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互怼14个月还线下动手,双方被判名誉侵权并担责

2025-07-06
来源:万象资讯

微信群是一个虚拟空间,也是一个公共空间,群里发言也需严守法律法规底线。图/新华社

北京青年报于10月13日的报道中提及,近期湖南长沙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人格权争议的案件。在该案中,名为孙小玲(化名)和王小猛(化名)的业主,自2020年8月开始,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内持续进行辱骂,长达14个月之久,冲突升级至线下,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最终不得不诉诸法律解决。

法院审理结果显示,双方当事人均被认定实施了名誉权侵害行为,他们不仅需要在业主群里公开道歉,还需对对方因被打所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在一审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未选择上诉,目前,本案件的判决已经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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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媒体的兴起使得网络侵权现象日益增多。据媒体报道,北京市一中院审理的涉及侵犯人格权的案件里,高达75%是通过网络进行的。然而,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人们在微信群等网络平台上发表言论时,必须遵循社会公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若言论超出了道德的“底线”或触犯了法律的“红线”,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的一审判决,无疑是在此方面的严肃重申。

审视此案,案情实则并不繁杂。起始于2020年8月,小区业主对业委会的公共收益未公开、未公示的做法提出了疑问。同属小区居民的孙小玲,在讨论群中对此事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进而与业委会监事会成员王小猛产生了言语争执。这一持续了14个月的争执由此展开,双方交锋的聊天记录累积起来厚度达两三厘米。

毫无疑问,每位小区居民均有权对业委会未公开、未公示的公共收益行为提出质疑与建议。业主微信群理应成为双方开展公正对话与积极交流的场所。然而,不论是微信群还是其他网络平台,发言时均应基于事实,保持理性,严守法律规定的“底线”与“红线”。

另一方面,作为小区自治组织的业委会,对于业主提出的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批评与建议,理应给予充分的尊重并予以接受。若业主的意见存在偏差,或者与实际情况不符,业委会也应当在尊重业主表达意见权利的基础上,通过陈述事实、阐述道理的方式,努力消除误解,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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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面对棘手的问题难以立即解决,双方仍需秉持相互尊重与平等对话的原则,努力化解分歧;决不应采取相互指责、恶言相向的态度,更不能让矛盾演变成肢体冲突。

由于一旦沟通演变为情绪化的争执,便可能背离客观陈述事实、理性论证的原则,转而成为充斥着侮辱和伤害的言辞冲突。这种任性的争执,往往会对双方的声誉和人格权益构成侵害。

在本次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在各个社交群组中的发言,均充斥着低级趣味和侮辱性语言,恶意贬低他人形象,对对方进行了无端的侮辱和诽谤。正如法官所言,“双方均清楚意识到自己的言行可能对对方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却仍然有意或无意地促使这种损害发生,表现出明显的主观恶意”。

实际上,这种以文字或言语侮辱他人并损害其名誉的行为,在客观上已构成名誉侵权,给对方带来了负面影响,致使其他业主对其形成负面评价。必须指出,任何超出事实和法律界限的“争执”与“斗殴”,均会对对方造成非法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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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系公民捍卫自身人格尊严不受侵害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对此设有详尽规定。鉴于此,本案一审裁决明确指出,对于原、被告双方提出的对方需作出书面道歉并在相关微信群公开的诉讼要求,法院均给予了肯定与支持。

两业主在微信群内争吵长达14个月,最终被判决需相互道歉,这一事件再次提醒我们,尽管微信群是一个虚拟的交流平台,但它同样属于公共领域。在微信群里对他人进行辱骂和人格侮辱,尽管侵权的形式有所区别,但其侵权行为的本质并未发生改变。

既然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那么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的过程中,理应遵循法律法规,保持文明互动,并理性表达自己的观点。若不然,他们很可能会因不当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撰稿 / 刘效仁(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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