,,,,,,,,,,,,,,,,,,,,,,,,,,,,,,,,,,,,,,,,,,,,,,,,,,,,,,,,,,,,,,,,,,,,,,,,,,,,,,,,,,,,,,,
(一)股权结构;
(二)实际控制人或受益所有人;
(三)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四)银行卡清算品牌;
(五)其他可能影响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开业申请后,将依据本法的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其开业的决定。同时,会以书面形式将决定结果告知申请人。若申请获得批准,将颁发相应的开业核准文件及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并对外进行公告;若申请未获批准,则需明确说明不予批准的具体原因。
若银行卡清算机构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正式运营,其开业许可将自动失效。中国人民银行将负责执行开业许可的撤销程序,并收回该机构持有的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同时对外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规定,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董事会成员及高级职务人员必须拥有执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丰富经验、相应能力,以及高尚的品格和良好的社会信誉,同时还需要保持担任相关职务的独立性。具体而言,超过半数的董事(包括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以及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均需具备五年以上的经济或金融行业从业经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外,以下任一情况出现时,均不得担任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董事或高级管理职务:,,,。
(一)有重大过失或犯罪记录的;
因涉及违法或违规行为,金融监管部门已剥夺其职务资格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若自取消资格之日算起,尚不足五年的。
曾于金融监管部门实施处罚的机构中担任职务,且对该处罚承担个人责任或作为直接领导负有责任,自处罚执行完毕至现时不足两年的。
本办法所指的高级管理人员,涵盖那些在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运营管理中拥有决策权限或显著影响力的个体,他们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合规主管、系统技术主管,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以及那些实际承担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十九条 规定,担任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董事或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在正式任职之前,必须获得由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审批通过的任职资质。申请人在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银行卡清算机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材料时,必须一并提交以下内容:拟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决议、符合任职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个人简历、教育背景、学位证书、诚信记录、专业技术资格证明等;此外,还需提供证明其具备独立履行职务能力的材料,无犯罪记录及未受处罚的相关证明,以及拟任人员的综合情况介绍等。
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通过咨询相关国家机关、考察拟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过往任职单位,查阅信用信息平台资料,以及进行专业知识和能力测试等多种手段,对这些人选是否满足任职要求进行全面审查。
中国人民银行需依据银行卡清算机构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任职资格要求及审慎监管准则,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的相关内容,决定是否批准行政许可,并应将决定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若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任职资格,该机构应立即执行要求其限期整改、暂停其职务或解除其职务等措施,同时依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相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规定,若银行卡清算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机构,必须满足以下几项要求:
(一)符合银行卡清算机构发展规划;
(二)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完备,以及分支机构的管理机制高效。
(四)最近两年未被金融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五)拟成立的分支机构已具备所需的办公场地、人员配备以及符合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需具备优良的个人品德和声誉,同时拥有良好的守法记录以及与所任职务相匹配的从业经历。
第二十二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若在境内设立新的分支行,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分支机构申请书;
关于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发展规划、运营状况、企业治理结构、内部管理控制、分部机构的管理以及合规性等方面的详细阐述。
关于拟设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分析、业务职责、发展蓝图、组织结构、办公地点、人员配备、合规风险控制体系以及拟任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等相关资料的准备。
(四)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
(五)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在接到上述申请文件后,中国人民银行依据本法的第十一、十二条相应规定,对行政许可的批准与否作出判断,随后以书面形式将决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若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分支行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正式启动业务运营,其批准文件将自动失效。中国人民银行将负责办理相关批准文件的注销程序,并对外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对于境外机构若要向跨境交易提供外币银行卡清算服务,需提前至少30天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申报,同时需递交以下相关文件:
(一)该机构的基本信息涵盖了诸多方面,诸如名称、注册地点、办公地址,以及境内办公点及其人员配置等细节。
(二)在母国接受监管的情况;
(三)参与国家或国际支付系统的说明;
本机构设有严格的内部管理、风险预防措施、网络安全防护以及数据安全保护体系。
本机构对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的内部管理机制、组织结构以及相关工作实施情况的详细阐述。
(六)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运行情况;
(七)银行卡清算业务规则;
业务执行状况、发展路线规划、以及与国内机构协作的具体情况阐述。
(九)持卡人和商户权益保护策略及机制;
(十)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
(十一)材料真实性声明。
上述文件系用外文撰写,需一并附上中文翻译,且以该中文翻译版本为准。若境外机构的基本信息出现变动,相关机构须在信息变更后的30天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进行汇报。
第三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 若银行卡清算机构遇到以下任一情况,需依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相应的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分立或合并;
(二)变更公司名称;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单一持股比例超过10%的出资人;
(五)变更银行卡清算品牌;
(六)更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后,中国人民银行需依照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准入标准以及审慎监管的基本原则,参照本规定的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内容,对行政许可的批准与否作出判定,并需以书面形式将决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若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离职,自其职务变动生效之日起,银行卡清算机构须在7天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交报告,并经中国人民银行确认后,将注销其任职资格。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董事会成员若发生担任或卸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等职务,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职位调整、同时担任其他高级管理职位时,必须于职务调整生效后7天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交报告,并且对任职资格文件进行相应更新。
第二十七条 若银行卡清算机构决定撤销或合并其分支机构,需至少提前三十天向其分支机构的注册地所在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撤销合并的具体方案、应对业务突发情况的预案、以及保障持卡人和商户权益的具体措施等。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需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八条 若银行卡清算机构决定暂停或完全停止银行卡清算业务,或者决定解散,则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以下所需申请文件:
(一)终止业务申请表,载明机构的名称和住所等;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董事会终止业务的决议;
(三)终止业务的评估报告;
关于与接入网络发行卡片的公司、负责收款的公司(统称为成员单位)以及相关协作伙伴所签订的业务终止处理计划;
(五)终止业务的应急预案;
(六)涉及持卡人和商户权益保护的处理措施;
(七)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
(八)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在接到上述申请文件后,中国人民银行需依据本法的第十一、十二条相应条款,对是否准许行政许可作出明确判断。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银行卡清算机构终止所有银行卡清算业务并解散,则需办理注销其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的手续,并对外进行公告。
第二十九条 若境外机构欲停止向跨境交易提供外币银行卡清算服务,须至少提前30天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进行汇报,同时需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一)终止业务的评估报告;
(二)与成员机构达成的业务终止处置方案;
(三)终止业务的应急预案;
(四)涉及持卡人和商户权益保护的处理措施;
(五)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
(六)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条 规定,银行卡清算机构需构建一个组织架构完善、职能划分明确、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平衡的治理体系,同时制定全面细致的内控、审计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并保证其独立运营。
第三十一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范,构建一套包括发卡行、收款行、指定商户、持卡用户以及外包服务提供商等各方在内的规则框架。同时,针对不同业务类型、支付接受设备种类以及特约商户类别,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策略。
第三十二条 规定,银行卡清算机构需设立该品牌银行卡的发行准则和接受标准,并需确立机构间交易处理、资金清算与结算的具体规则,以确保银行卡清算业务能够有序且高效地进行。
第三十三条 规定,银行卡清算机构需设立成员机构的管理规范,并需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标准执行成员机构的管理工作,同时不得对成员机构与其他银行卡清算机构之间的合作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
银行卡清算机构需肩负起对其成员机构的管理职责,以合法有效的手段,与成员机构清晰界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同时在其服务区域内积极推动成员机构依法合规地进行支付活动。一旦发现成员机构存在违法乱纪行为或潜在风险,银行卡清算机构应立即实施相应的风险预防措施。
第三十四条 规定,银行卡清算机构需构建与成员机构规模、业务拓展及组织结构相匹配的风险管理框架,确保能够准确识别、评估、监控和管控各类风险,这些风险涵盖但不限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营风险、常规业务风险、网络安全风险、数据安全风险以及声誉风险等。
第三十五条 规定,银行卡清算机构需构建交易风险监控体系及风险信息交流机制,并指导成员机构对存在风险的交易、银行卡、支付设备以及合作商户等实施相应的风险预防措施。同时,倡导并支持不同银行卡清算机构间开展风险信息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六条 规定,银行卡清算机构需确立业务连续性规划,完善应急响应措施和异地灾难恢复机制,迅速应对风险,确保银行卡清算业务的平稳与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规定明确,银行卡清算机构需依照要求,构建并完善交易信息的管理及传递机制。同时,应实施相应措施,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准确性。此外,还需依照规定,妥善保存并传递交易信息、交易记录、业务凭证等相关文件。
第三十八条 规定,银行卡清算机构需设立差错处理及争议解决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系统,确保在处理差错和争议事务时做到公平与公正。
第三十九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需独立运作,负责发行与接受本品牌银行卡、交易处理及资金清算、风险管控、差错及争议解决、信息服务等关键业务。若因数据安全考虑,必须与其他机构合作进行全部或部分核心业务,申请人需在筹备及开业申请文件中提供合作计划、合作机构详情、合作协议等相关资料。合作机构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清算业务许可资质,同时应拥有与开展合作业务相匹配的资本规模、服务效能以及安全防护标准,并且作出承诺,不会将所承接的业务进行外包处理。
银行卡清算机构需设立合作业务的管理体系,确立合作机构的准入条件,建立健全合作业务的安全性和连续性保障体系,实施有效的风险预防措施,同时担负起合作业务管理的核心责任。
第四十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以及境外机构需严格遵循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构建并完善内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的管理体系。对于在银行卡清算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包括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在内的各类敏感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除非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否则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泄露。处理银行卡跨境交易时,若银行卡清算机构或境外机构在当事人授权下,需将境内收集的当事人金融数据传输给境外发卡机构或收单机构,则必须遵循数据出境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它们还应当通过制定业务规则、协议等有效手段,确保境外发卡机构或收单机构对获取的金融数据进行保密。
第四十一条 规定,在我国境内发行的银行卡若要在境内进行交易,其交易处理必须依托我国境内的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来进行。
银行卡清算机构在进行境内成员机构的银行卡交易资金清算时,必须通过国内途径,使用人民币进行资金结算;但若是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银行卡清算服务,则不受此限制。
与该银行卡清算品牌对应的海外机构已向跨境交易提供外币银行卡清算服务,因此,我国境内的银行卡清算机构在正式运营后的三年内,原则上需将涉及境内成员机构的核心业务转移至本机构进行处理,同时,还需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迁移工作的相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在处理银行卡跨境交易的过程中,银行卡清算机构必须严格遵循跨境人民币及外汇管理的相关法规,同时强化对跨境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的监管,并积极预防跨境资金流动中的异常风险。
第四十三条 在境外机构与我国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进行合作并授权发行银行卡时,必须使用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发卡行标识代码。境外机构不得以任何合作形式进行人民币银行卡清算业务或类似活动。我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需完善相关业务管理规章,并确保不协助境外机构超出规定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在执行其职责过程中,有权对银行卡清算机构以及与境外机构合作的发卡和收单机构实施实地审查。此举包括向工作人员提问、检索及复制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对电子数据系统进行检查。
为了预防银行卡清算领域的潜在风险,确保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实施包括要求整改、进行监管谈话在内的多种监管手段。
中国人民银行下属的分支机构承担着对其管辖区域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分支机构的监管和管理任务。
第四十六条 若银行卡清算机构遇到以下任一情况,需至少提前30天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汇报:,,,,,,,,,,,,,,,,,,,,,,,,,,,,,,,,,,,,,,,,,,,,,,,,,,,,,,,,,,,,,,,,,,,,,,,,,,,,,,,,,,,,,,,,,,,,,,,,,,,,,,,,,,,,,,,,,,,,,,,,,,,,,,,,,,,,,,,,,,,,,,,,,,,,,,,,,,,,,,,,,,,,,,,,,,,,,,,,,,,,,,,,,,,,,,,,,,,,,,,,,,,,,,,,,,,,,,,,,,,,,,,,,,,,,,,,,,,,,,,,,,,,,,,,,,,,,,,,,,,,,,,,,,,,,,,,,,,,,,,,,,,,,,,,,,,,,,,,,,,,,,,,,,,,,,,,,,,,,,,,,,,,,,,,,,,,,,,,,,,,,,,,,,,,,,,,,,,,,,,,,,,,,,,,,,,,,,,,,,,,,,,,,,,,,,,,,,,,,,,,,,,,,,,,,,,,,,,,,,,,,,,,,,,,,,,,,,,,,,,,,,,,,,,,,,,,,,,,,,,,,,,,,,,,,,,,,,,,,,,,,,,,,,,,,,,,,,,,,,,,,,,,,,,,,,,,,,,,,,,,,,,,,,,,,,,,,,,,,,,,,,,,,,,,,,,,,,,,,,,,,,,,,,,,,,,,,,,,,,,,,,,,,,,,,,,,,,,,,,,,,,,,,,,,,,,,,,,,,,,,,,,,,,,,,,,,,,,,,,,,,,,,,,,,,,,,,,,,,,,,,,,,,,,,,,,,,,,,,,,,,,,,,,,,,,,,,,,,,,,,,,,,,,,,,,,,,,,,,,,,,,,,,,,,,,,,,,,,,,,,,,,,,,,,,,,,,,,,,,,,,,,,,,,,,,,,,,,,,,,,,,,,,,,,,,,,,,,,,,,,,,,,,,,,,,,,,,,,,,,,,,,,,,,,,,,,,,,,,,,,,,,,,,,,,,,,,,,,,,,,,,,,,,,,,,,,,,,,,,,,,,,,,,,,,,,,,,,,,,,,,,,,,,,,,,,,,,,,,,,,,,,,,,,,,,,,,,,,,,,,,,,,,,,,,,,,,,,,,,,,,,,,,,,,,,,,,,,,,
单一持股比例若超过5%,并且该出资人并非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所述之出资人,亦或是多个主要出资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25%的情况发生时,将进行变更。
(二)公司章程内容重大变更,第二十五条所列内容除外;
(三)若计划进行首次股票公开发行或增加发行股票,亦或主要投资者、以及其他持股比例单次超过10%的投资者、实际掌控者打算进行首次股票公开发行。
(四)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变更的;
主要投资者或持股比例独占超过10%的投资者,若其持股变动幅度超过3%,抑或是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投资者群体,包括主要投资者及持股比例超过10%的投资者,若计划进行融资操作,或打算对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股权或关键资产进行抵押、质押、托管等行为,这些举动均有可能对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股权结构造成显著影响。
(六)基础设施经历了重大调整,这涵盖了核心业务系统的重大变动、基础设施场所的迁移,以及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合作机构或合作模式的调整等,上述内容仅为部分列举。
进行业务创新、携手其他单位进行业务联动、或是修订业务规范,这些行为若实施不当,可能会对所属机构的运营或整个支付领域产生深远影响。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应当提前报告的事项。
上述情况若对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准入资格构成影响,或者对支付清算体系的稳定运行造成显著威胁,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实施谨慎的监管措施。
第四十七条 若银行卡清算机构遇到以下任一情况,须在事件发生后的24小时内,通过电话、邮件等通讯手段,迅速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汇报;同时,还需在接下来的2天内,向该行提交一份详尽的正式报告:
(一)发生重大负面舆情或公共群体性事件的;
涉及业务、系统、设施、网络或数据等领域,出现重大风险状况的;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若遭遇突发变故,或是卷入刑事案件中,这些情况都有可能对其履行职责造成影响。
(四)发生其他对本机构或支付清算体系带来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银行卡清算机构的下属机构需遵照相关规定,向其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行提交相关事宜的汇报。
第四十八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及境外相关机构需依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业务数据统计、业务进展状况、业务管理状况等相关必要信息。同时,每年3月底之前,须提交上一年度的银行卡清算业务专项报告。该报告应涵盖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机构概况涵盖:注册资本与股权分布,出资方与实际掌控者、最终受益人的基本信息,组织结构,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状况等。
业务发展状况涵盖市场扩张、合作事宜、经营管理活动、价格制定与收费标准以及财务报告中的各项数据。
业务管理涵盖规则制定、系统运作、风险控制、网络安全、数据保护及信息安全等多个方面。
(四)下一步发展规划等。
银行卡清算机构及海外相关机构需保证所提交的数据、资讯及各类报告等均须真实无误、迅速且全面,同时对于任何重大变动,应及时提供相应的解释和说明。
依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将按照本规定,对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报告资料进行共享。
第四十九条 若银行卡清算机构或境外机构遭遇风险事件,导致其运营受阻、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责令这些机构实施有助于风险缓解、确保稳定运作、维护公共利益的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