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今日在其网站正式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全文。 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本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管理办法有关监督管理和处罚的相关规定。
非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批准范围之外的业务或者外包业务。 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制定支付业务办法和客户权益保护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当确定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支付业务统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制定支付服务协议,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分支机构经营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分别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登记。
支付机构分支机构终止支付业务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准备金时,只能按照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照接受的客户准备金金额开具发票。
第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存款不属于支付机构自有财产。
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划转准备金。 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准备金。
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中记录下列事项:
(一)付款人名称;
(二)确定的金额;
(三)收款人姓名;
(四)付款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名称;
(五)收款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名称;
(6) 付款指令发起日期。
客户通过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录相应的银行结算账号。 客户通过非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录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第二十六条 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准备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准备金。 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准备金存管银行,且只能在该商业银行一家分支机构开立一个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应当与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或者授权分支机构签订储备金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支付机构应将准备金存款托管协议和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信息报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二十七条 支付机构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将受理的准备金存入支付机构开立的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八条 支付机构调整不同专用准备金存款账户头寸的,准备金存管银行法人机构应对支付机构拟调整的专用准备金存款账户余额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通知支付机构及相关准备金存管银行。
支付机构凭准备金存管银行法人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办理专用准备金存款账户头寸配置。
第二十九条 准备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其机构的客户准备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准备金存管银行所在地的准备金存管银行报告。 银行法人实体报告客户准备金的保管或使用信息。
支付机构违反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动用客户准备金的,准备金存管银行应当拒绝其申请或者指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客户备付金被非法使用或者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备付金法人机构报告存管银行。
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实缴货币资金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是指备付金存管银行法人机构根据支付机构当日日末客户备付金总额计算的平均数。过去 90 天。
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验证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支付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客户利用其支付业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 支付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保证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否认性,以及支付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具备容灾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保证支付服务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客户基本身份信息、支付业务信息、会计档案等资料。
第三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阻碍、逃避检查,不得撒谎、隐瞒。 ,或者销毁有关证据和材料。 。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反洗钱工作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 2010])应适用。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一)询问支付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信息,对可能转移、隐匿、毁损的文件、信息予以封存;
(三)查询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相关账户;
(四)检查支付业务设施及相关设施。
第三十八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者全部支付业务:
(一)累计亏损超过实收货币资本50%的;
(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三)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支付机构因解散、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处罚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终止等事项的;
(二)违规检查支付机构的;
(三)泄露已知的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上以下罚款:人民币3万元以上; 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客户准备金存管业务:
(一)未按要求报送客户准备金保管、使用等信息的;
(二)未按要求审核支付机构调整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
(三)未拒绝支付机构违规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者指令的。
第四十二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上以下罚款: 3万元以上:
(一)未按照要求建立相关制度、措施或者风险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要求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开披露有关事项的;
(四)未按照要求提交或者保存相关信息的;
(五)未按要求办理相关变更的;
(六)未按照要求向客户开具发票的;
(七)未按照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的。
第四十三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将吊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二)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或者将业务外包;
(三)未按规定储存、使用客户备用金的;
(四)不遵守实收货币资金与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规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中断或者终止支付业务的;
(六)拒绝、阻碍有关检查和监督的;
(七)其他危害支付机构稳定经营、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损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将吊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支付机构超过《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终止支付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投资者不得再次申请或者参与《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 3年内获得许可”。 》。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并经批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终止其支付业务,吊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将立案调查;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投资者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
第四十七条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或者变相经营支付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终止支付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