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动电子商务的繁荣,有必要对具有“第三方担保支付”特点的在线支付系统进行严格监管,确保法规的完善,构建健全的运行机制,强化指导与规范,优化运营条件,并给予充分支持,从而更有效地服务于我国的社会、经济以及金融进步。
(一) 建立市场准人和监管机制。
第三方信用服务中介依托商业银行的支付系统,致力于解决交易双方在网络支付结算方面的难题,而其从事网上支付结算业务的资格审核与监管职责,则由国家负责支付结算管理职能的央行负责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需确立“第三方担保支付”领域的市场准入规范,明确要求从事该业务的企业需具备充足的资金能力、良好的信用评级、完备的设施条件、先进的安全技术水平、规范的交易操作流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以及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并构建及优化该业务的准入体系。同时,对于那些获准从事“第三方担保支付”业务的企业,必须对其运营模式、业务处理流程以及资金管理实施全方位的监管,并构建起日常的监管体系。对于已开展“第三方担保支付”业务的企业,在市场准入政策正式实施后,必须按照准入政策的要求,对其重新进行审核、整顿和规范。
(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鉴于当前法制建设与实际业务发展存在差距,建议相关部门迅速开展研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发布行业指导文件,尤其是对“第三方担保支付”交易中涉及的三方权利与责任以及赔偿制度进行详尽的规定。通过法规明确界定“第三方担保支付”参与者的资质及信用中介活动的法律地位,填补金融交易法律关系领域的空白,推动网络支付领域信用中介服务的合法性与规范性发展。
(三) 制订出台 《电子支付指引》。
建议迅速发布《电子支付指引》,对网络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的业务操作、安全保障及内部控制等方面实施全面规范;指导电子支付业务的申请、支付指令的发送与接收、安全措施及错误处理与责任归属等环节;敦促开展网络支付业务的银行及相关网站迅速设立故障事故报告制度等风险预防措施;促进网络支付业务处理的规范化、安全控制的制度化建设;切实解决当前银行和网站在处理网络支付业务时存在的业务、技术和安全规范不足的问题;确保第三方担保支付更为安全高效。
(四) 制订特定账户条款和规范资金管理。
建议颁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补充细则,对“第三方担保支付”模式中的资金流动及其所有权进行明确界定和规范化处理,具体规定付款的依据,确保在“公对私”的款项汇划中,每一笔资金转移都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银行需加强对第三方开设的保证金账户及代为保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监管,清晰界定资金属性及使用权,同时实施专款专用管理措施,确保有效遏制第三方擅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
(五)加快小额支付系统建设。
当前,采用“第三方担保支付”模式时,第三方企业向卖家支付货款,主要依托商业银行的内部电子转账以及跨行的大额支付系统完成,尽管资金结算效率较高,然而成本相对较大。伴随着网络支付交易量的持续增长,第三方企业向卖家的大额批量支付也将持续增多。考虑到网络支付交易通常金额不高(大多仅为数百元),小额支付系统具备批量发送支付指令和净额清算资金的特点,这有利于向第三方公司提供成本较低、业务量大的支付清算服务,进而推动电子商务的进一步繁荣。
(六) 鼓励银行提供增值支付服务,拓宽中间业务渠道。
商业银行通过开设保证金账户、监管账户资金以及提供网络银行支付等服务,不仅能够获得中间业务收入,而且电子商务领域巨大的资金流动还将吸引大量潜在客户。此外,第三方担保支付的特殊性质还将推动商业银行加速并完善支付平台的建设,旨在提升服务水平,以更好地迎合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以上举措旨在为强化第三方支付的有效监管提供切实建议,并进一步优化对第三方支付体系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