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付款

2024-01-18
来源:网络整理

意义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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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贷款发放质量,加强科学的贷款全流程管理。 也有利于管理,能够真正实现贷款管理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贷款风险管理模式的转变。

平衡报告风险和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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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综合信息以及贷款人委托支付的实施将凸显风险与收益平衡的博弈:

首先,在降低贷款挪用风险的同时,也会对借款人的收入产生影响。 有商业银行人士表示,对于项目贷款,企业可以一次性全部提取,用不用、怎么用都由企业自己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可以在项目建设过渡期做一些增加收入的业务,如向银行转账、购买理财产品等。但采用委托付款方式,借款人无法取款。一口气资金,短线操作空间将被压缩。

二是项目审批效率与企业融资进度的平衡问题。 一位政策性银行人士坦言,有时一个项目审批需要半年时间,而公司已经需要资金了。 如前所述,许多项目在完成整个审批流程之前就开始申请贷款。

第三,如何处理借款人与交易对象之间的纠纷。 贷款银行受委托将资金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伙伴。 但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借款人与工程建设单位发生纠纷,其利益如何维护? 这也成为银行关心的问题。

相关政策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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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操作,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 2009 年 7 月 23 日。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2期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董事长:刘明康

2009 年 7 月 23 日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前,应当确认借款人符合合同规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规定通过贷款人委托支付或者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控和监督。 。 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委托付款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付款委托,通过借款人的账户向借款人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支付贷款。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释放至借款人账户后,借款人自主向符合合同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当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点、业务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类型,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委托支付金额。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采用贷款人委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建立新的授信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单次支付金额较大的;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接受委托付款的,贷款人应当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在付款申请中提供的付款对象、付款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业务合同等证明材料一致。 贷款人审核批准后,通过借款人账户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象。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自行还款的,贷款人应当要求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检查或审核等方式核实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 现场调查。

第二十九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资信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或者贷款资金使用异常的,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按合同约定进行变更。 贷款支付方式,停止发放和支付贷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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