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一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最终裁定双方所签合同违背了社会公共道德和良好风俗,判定该合同无效。
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协议
实现关键词“霸屏”
启学公司专注于培训领域,为了提升企业影响力并扩大业务范围,他们了解到,借助技术手段,可以在百度搜索引擎的关键词排名上持续保持领先位置,从而吸引更多用户访问。启学公司决定与易通网络科技公司(简称易通公司)达成合作,签署了《SEO优化合同》。根据合同内容,易通公司需向启学公司提供网站技术开发及搜索引擎优化技术(简称SEO技术)的援助。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计划共同建设并运营24个网站,并设定了关键词“霸屏”作为优化目标。启学公司已支付服务费用共计14.4万元,该服务覆盖的时间段为从2021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15日结束。
合同达成后,易通公司依照约定为启学公司承建网站,并提供了SEO咨询服务以及团队培训与指导服务。启学公司在2021年8月支付了3.6万元款项之后,便未曾进行过进一步的支付。
2021年9月15日,易通公司成功完成了21个网站的建设工作,并已向启学公司进行了交付。然而,当天傍晚时分,易通公司发现其中一些网站因涉嫌内容抄袭问题,遭到了百度的封禁处理。随即,公司立即通知了启学公司,并启动了网站恢复的应急措施。在此过程中,易通公司还向启学公司提供了网站恢复进展的截图,以便双方及时了解情况。
启学公司坚持认为,网站遭受黑客攻击的责任应由易通公司承担,同时,易通公司未能达到其预期的“霸屏”效果,因此启学公司决定终止合同。对此,易通公司持不同意见,将启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等费用。
易通公司表示,启学公司提出终止合同的行为导致其无法继续完成剩余的3个网站建设。尽管易通公司已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服务,且已建成的21个网站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但公司并不认同合同终止。启学公司理应按照约定支付剩余的尾款以及违约金。
启学公司未出席法庭诉讼,其在庭审结束后提交的说明书中指出:“易通公司极不负责任,致使数个网站遭受百度封禁,因此我们提出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基于当事人真实意愿,故判定合同有效。启学公司声称因易通公司之故,其部分网站遭受黑客攻击,然而,该公司并未出庭进行诉讼,也未提供相应证据来支持其主张。相较之下,易通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网站遭受攻击的根本原因在于启学公司急于求成,过度模仿他人内容。
易通公司提供了证据表明,一些网站遭受黑客攻击后,该公司已对受损网站进行了修复,并提供了修复后的截图通知了启学公司。此外,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将网站遭受攻击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即便网站遭受攻击,在合同有效期内,启学公司仍有权要求恢复,因此,网站遭受攻击不能作为合同目标无法达成的借口。现易通公司已交付合同中约定的24个网站中的21个,这表明其已履行了合同的大部分服务内容。公司还提供了相应的配套服务以及网站恢复服务。此外,易通公司明确表示反对启学公司提出的合同终止请求。因此,应当支持易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庭最终裁决启学公司需向易通公司支付剩余的9万元服务费用以及3万元的违约赔偿。对此,启学公司表示不满,遂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启学公司提出上诉,指出双方约定的“霸屏”效果违反了百度搜索引擎的规则,构成了不正当的商业竞争,因此认为本案合同应为无效。同时,易通公司的实际投入微乎其微,相较之下,启学公司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却未获得任何实质性的成效。因此,启学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要求改判驳回易通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启学公司提出申请后,在二审庭审环节,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工程师出庭提供了证词。工程师详细阐述了百度搜索引擎排名算法的基本原理,以及百度针对不合理SEO技术的应对策略,双方均对这一说明表示了认同。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 一、《SEO优化合同》的合同目的应如何认定?
· 二、《SEO优化合同》的法律效力应如何认定?
· 三、易通公司已完成服务项目的金额应如何认定?
关于《SEO优化合同》的合同目的确认,合同中明确提出了“追求关键词全面覆盖”的要求。依据双方的共同表述,这一条款具体指出了易通公司所提供服务的预期成果:确保启学公司网站能在主流网络搜索引擎的关键词排名中持续保持领先位置,进而吸引更多用户访问,进而助力启学公司培训业务的营销推广。从双方正式签订合同并实际执行的过程来看,双方的主要沟通焦点确实集中在网站在搜索引擎中的排名结果上。因此,《SEO优化合同》的根本目标是在搜索引擎中实现独家排名,而合同中涵盖的包括网站建设在内的所有技术服务内容,其目的都是为了达成这一目标。
其次,针对《SEO优化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经当事人陈述及履行过程中的沟通记录分析,可以明确双方所期望达成的“霸屏”效果,主要目标是针对百度搜索引擎。据证人所述,百度搜索引擎是依托于一套算法体系而构建,它通过数据抓取和权重评估,自动对关键词进行排序,从而实现搜索结果与用户个性化需求的精准匹配。为了应对那些企图通过欺诈手段破坏算法的行为,我们研发了专门的反制算法程序,对违反规定的网站实施降权措施,以此降低它们在竞争排名中的机会。
本合同《SEO优化》旨在实现“关键词霸屏”这一核心目标,其本质在于利用技术手段非法剥夺其他经营者的优先展示权益,从而实现对用户信息的密集覆盖,并垄断与用户之间的链接渠道。这一目标从一开始就与百度搜索引擎的算法基本原理相悖,超出了正当商业竞争的合理范围,带来了超出合理限度的技术手段风险。
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分析,目前建成的21个网站均以启学公司作为实际的经济权益代表,这显然是为了实现信息的广泛覆盖而进行的初步布局。根据双方交流的记录分析,启学公司展现出通过抄袭手段快速提升网站排名的强烈愿望,而另一方面,易通公司并未对抄袭行为表示反对,仅是建议尽量避免被搜索引擎的反制算法识别,因此,可以判断本案中涉及的网站因违规而被降低权重的结果,是由双方共同的行为所导致的。
网络搜索引擎构建的生态秩序关乎众多非特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违背公共秩序和良俗的民事行为均不具备法律效力。在本案中,关于SEO优化的合同目的及其实际执行过程均已触犯了相关公共秩序,因此该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第三,对于易通公司已完成的服务项目金额的确认问题。双方公司均应秉持诚信原则,向用户供应有实质价值的服务。他们不应仅追求网络流量和排名带来的利益,从而扰乱网络环境的和谐秩序。因此,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无效的问题,都应承担同等程度的过失责任。尽管这21个完成开发备案的网站均为模板型,其制作过程并不复杂,然而它们依旧构成了宝贵的资产。为此,易通公司投入了相应的人力与物力资源。目前,这些网站的掌控权已经转交给了启学公司。
合同若被判无效,网站的控制权便无需归还,启学公司需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提供合理的折价赔偿。上海一中院在全面考量各种因素后,确认启学公司已支付的3.6万元金额,已达到补偿易通公司模板型网站建设费用的标准。
上海一中院决定更改原判,取消了一审的判决结果,认定双方签署的《搜索引擎优化服务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同时驳回了易通公司的诉讼要求。
(文中所涉公司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上海一中院立案庭民商事快审团队协助负责人李兴,作为本案的主审法官,指出互联网经济与用户的关注度和点击量有着紧密的联系,网络搜索引擎在互联网时代扮演着关键的信息供给角色。利用搜索引擎对关键词的排序结果,用户可以轻松点击访问符合其需求的网站,这已成为众多网民查找参考资料、做出购物决策的快捷途径,同时也对商家开展市场营销、搜集客户资源和寻找商业机遇起到了关键作用。合理的搜索引擎优化策略能够向用户呈现有价值的信息,然而,本案例中的合同目标仅在于通过技术手段达到“霸屏”关键词的效果,缺乏其他实质性的服务质量支撑。这种做法掩盖了众多网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因此,以此类目标为指引的服务合同违反了网络环境的公共秩序,理应被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