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智能支付工具
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
也存在很多漏洞
安全风险不容忽视
近日,炎陵县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案件
利用微信快捷支付功能盗取他人资金案

请看本期案例
案件基本事实
2016年,被告人蒋某某在被害人黄某某的门窗加工店打工。 期间,他在黄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登记了放在店内桌子上皮包内的黄某某的身份证和手机号码。 一个微信账号,绑定了黄某的建行卡。 2017年1月至2024年2月,蒋某某利用微信支付、转账等方式从受害人黄某某的银行卡中提取余元,还利用黄某某的微信账号向自己汇款,并从受害人黄某的微信钱包中提取5516元。通过发红包或者微信转账的方式。
法院判决
被告人蒋某某擅自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微信并绑定他人银行卡,然后利用微信支付服务中的快捷支付功能进行日常个人消费,金额较大。 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其被指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利用他人微信给自己转账资金,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罪。 被告人蒋某某在宣判前犯有数罪,应并处罚金。 但由于他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主动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故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并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4000元; 并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法官提醒
请广大公众增强账户安全意识,妥善保管银行卡、银行卡密码、手机。 另外,您手机上收到的各种验证码也是保证您自身账户安全的重要屏障。 您必须妥善保管,不要告诉他人。 如果您在未进行相关操作的情况下收到验证码,请务必提高警惕,不要将其转让给他人。 将验证码告诉其他人。 同时,您应加强对自己账户的管理。 您切勿将大额资金的银行账户绑定到移动支付平台,以有效降低风险,保证账户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4 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持械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年,并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实施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元;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身份冒领的信用卡;
(2) 使用过期的信用卡;
(三)冒充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行催告后不退还卡的行为。 。
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