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也非常重要。 我们必须关注消费者在网络第三方支付中的地位,形成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安全体系理念。 中国专家逐渐认识到,不仅要完善对网络第三方支付的法律保护,更重要的是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国关于网络第三方支付的立法也在推进。 比如,《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出台,有益地保障了消费者在网络第三方支付各方面的权益。
但由于法律滞后,网络第三方支付的发展速度快于立法规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不够完善,无法多角度、全覆盖地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导致网上第三方支付带来不便。 很少有问题。 在网络第三方支付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1、消费者隐私泄露现象严重
《侵权责任法》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隐私权通常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空间权利,包括公民的个人隐私、空间以及与个人或者组织活动有关的其他社会活动。 因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应当属于人格权规定的隐私权范围,即受到法律保护的范围。
2024年4月,微信某在线第三方支付机构一名内部员工因多次向他人批量销售泄露用户信息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该员工介绍,他是网络第三方机构的技术人员。 通过进入公司平台后台,他于2017年至2024年间多次复制复制公司后台的客户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消费者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家庭住址、消费记录等,且上述信息被多次以平均1万元、400元的价格出售给其他方。 事件发生后,消费者对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个人信息安全产生怀疑。
由于电子数据的特性,一旦发生泄露,其传播速度将会呈指数级增长。 这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至少,会导致一些商业公司扩大产品范围,让消费者感到不安。 最坏的情况下,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将完全暴露于社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正常工作。 生活。
如上所述,我国关于网络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大多仅限于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并作为辅助性法规。 专门针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尚未颁布。 这使得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的整个维权环节不完整,无法一步解决问题和纠纷。
2、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与消费者地位不平等
(一)消费者对在线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服务选择较少
作为在线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行业龙头,支付宝和微信背后都有亿万人民支持其发展。 据《2024年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显示,我国非商业银行网上第三方支付机构总数为115家,支付领域支付宝、财付通占比超过80%的市场份额,并且市场份额不断增加。 剩下的在线第三方支付机构瓜分了剩余的市场份额。
随着支付宝、财付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迅速扩张,中小支付机构的利润日益压缩,吸引客户使用其支付服务越来越困难。 例如,支付宝在2018年底推出了客户试用奖金活动,声称给予客户试用奖金100万元,以增加客户财富。 但实际上,当客户点击事件时,需要完成以下步骤。
第一种是要求客户授权并默认支付宝将客户账户内的余额转入支付宝的余额宝。 二是先将活动推送给他的好友,然后再继续操作。 完成上述步骤后,客户收到的体验金绝大多数都是几百元,而且持续3天,所以没有客户体验感。 但对于支付宝来说,却促进了余额宝的业务,加速了自身的发展规模,获得了更多的客户来追求经济利润。
但余额宝的财务风险远高于支付宝银行账户的风险。 这背后隐藏的是客户对网上支付业务风险认识的盲点,以及客户对网上第三方支付运营和盈利机制认识的盲点。 认识不够,使客户资金面临很大风险,给整个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发展环境造成不稳定的趋势,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资产。
上述例子表明,中小型在线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生存环境正变得越来越艰难,因为支付宝和微信会利用各种活动或方式来吸引客户,导致互联网时代垄断行业更加分裂。互联网经济。 显而易见。 支付宝平台和微信利用其强大的金融能力和极高的市场地位形成了巨大的市场垄断地位,并在服务消费者时会展示许多独家的相关服务。
(2)消费者格式条款限制
众所周知,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向客户提供服务之前都会要求客户签署服务协议。 一般来说,客户需要同意网络服务提供商事先准备的格式合同,否则将被视为不同意该服务。 因此,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之前,也会要求消费者同意其制定的格式合同,而消费者通常会同意格式合同。
但仔细阅读合同的消费者却很少。 即使有的消费者仔细阅读了合同条款,发现合同中的某些内容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利,也只能同意格式合同,否则将被视为在线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提供服务。
因此,当消费者与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发生纠纷时,支付机构会向消费者出示事先与消费者签订的格式合同。 消费者无法针对这种损失捍卫自己的权利。 即使消费者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支付机构的法律工作人员也会找漏洞反驳,让消费者承担责任。
3、缺乏消费者支付保障机制
在实践中,您可能会遇到消费者银行账户中的资金通过在线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给运营商的情况。 当消费者使用银行卡完成支付并减少卡内余额时,操作员界面显示尚未收到到期付款,这称为支付错误。
通常有两种类型的付款错误。 一是指消费者实际通过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付款,但转账对象错误。 二是消费者应向经营者转账的资金账户是正确的,但由于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错误而未履行到款义务。 由于支付错误类型不一致,消费者保护财务权益的方式也不一致。
事实上,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况,客户在现实生活中通过银行柜台转账时很难出现支付错误。 这是由于银行付款的准确性。 然而,当消费者通过网上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转账支付时,其转账的准确性仍然大大降低。 这是因为支付机构无法像银行那样对客户的转账对象进行纠正和监督,从而导致支付错误,造成客户问题。 资金损失。
针对上述情况,一些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采取的补偿方式往往被写入格式条款。 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该条款的制定者,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可能存在的责任风险,会在格式合同中制定增加消费者责任负担的条款。 例如,因消费者原因造成财产损失的,消费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支付错误的原因中,没有明确的责任划分,而是将过多的责任归咎于消费者,这当然是不公平的。 即使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与消费者签订格式合同时明确双方责任并履行相关手续。
但仍无法避免的是,消费者遭受财产损失后,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并没有在格式条款中体现,也没有办法按照条款中支付机构的责任履行赔偿义务,对消费者产生法律影响。 权益难以保障。
因此,消费者财产受损后,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应主动告知消费者并制定相关补救措施。 并按照合理过错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可以实施保险赔偿制度,由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赔偿消费者的部分损失。 如果消费者向该机构购买赔偿保险,保险将赔偿剩余损失。
4、争议解决机制不完善
对于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可以选择的最快方式就是向支付机构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然而,监管机构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做出回应。 如果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最终受苦的还是消费者。
如果选择调解或诉讼,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企业保护能力远大于消费者本身,也需要大量的时间和资金投入。 最终的维权效果可能会低于投入的成本。 最重要的是,消费者通常会使用在线第三方支付来消费少量资金,因此上述解决方案对于消费者来说并不是很实用。
消费者使用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运作资金购买商品和服务时,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为经营者、消费者和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 本质上,消费者与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双方签署的格式条款解决纠纷。 因此,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损害赔偿范围也在格式条款的范围之内。
但如果因经营者的过错导致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且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签订服务协议时未约定经营者的具体条款和责任。 如果不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责任,就很难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结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公民使用在线支付的需求十分迫切,这也推动了我国在线第三方支付的发展规模逐步扩大。 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消费者维权支付在网络第三方支付中存在诸多缺陷。 法律体系的缺陷导致保护效果不佳。
鉴于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规模和速度快速增长且存在诸多问题,应对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提出更加严格的规定,保障权益。的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