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淀区人民法院接手了刘先生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科技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案件。这起纠纷源于美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所引起的争执,与刘先生一同对簿公堂的还有三快科技的前员工包女士,她们提出的诉讼请求内容相似,主要涉及离职后股票期权的行使问题。
刘先生作为原告提出,自2011年2月1日起,他在三快科技公司担任城市经理。在此期间,他依据《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通知》获得了股票期权。该通知中,三快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兴亲自签署了姓名。2013年8月21日,他选择了离职,自那以后,双方在股票期权行权的问题上出现了分歧。刘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其股票期权可行权日期为2013年8月20日,并且应得的股票期权数量为若干股;要求依据三快科技公司经过审计的2012年度会计报告中的每股净资产值来确定行权日每股股票的价值;此外,要求对其行权时的股票增值收益按照年度一次性奖金的税收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并由三快科技公司代为扣除和缴纳;同时,要求三快科技公司必须在刘先生支付行权款项后的三日内,向其提供行权收据以及股份证书。
被告三快科技公司提出抗辩,指出刘先生自2011年2月1日起加入公司,起初担任城市经理一职,随后职位调整为销售经理,而双方的合作关系于2013年8月21日宣告终止。刘先生提起的诉讼存在主体错误,因为《股票期权授予通知》并非由其所在公司所发布,而是由美团公司——一家依照开曼群岛法律成立的企业——所发布。美团公司与刘先生之间并无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本案并不构成劳动争议。另外,《股票期权授予通知》和《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中明确指出,管辖权属于香港法院,海淀法院对此案无权管辖。刘先生所在的公司并未发行股票,与美团公司之间不存在股权互持的情况,因此实际上不存在向刘先生授予第三方股权的可能性。税收问题属于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而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畴。此外,刘先生尚未支付行权款项,因此不能基于尚未发生的事实来主张权利。请求法院驳回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上的工商登记公示资料,可以得知,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在线公司)的控股方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即美团有限公司。同时,三快在线公司与三快科技公司两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位人士,即王某。在《股票期权授予通知》中,明确指出期权授予的执行者,以及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文件的人员,也都是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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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表明,股权激励的形式一般包括股票期权、员工持股以及管理层收购等。在这其中,股票期权作为一种激励手段,系企业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预期权益,允许激励对象在特定年限内,按照事先约定的固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激励的核心在于能够无代价地获得股票期权,这种期权允许激励对象以较低的成本,购入经过数年成长和发展、价格持续上涨的股票,进而能够共享公司成长的收益。
股权激励在互联网公司及初创型企业中较为普遍,尤其是在“互联网+”这一新兴领域,采用股权激励的企业数量不断上升。从收益分配的角度来看,这种机制对员工具有显著的激励效果。股权激励主要面向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双方之间可能出现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股权行使环节,通常涉及行使股权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问题。在诉讼过程中,部分企业的雇员向法庭表述,由于企业通过在海外设立关联企业并授予员工股权,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员工维护自身权益带来了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