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和其他七个部门关于发布《职业学校教师企

202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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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和其他七个部门关于发布《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通知

教师[2016] 3号

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教育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技术部,财政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 19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建设职业学校“双合格”师资队伍,促进职业发展学校教师的专业发展和教师实践教学水平的提高,已专门制定了《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习规定》。已发给您,请关注。

如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提供反馈。

教育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11日

附件

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篇文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学院》建立一支高水平的职业教育教师队伍。 《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制定了这些规定。

第二条组织教师企业实践活动是加强职业学校“双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不断完善的重要举措。职业教育的质量。企业应当依法接受职业学校教师的执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职业学校和企业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完善有关扶持政策,切实促进教师和企业的实际工作。

第三条企业定期实习是促进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重要形式和有效措施。职业学校应保障教师定期参加企业实践的权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学校必须制定具体措施,不断完善教师定期来企业实习的制度。

第2章内容和表格

第四条职业学校专业课程的教师(包括实习生指导教师)必须根据其职业特点,每五年积累不少于六个月的时间在企业或生产服务的第一线实习。没有企业工作经验的新教师应首先练习。感应。公共基础课程的教师还应定期访问企业进行检查,研究和学习。

第5条教师业务实践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公司的生产组织方法的基本情况,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等,熟悉公司的相关工作职责,操作规范,技能要求,就业标准,管理体系和公司文化等,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等,应用于所学专业的生产实践中。

第六条教师的企业实践形式包括参观和观察企业,接受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兼职或担任企业生产和管理职务,参与企业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等。鼓励探索多种形式的教师企业实践的实现。

第7条教师的企业实践必须有针对性和有效。职业学校应与企业合作,根据教师的专​​业水平制定业务实践计划,并根据教师的教学实践和教学科研的需要,确定教师业务实践的重点内容,解决教学中的实际问题。和科学研究。必须组织教师的业务实践和学生实习,以有机地整合和有效地联系在一起,安排教师有计划地,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实践,同时协助企业管理和指导学生的实习。企业实践结束后,有必要及时总结,将企业实践收获转化为教学资源,促进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的融合。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各地将教师企业的实践工作列为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的重要内容,组织教育,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技术,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定期学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包括教师企业实践被纳入教师培训计划,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和完善对教师企业实践的激励机制和保证体系,并协调管理和培训。组织实施教师企业实习工作。

第九条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省(区,市)教师企业实践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管理方法,依托现有资源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制定选拔条件师资企业实训基地淘汰机制。确定将教师业务实践时间转换为教师培训时间(学分)的具体标准,指导,监督和评估所有地区(城市)教师的实际工作,并与相关人力资源部门研究制定支持教师,社会保障,金融,发展与改革企业实施的政策措施。

第十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教师和企业的实施细则,鼓励和扶持政策,建立行业组织,企业和职业学校之间的沟通,协商和联系机制。在该地区,并管理和组织实施教师企业实践工作。

第十一条:各行各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引导和支持本行业企业开展师生实践活动,与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合作实施师范企业实践。基地,并承担企业在行业中的教师对企业实际任务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承担起接受教师的公司行为的主要作用,并积极承担教师的公司行为。承担师生实践任务的公司应将其纳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职责,完善师生实践活动的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与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共同制定师生实践计划安全部门,并遵循“匹配”原则,提供技术职位(工作类型),解决教师业务实践所需的办公室和生活条件,明确管理职责和指导者(主管),并实施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职业学校应当做好企业实践计划,实施计划,组织管理,师资评估工作。职业学校除组织教师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的教师的企业实践外,还应组织教师自行在企业中定期进行实践。

第十四条参加企业实践活动的教师必须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企业职工教育培训,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推广等工作,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生产,在管理,安全和保密,知识产权和专利保护等方面,双方应在必要时签署有关协议。

第4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建立政府,学校,企业和社会力量的多渠道供资机制,促进职业学校教师和企业的实际工作。鼓励和指导社会各方面通过建立特殊资金,捐赠和赞助来支持教师的业务实践。

第16条教师的企业实践所需的设施,设备,工具和劳动保护用品,应由接收企业根据当值雇员的标准分配。根据现行税法,规章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企业因聘任教师而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

第17条鼓励和支持规模以上的行业代表企业在接受教师的实践中发挥示范作用。

第十八条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行业主管部门,依托现有资源选择一批共享开放的示范师范企业实践基地,指导职业学校整合企业内外部资源建设生产能力校级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将逐步建立和完善教师企业实践体系。

第十九条经学校批准在企业实习的教师,在实习期间享有与学校工作人员同等的工资和福利。培训费,差旅费和有关费用应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支付。参加企业实习的教师应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意外伤害保险。

第5章评估,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条:各地在办学部门和职业学校的监督评估中,应当包括教师和企业的实际工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基层部门和学校,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与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定期监督,指导和评估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教师和企业的实际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和个人表现突出。受到表彰和奖励。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为企业中的教师建立一些实际岗位。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教师企业实务考核和等级注册制度,并将教师企业实务时间(学分)纳入教师考核。内容。指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对参加实习的教师的专业技能进行评估,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职业学校应当与企业一道,对企业教师的实践进行评价,并对有突出成就和重大成就的教师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在参加企业实习期间,如果教师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企业实习或违反有关纪律规定,学校应督促他根据情况进行纠正和批评教育;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所称职业学校教师,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与高等学校和企业的教师实践有关的工作。

本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是指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企业。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境外企业及其他单位事业单位中的教师活动,应当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教育部和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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