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利息计付规定及相关时间认定与计算方式

2025-07-06
来源:万象资讯

拖欠工程款支付利息的法律依据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利息支付_拖欠工程款利息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应从应支付工程款的那一天开始计算。若当事人未对付款期限作出明确约定,或约定存在模糊之处,则以下几种情况应被视为应付款的时间:一是当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时,以交付当天为准;二是若建设工程尚未交付,则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那一天为准;三是若建设工程未交付且工程款尚未结算,则以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那一天为准。同时,利息的计算应从应付款项的日期开始。本金与利息应同步变动,具体支付本金的时间点应与支付利息的时间点相一致。若未依照约定及时支付本金,相应的利息也应相应支付。若施工方采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利息的计算应遵循以下规则:首先,工程预付款应在开工前7天内支付,故预付款的利息计算应从开工前第6天开始。进度款的利息计算起始日为报量完成后的第15天。结算款的利息计算则从结算文件交付给发包人的第29天开始。同样,签证款的利息计算也应从报量完成后的第15天开始。索赔款项的利息计算起始点需注意,若双方对利息有明确协议则依协议执行,若无明确协议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进行计算。具体起算时间如下:工程师在接到承包方提交的索赔报告及相关文件后,若在28天内未作出回应或未提出进一步要求,则该索赔被视为已获认可,利息计算随即开始。在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期间,承包人需分阶段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索赔事件结束后,承包人需在28天之内提交索赔相关资料及最终索赔报告。若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材料后28天内未作出回应,或未对承包人提出额外要求,则该索赔将被视为已获认可,并自此时起开始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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