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02:境内纳税人支付境外服务费,境外机构或个人在境外提供服务的,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办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第二十条第一套
【案例02】A公司向境外X律师事务所购买境外投资法律服务,为境内投资决策部门提供服务。 律师 机构在境内销售服务并向境外律师事务所支付服务费用时,A公司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
场景03:境内纳税人支付境外服务费用,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构成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售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
【案例03】A公司向境外X律师事务所购买境外投资法律服务,为境外投资决策部门提供服务。 境外律师事务所不派律师来我国提供服务。 是在境外销售服务并向境外律师付费的境外机构。 对于公司提供的服务费,A公司无需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
【案例04】A公司高管在境外出差,在境外酒店租用会议室开会并支付租金。 由于在境外酒店租用办公室是一项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A公司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特别提醒:境内采购人为境外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代扣代缴。
根据上述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扣税额:应扣税额=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 × 税率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扣税额时,无论购买方支付的价款是否超过500万一般纳税人标准,也无论扣缴义务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境外税率计算纳税。 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行为应当计算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