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公司是微信城清江浦区何韵园一期项目的总承包商。 公司将该项目劳务部分分包给兴业劳务公司。
兴业劳务公司将钢筋制作安装部分分包给工长张浩施工。
张浩雇佣了胡平等人在工地做钢筋工。 现场作业部分人工报酬按320元/天计算,计件部分地面按3元/平方米计算,地下室按140元/吨计算。
工作过程中,东源公司、张浩向胡平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 对于剩余劳动报酬,张浩于2024年8月12日与胡平达成协议:“乙方3天内先支付农民工工资4万元;余款于9月30日支付。具体细节为具体如下:胡平欠款6.9万元,胡海华欠款1.9万元,张海英欠款2.7万元,胡金飞欠款6000元。 胡平作为乙方代表在协议上签字。
次日,东源公司根据张浩确认的《张浩加固工作队工人预支工资明细》,向胡平支付劳务工资元,分别支付劳务工资元、元、元。分别授予胡海华、张海英、胡金飞。 7000元。 同时,胡平等工人联合向东源公司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张浩钢筋工作队预支工人工资明细》中所载的钢铁工人工资金额全部为属实。如果兴业劳务公司或东源公司按具体情况,如果张浩代张浩向受约人支付工资,那么钢铁工人的工资将全部结算收到,他们不会向任何人索赔。超过工资,否则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后因张浩未按协议约定支付余款,胡平起诉法院,请求判令建筑总承包商按照《工资保障条例》支付拖欠劳务工资5.8万元。农民工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胡平与张浩签订的协议及胡平给法院的书面答复,张浩欠下劳务费元,胡平有权按照规定向涉案工程追索。 《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三十条 施工总承包商东源公司先行赔付损害赔偿金。 东源公司先还款后,有权向胡平聘用单位追偿。 胡平在《张浩加固工作队预支工人工资明细》中承诺支付劳动工资。 东源公司已支付该笔款项,不影响其主张剩余未付款项。 遂判决东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胡平支付劳务费元。
东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他表示,他已经按照详细的时间表支付了胡平的工资。 胡平出具了《承诺书》,承认工资已全部结清,不再向任何人索要工资权利。 东源公司对胡平不存在付款责任,不存在一审法院认定的“剩余欠款”。 此外,胡平并非农民工,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农民工。 一审法院对此未予审查。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胡平与张浩签订的协议以及胡平给一审法院的书面答复,可以认定胡平受雇于张浩,在涉案建筑工地工作。张浩欠胡平5.8万元劳务费。 东源公司提出已代付胡平的工资,也可以体现其对胡平身份的认可。 因此,东源公司以胡萍非农民工为由提出上诉,不予采纳。
胡平声称,他签署的《承诺书》仅按照明细承认东源公司代张浩支付的元劳动工资,并没有放弃剩余劳动工资。 根据法律规定,胡平有权从2024年8月12日与张浩协议约定的元中扣除东源公司支付的元劳动报酬。他一审主张,该元没有超过东源公司的还款额。 应付金额。
农民工是社会弱势群体,应重视保护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建筑领域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关系到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国家高度重视,先后制定了多项法规对建筑领域农民进行规范。 职工工资支付行为,防范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制度和相应的工作机制已经建立。 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总承包商应当先清偿工资,然后再支付。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因此,基于上述规定,胡平有权要求涉案工程建设总承包商东源公司先行清偿张浩欠胡平的5.8万元劳务费。 东源公司提前还清后,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追偿。 二审判决驳回东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1元由东源公司承担。
——根据江苏省微信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8民终1035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