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应当自职工生育或者手术后18个月内,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用人单位申请时应填写《职工生育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出生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婴儿出生证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 审核完毕后,生育保险费划拨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向员工发放保险福利项目和标准。 用人单位未按要求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助。 所需资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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