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
康某某于2022年12月加入内蒙古某化工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服务期限为三年。次年1月,双方又达成了《员工培训协议》,该协议规定康某某作为公司员工需参与公司安排的培训,培训的具体地点和时间由公司决定,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知识、工艺操作、应急及异常情况处理等,双方一致同意服务期限同样为三年。
在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6月15日的时段里,被告组织原告前往外省的其他企业接受培训,并负责支付培训费、交通费以及住宿费。然而,到了2024年3月28日,原告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连续缺勤,导致双方不得不终止劳动合同。
原告离任之后,被告将其所安排的培训视为专业技术性质的,而原告在服务期间非因被告方原因离职,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培训违约金,具体金额为29元,包括培训费、住宿费和交通费,因此被告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了申请。然而,原告却认为所参加的培训属于职业培训,而非技术培训,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无需赔偿,于是将此事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指出,双方争执的焦点集中在:被告所安排的原告参与的那些培训,是否可以归类为专业技术类培训。
专业技术培训,即企业或机构向员工提供的,旨在提升其特定技能或知识的培训活动,这类培训通常伴随着较高的成本投入,并且对员工的技能水平有特定的要求。通过审视原告所提供的培训手册、试题库、工艺流程资料以及一系列测试题型,我们可以得知原告接受了涵盖化学知识、工艺流程、操作规范和安全检查等方面的培训。此类培训涉及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传授,旨在增强新岗位员工的专业能力、安全生产意识及产品质量要求,确保他们能够胜任各自的工作岗位或承担特定任务。考虑到培训的持续时间、实施方法和费用水平,原告参与了为期四个月的异地脱产培训,且培训费用不菲。基于此,可判定原告所参加的是一项专业技术性质的培训。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资进行专项技术培训,则有权与该劳动者签订协议,并约定服务期限。依据“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相关规定,以及《员工培训协议》第六条、第七条中关于“三年服务期及违约责任”的具体条款,原告在服务期内选择离职,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此,法庭未同意原告提出的免除培训违约金赔偿的诉求。
法官说法
高新区法庭,作为专注于审理企业相关案件的法庭,在处理本案时,必须兼顾对员工合法权益的维护,以及确保企业技术及技术人员不流失。此外,在地区产业转型的重要时期,法庭还需依照法律提供必要的司法支持,助力地方经济的持续发展。
本判决首先明确了劳资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的界限。对于专业技术培训与职业培训的区分,判决给出了详尽的判定。判决指出,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的相关规定,需承担相应的违约金,以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同时,判决还具体确定了劳动者应赔偿的损失金额,旨在防止对劳动者权益的过度损害,减轻其过重的责任负担。
二是倡导劳动者秉持诚信履行合同,借助判决明确违约的后果来增强契约意识,提示劳动者在享有特定培训福利时必须坚守诚信原则,并认识到违反合同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严禁故意逃避履行服务期的责任。
该企业对1000名员工进行了同类培训,其中128人在培训结束后因离职而涉及劳动仲裁,这些案件的判决在及时性和结果示范性方面对其他离职员工产生了示范效应,及时支付了违约金,有效避免了其他员工的类似诉讼,同时对那些培训后未离职的员工也起到了警示作用。
四是此案在确认事实和作出裁决上,均展现了维护地方企业技术及人才不外流的积极作用,为地方经济产业转型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裁判范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项培训并支付相应费用,则有权与该劳动者签订协议,并规定服务期限。
劳动者若违反了服务期的相关规定,需按照既定条款向雇主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该赔偿金额不应超过雇主所投入的培训成本。同时,雇主所要求的违约金也不得超出服务期剩余期间内劳动者应承担的培训费用比例。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服务期协议,此约定并不会妨碍依据常规的薪酬调整程序,提升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的薪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