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非因工伤病待遇规定
1.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助费。 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助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支付。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工作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妊娠期、分娩期、哺乳期届满。
3、长期病假的职工医疗期满后能够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职工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劳动鉴定等级鉴定标准进行工作能力鉴定。因工伤、职业病造成的残疾。 被认定为一至四级人员的,应当辞去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退休、辞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休福利; 被认定为五级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用。
四、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所称最低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地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

5、劳动者非因工患病或者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终止劳动合同。 满一年后,给予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并给予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 患有大病、绝症的也要增加医疗补助费。 大病增加额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绝症增加额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2、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就医的,按照实际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一)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为三个月; 实际工作经历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经历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经历不满五年的,减免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者,十二个月。 ;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如果超过二十年,就是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限为三个月的,按照六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 为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 九个月的,按照15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 12个月内18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按24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 24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按30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
企业职工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疾病救助金和医疗福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河北省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
根据《河北省工资支付条例》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河北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 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河北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请假的,按照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即职工休假期间视为全勤。 ,用人单位按照原岗位工资支付工资。 。
《河北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 国家规定参考:
病假时间不满六个月且连续工作不满五年的,病假工资为现行工资标准的60%; 休假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发给工资的70%; 10岁以上15岁以下者。 20岁以上的,这一比例为80%; 十五岁至二十岁以下的,率为90%; 二十岁以上的,这一比例为100%。
病假给付超过六个月且连续服务年限不满五年的,为现行工资标准的55%;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60%; 如果超过十年但低于十年,则为60%。 十五年来,该比率为65%;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70%; 二十多年来,该比率为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