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第三版)

2024-01-17
来源:网络整理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系统公告[2024]94号 2024年12月10日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支付程序,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各成员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管理。

第三条 各会员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内部项目管理模式、程序、职责分工等实际情况,细化和补充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健全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规定。 。 为便于投资控制、明确责任,对投资金额较大的项目,应当制定具体的项目资金支付管理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财务与资本运营部负责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的集中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相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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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指导各会员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工作,包括制度细则的制定和资金支付工作等。

第五条 各专业公司和直属单位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的执行或者监督,管理所属单位的工程建设资金支付工作。

第六条 各项目单位是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的主要责任单位。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实施细则,明确资金支付程序;

(二)按照上级单位要求和本单位实施细则,开展本单位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工作。

第三章 投资管理和支付依据

第七条 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最终批准文件是投资控制的依据。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承包制,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必须根据投资估算签订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劳务等各类经济合同或者协议。 合同签订金额必须按照投资估算严格控制。

第九条 项目单位按照职责和程序,审核并签署付款审批表和工程量(或工程进度)报告、工程付款申请书、设备材料采购验收证明等相关依据。并由有关部门依次签署。 付款收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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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支付授权审批职责和程序

第十条 坚持分工负责、配额授权的原则。 已签订合同的,按照合同付款条件和授权审批程序办理; 非合同支付的,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授权审批程序编制年度支出预算并支付。

第十一条 合同资金的支付应当经工程建设甲、乙双方及工程监理单位签字认可,作为结算、支付的依据。 工程管理部门或者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审核确认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采购的相关基础材料; 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是否符合合同付款的条件和规定;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合同付款的项目进度节点; 项目经理应由专人(或授权人)负责审批限额内资金是否支付,并负责投资控制。 财务部门审核上述支付手续及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并由财务负责人批准支付。

第十二条 非合同资金支付,由资金使用部门编制年度预算明细,财政部门进行汇总审核。 项目领导小组(或同等机构)对费用支付进行审批,并明确费用支付的审批权限和流程。 资金使用单位根据授权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核,财务部门批准,项目负责人批准支付。 年度预算以外的资金,由财务部门先办理补充预算,经项目领导小组(或同等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建设内容使用基本储备资金,必须经项目领导小组(或同等部门)审批; 使用基本储备资金补充建设的项目超出批准建设内容的​​,应当按照项目调整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采取行动。

第五章 支付控制原则

第十四条 除零星需要现金支付的费用外,工程价款均采用银行支付方式结算。

第十五条 建筑安装工程应当按照确定的工程量支付进度款,支付比例一般不高于合同价的80%至90%。 当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工程量(或工程进度节点)全部竣工且进度款达到合同价款约定比例时,剩余工程待个别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审核合格后结算。完成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预留一定比例。 质量保证金或银行担保。

第十六条 工程预付款比例或金额较大的,应要求乙方提供全额预付款的保函; 当建筑安装工程累计确认结算量达到合同价的50-80%时,原则上应全部扣除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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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根据投资控制的原则,建设项目竣工后、决算审计前,必须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评审结果作为工程付款的依据。 具体按照《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管理办法》实施。

第六章 财务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涉及付款事项的合同谈判时,财务人员必须参加并负责审核合同文本中的付款条件。 条款中应明确资金支付的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一切经济合同、协议签订手续后,应当向财务部门提交副本(复印件)。 财务部门根据合同编号建立合同台账,详细登记与合同相关的财务信息和变动情况,及时跟踪合同付款等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当配合财务部门根据项目二次网进度和签订的合同编制详细的项目货币资金支付预算,作为财务部门进行资金筹集和支付控制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切实加强项目进度管理,促进项目预算执行。 按照集团、单位内部管理要求,定期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对施工、超预算等风险进行预警,报告年度财务决算和已完成的财务决算及时。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总承包商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参照依据 (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1号) (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三)《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系统发布公告[2024]48号)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与资本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18日发布的《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第二版)(监管发布公告[2013]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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